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四川港投川陕甘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顺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6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82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8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已由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川投资备【2309-510800-04-01-703453】FGQB-0108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四川港投川陕甘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业主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四川港投川陕甘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为 四川港投川陕甘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四川顺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2.2建设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
2.3建设规模:项目规划占地 141 亩,总建筑面积约 40000 ㎡,主要建设粮食仓储区、冷链仓储区、战略储备服务区、质检信息中心,配套建设集装箱堆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2.3招标范围:
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招标范围如下:本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方案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配合服务)、造价咨询(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审核) 服务等。
2.4计划工期:勘察、设计工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期为2个月,自施工图图纸评审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造价咨询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最终结算审计完成止。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在国内取得工商行政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
a.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2 财务要求:近一年(2022年)无亏损;
3.3 业绩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业绩要求;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业绩可为单个项目业绩或两个项目业绩或三个项目业绩组成均可。
(1)勘察业绩要求:近三年(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单个合同中包含勘察面积为4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个勘察合同金额为100万及以上的勘察业绩;
(2)设计业绩要求:近三年(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仓储容量50000吨及以上的粮食仓储工程设计业绩;
(3)造价咨询业绩要求:近三年(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单个造价咨询合同金额为100万及以上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项目业绩。
3.4 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由工程勘察负责人兼任。
(2)工程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资格,且至少在1个已完成的勘察面积为4万平方米及以上或1个勘察合同金额为100万及以上的勘察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
(3)工程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且至少在1个已完成的仓储容量50000吨及以上的粮食仓储工程设计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
(4)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执业证书,且至少在1个已完成的造价咨询合同金额为100万及以上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
3.5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 3 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须为牵头单位在职人员,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须为承担对应工作内容的单位人员。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
3.6 外省企业需提供入川备案证明资料。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2月12日9时00分至2023年12月1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4.3本项目招标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1 月 3 日 10 时 30 分,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服务平台(http://ebid.scpcdc.com.cn/)(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港投川陕甘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交通物流上西园区A座2楼42号
联系人:
***
邮 件:381452379@qq.com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顺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天祥广场4栋2101号
联系人:
***
邮 箱:1907857146@qq.com
电 话:
***
传 真: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项目名称 | 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
1.1.5 | 建设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业主自筹,出资比例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同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及设计标准、本合同有关条款及技术标准和要求。若标准有修改,按最新修改的标准执行。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 财务要求:同招标公告 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负责人:同招标公告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其他要求: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最近连续6个月本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同招标公告 |
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单位;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9.1 | 踏勘 |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 |
1.11 | 分包 | 禁止违法分包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 形式: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
2.2.2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 形式: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
2.3.1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投标人应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填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报价。投标人所填报的投标报价 (包括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不得超过招标控制总价及相应分项控制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报价采用以下形式: 总价报价:本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的最高投标限价为6928,544.00元,其中: 工程勘察最高投标限价:1320,000.00元; 工程设计最高投标限价:3576,000.00元; 造价咨询最高投标限价:2032,544.00元。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各分项报价高于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无效,作废标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伍万元 (¥ 50000.00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模块中查看。 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 2.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只有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其它类别项目系统登录入口”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 (2)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将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将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到招标人处。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近一年:2022年无亏损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3.5.4 |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 | 如有,需提供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不需提供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 应统一由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5)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一份(光盘或U盘)。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3.7.5 | 装订要求 | 正副本分别装订,目录、页码齐全,封面注明正副本字样。不得活页装订。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 由现场监督及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分递交先后顺序依次开启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并加以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程序和记录提出任何异议。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由招标人依法组织。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 5 %。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9.1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9.2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9.3 | 编页码 |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 |
9.4 | 中标价及评标结果公示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9.5 | 确定中标人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9.7 | 低于成本报价 | 评标委员会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评标委员会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2)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其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 |
9.8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
9.9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标准下浮32%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
9.10 | 特别注意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不一致或相矛盾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若采用银行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提交保函原件。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发包人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方案;
(8)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方式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的,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已完工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随正本一同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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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元) | |
招标人代表: 监督人: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勘察或设计或造价咨询的质量标准:
勘察或设计或造价咨询的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项要求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类似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勘察或设计或造价咨询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设计方案: 4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22分 投标报价: 20 分 资信业绩:18分 |
2.2.2 | 低于成本评审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7项规定进行评审。 |
2.2.3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 (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2.2.4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投标报价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2.2.5(1) |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实施大纲评分标准(40) |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实施方案(12分) | 对投标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服务的实施方案是否全面、详细,有无针对性,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 好得8-12 分,一般得 5-8 分,差得 1-5分。 |
项目的认识和理解 (12分) | 从投标人对项目现状的调查了解是否全面、清晰;对本项目的定位、实施目的、影响范围、成效等方面的认识、分析、理解是否全面、准确;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服务的管理工作内容、责任、承担的风险、工作流程等方面理解和认识是否深刻、经验是否丰富进行评价打分。 好得8-12 分,一般得 5-8 分,差得 1-5分。 |
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16分) | 基于项目特点,对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的难点,粮食工艺设计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全面、具体、有无针对性,解决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 好得11-16 分,一般得6-11 分,差得 1-6分。 |
2.2.5(2)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18) | 业绩 (18分) | 工程勘察业绩:2020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来,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得2分,每增加 1 个已完成或正在勘察或新承接的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加 2 分。本项最多得6分。 联合体投标的,工程勘察业绩由本项目承担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提供。工程设计业绩:2020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来,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得2分,每增加1个已完成或正在设计或新承接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加2分。本项最多得6分。联合体投标的,设计业绩由本项目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提供。 3.造价咨询业绩:2020年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来,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得2分,每增加 1 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类似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加 2 分。本项最多得 6分。 联合体投标的,造价咨询业绩由本项目承担造价咨询工作的单位提供。 |
2.2.5(3) | 设计报价评分标准(20) | 偏差率(20分) | 有效投标报价中的设计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分,每低1%扣 0.25 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2.2.5(4)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22分) | 人员配置(22分) | 一、工程勘察: 1.工程勘察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职称资格得1分;每增加1个已完成或正在勘察或新承接的勘察类似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得2分。 2.测量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测绘师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得0.5分,具有高级职称资格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该部分人员应为负责勘察工作单位的人员,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二、设计部分人员配置 1、工程设计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得1分;每增加1个已完成或正在设计或新承接的设计类似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得2分。 2、建筑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得1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2分,本项最多得3分。 3、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得1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2分,本项最多得3分。 3、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得0.5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4、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得0.5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5、暖通专业负责人: 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得1分,具有中级职称得0.5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6、设备及工艺设计团队: (1)具有粮食类或食品类高级工程师得1分, (2)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得1分 本项最多得2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该部分人员应为负责设计工作单位的人员,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三、造价咨询: 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得1分;每增加1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造价咨询类似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该部分人员应为负责造价咨询工作单位的人员,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5(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5(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5(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5(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四川港投川陕甘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2.工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
3.建设规模:项目规划占地 141 亩,总建筑面积约 40000 ㎡,主要建设粮食仓储区、冷链仓储区、战略储备服务区、质检信息中心,配套建设集装箱堆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二、工程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范围: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配合服务)、造价咨询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审核) 服务等。
三、工程周期
计划开始日期:2024年月日。
计划完成日期:2025年月日。
具体工程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 (大写) (¥ 元);适用税率:6%,(因国家政策调整,税率发生变化, 自国家政策规定之日起,对应调整) 。税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其中:
(1)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6%)。
(2)工程设计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6%)
(3)造价咨询费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6%)。
若遇国家税率变化,该合同总价将按原不含税总金额重新组价计算,计算方法如下:新的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部分金额+未支付部分不含税金额*(1+新税率)。
五、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主要负责人
1.发包人代表: 。
2.承包人主要负责人: 。工程勘察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 :,注册号:。联系方式:,邮箱 :。工程设计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 :,注册号:。联系方式:,邮箱 :。造价咨询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 :,注册号:。联系方式:,邮箱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承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一):(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费用清单、咨询服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服务方案:指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方案。
1.1.1.8费用清单:指投标文件中的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服务单位联合。
1.1.2.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咨询服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招标的工程。
1.1.3.2 咨询服务: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4 日期
1.1.4.1 开始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的函件。
1.1.4.2 开始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通知中写明的开始日期。
1.1.4.3 咨询服务周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周期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应分摊的其他费用及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费用清单;
(8)技术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周期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承包人在从事咨询服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咨询服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所需的证件和批件,承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包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权限范围内)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和/或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周期或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4. 承包人义务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咨询服务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分包人与承包人产生任何纠纷的,与发包人无关,若发包人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支出任何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5承包人负责人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设计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公章,并由承包人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承包人员的管理
4.6.1人员保证与变更
4.6.1.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人员包括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承包人应保证其主要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5. 咨询服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咨询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依据。
5.3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范围
5.3.1 本合同的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
5.3.2 工程范围指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交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文件要求
5.4.1 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和完成
6.1 开始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通知。周期自开始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周期并增加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原因造成周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行政管理部审查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不予增加。
由于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若与承包人无关,由发包人承担,若与承包人有关,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具体费用处理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完成
6.5.1 承包人完成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文件。
6.5.2 文件是工程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内容和不同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承包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而减少费用;增加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但承包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周期。
6.6.3 由于承包人提前完成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承包人原因暂停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暂停,由此造成设计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的,暂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
8.1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时,应向承包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
8.3.1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承包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
8.3.3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承包人应做好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的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责任人。
9.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责任主体
9.3.1 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责任为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保险事故后,承包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承包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3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4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周期和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
(4)非承包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及恢复。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财务收据。
12.2.3 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审批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审批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重新提交。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承包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工作,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工作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
1.1.4 日期
1.1.4.3 施工周期: 年。服务周期: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本项目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 (大写) (¥ 元);适用税率:6%,(因国家政策调整,税率发生变化, 自国家政策规定之日起,对应调整) 。税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其中:
(1)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6%))。
(2)工程设计费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6 %))
(3)造价咨询费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税率:6%))。
1.1.5.2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遇国家税率变化,该合同总价将按原不含税金额重新组价计算,计算方法如下:新的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部分金额+未支付部分不含税金额*(1+新税率)。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建筑管理法规和规章。
1.7 联络
1.7.2发包人与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7.3如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联系信息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而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未及时通知一方承担责任。通知方依据合同约定的联系信息寄出函件三日(本省)或七日后(外省)视为送达。如一方拒收或因地址不明确或者协议上载明的联系信息有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函件被退回的,亦视为送达。
1.12 发包人要求
删除1.12.1条,并代之以
1.12.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承包人,且不另行增加费用。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删除3.1.1条,并代之以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删除3.1.3条,并代之以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3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 28 日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4. 承包人义务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补充以下内容:
4.1.4在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且承包人所有的工作、成果文件,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并在合同约定工期内,为项目提供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服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产生费用。
4.1.5合同签订后14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计划书(包含统筹规划、进度、质量、完成本项目的措施等)。
4.1.6本项目的团队人员应为投标文件中配置的团队人员,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发包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承包人增派相应专业的人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产生费用。
4.1.7承包人保证其人员在本合同约定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发包人的讨论等事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咨询、现场指导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产生费用。
4.1.8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任何资料(包括图纸、文件及电子文件等)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承包人履行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承包人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不因本合同终止/解除而无效,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1.9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文件错误的由承包人自费修正文件(包括图纸、资料、电子文档等)中的所有错误、遗漏、矛盾、欠缺及其它缺陷,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造成的相关损失。
4.1.10承包人须尽力配合发包人的工程施工,做到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程的图纸会审,并参加本工程交工验收。施工过程中保证驻场服务,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有关的问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产生费用。
4.1.11其他义务: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报建、许可、批准或备案等手续。
4.1.12 承包人(造价咨询分项)向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如进度结算、变更等)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4.1.13 承包人应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承包人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发包人因使用承包人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承包人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设计成果至不侵权;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
4.1.14承包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2 履约保证金
删除原条款,并代之以
4.2.1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 。
4.2.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 )。
4.2.3银行转账履约担保提交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前履约担保必须通过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银行保函或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履约担保提交:由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将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发包人。
4.2.4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期内不计利息。
4.2.5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限: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向发包人提交。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补充以下内容:
4.3.5禁止承包人违法分包和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总价 5%~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删除4.5条,并代之以
4.5 负责人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七个工作日前将拟更换的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包括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造价咨询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次支付违约,擅自更换项目其他主要人员,按照2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发包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参加该项目服务中不称职的人员,如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要求
5.3 范围
5.3.2 项目规模:项目占地141 亩,总建筑面积约 40000 ㎡,包含通用仓库 4 座,其建筑面积约 20000 ㎡;高标仓库 1 座,建筑面积约 8800㎡;冷库 1 座,建筑面积约 6000 ㎡;大数据信息服务区 1座,建筑面积约 5200 ㎡。
5.3.3本项目内容具体包括: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期配合服务)、造价咨询(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审核) 服务等。
5.4 文件要求
5.4.2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标准的要求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统一标准的要求。
补充以下内容
5.5 其他过程性资料等要求
5.5.1 承包人(造价咨询分项)向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咨询审核意见(包括工程量复核意见)、相关计价文件、与纸质版文件相对应的可编辑的电子版(含软件版)、修改及调整文件、解释解答以及发包人所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文件,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工作成果。
5.5.2承包人(造价咨询分项)编制的结算审核报告确保审减(增)率在5%(含)以内,若审减(增)率超过5%的效益费由承包人(造价咨询分项)承担(以发包人上级单位审计结果为准),其效益费具体以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结算审计委托合同为准。
6. 开始和完成
6.1 开始
补充以下内容:
6.1.1承包人开始的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删除6.1.2条,并代之以
6.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补充以下内容:
6.1.3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勘察、设计工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期为2个月,自施工图图纸评审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造价咨询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最终结算审计完成止)完成相应的任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按6.3条规定执行。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删除(2)、(4)、(5)、(6)、(7)、(8)条,并代之以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适当延长服务期限。
(1)合同涉及功能性变更;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
6.3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在经双方协商后确认的时间内还未提交成果给发包人的),经发包人书面催告15天后仍未提交成果,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阶段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15天(含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补充以下内容:
6.4.1由于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其他第三人造成周期延误是指:如发包人聘请第三人或第三方作为咨询顾问公司,针对建筑本体工作做出的优化、调整等因素致使承包人原已确定的工作阶段成果进行修改或调整而造成周期延误,发包人应适当延长服务期限;若针对建筑工作出现的错漏、违规行为提出的修改,造成的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产生费用。
6.4.2由于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是指,针对建筑工作做出的优化、调整等因素致使承包人原已确定的工作阶段成果进行修改或调整,但若修改或调整部分未涉及功能性颠覆性变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做修改或调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产生费用。
6.5 完成
6.5.3 成果文件、成果文字以中文表述,度量单位按公制标准,成果文件包括纸质文件(提交一式四份)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及白图为准。所有文件图纸均应当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可编辑CAD格式、成果汇报文件要求以Power Point幻灯片方式进行演示,并应使用光盘或U盘贮存。
6.6 提前完成
6.6.1 不因承包人提前完成而减少或增加费用。
6.6.3 由于承包人提前完成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奖励:无。
7. 暂停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
删除原条款,并代之以
发包人原因暂停,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周期延误,承包人不得(不可抗力除外)解除合同。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删除原条款,并代之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的,暂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文件
8.1 文件接收
删除8.1.3条,并代之以
8.1.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资料及文件
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如发包人要求提前实施,承包人应配合完成并提供相对应的成果,且不另行增加费用。
8.2 发包人审查文件
删除8.2.1条,并代之以
8.2.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文件的内审及外审查工作,若因项目业态复杂发包人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内部评审,相关评审涉及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以下内容:
8.2.3.1承包人交付文件后,发包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内审或外审工作,承包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且不另行增加费用。
8.2.3.2发包人对于文件的审查应在经双方认可的时间范围内审查。
8.2.3.3文件内审及外审工作完成后,承包人需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按照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提交相应文件。
9. 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若标准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9.2 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9.2.1.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5个日历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9.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删除11.1.1条,并代之以:
若合同承包内容及范围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费用及周期应另行约定。
11.2 合理化建议
补充以下内容:
11.2.3承包人应参与审核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所做方案,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11.2.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阶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11.2.5承包人所涉及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顾问服务。针对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专项设计,承包人需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11.2.6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奖励:无。
合同价格与支付
删除12.1.3条,并代之以
12.1.4 若因本项目需求,承包人需离开项目所在地出差,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补充以下内容:
12.1.5合同价格: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进行结算。
12.1.6若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本项目后续服务配合过程中到项目现场会晤、工作交流及项目现场指导,每次到工地现场的人员数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与之相关的一切差旅费(含机票、汽车、食宿、人员工资)均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删除12.2条,并代之以
12.2 启动费用
12.2.1启动费用的比例见12.5.1.1 付费进度,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财务收据后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
12.3中期支付
删除12.3.1条,12.3.2条,并代之以
12.3.1以12.5付款比例为准。
12.4费用结算
补充以下内容:
12.4.5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完成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结算申请及结算资料4份。
12.4.6承包人将经发包人审查并签字确认的全套结算资料移交发包人。
12.4.7结算办理中,承包人必须安排一个结算联系人和相应专业人员参与结算办理,联系人和相应专业人员名单在报送结算资料时一并报送,在后期工作中如需更换,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如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办理,从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因承包人原因未与结算审核单位完成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任意一次款项中扣回。
12.5付款比例
12.5.1补充以下内容:
12.5.1.1 付费进度
序号 | 阶段 | 付款条件 | 支付比例 | 备注 |
一 | 工程勘察费 | | | |
1 | 启动 |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20% | |
2 | 阶段费用 | 勘察人提交当期勘察成果,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70%; | |
3 | 完工款 | 项目完成基础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10%。 | |
三 | 工程设计费 | | | |
1 | 启动 |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20% | |
2 | 方案阶段 | 方案报规通过后,并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30% | |
3 | 施工图设计阶段 | 取得施工图审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40% | |
4 | 结算款 | 本项目交工(或完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10% | |
四 | 造价咨询费 | | | |
1 | 启动 |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20% | |
2 | 中间付款 | | | |
(1) |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 | 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并交付成果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20% | |
(2) | 施工阶段全过程咨询费 | 以主体工程开工令日期起算,委托人向造价人支付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为6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15% | |
(3) | 以主体工程开工令日期起算,委托人向造价人支付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为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15% |
(4) | 交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10% |
3 | 竣工结算审核 | 完成竣工结算审核15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15% | |
4 | 最后付款 | 发包人上级单位审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 | 支付该分项合同金额的5% | |
不可抗力
补充以下内容:
13.3.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人就本工程应免费为发包人提供技术服务,并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到达现场。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补充以下内容:
14.1.3承包人在本项目中与发包人的有关配合上必须确保及时,并不得影响本工程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仍不予配合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酌情予以扣除部分费用。
14.1.4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按6.3.1条款的约定内容执行。
14.1.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发包人逾期支付款项的,发包人不对由此造成的延误负责且不支付任何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据此延误后续成果的交付时间或延期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4.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者,承包人应支付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14.1.1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标准提交成果,经3次修改后的成果仍达不到相关规定和本项目当地相关要求的标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1.11承包人对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因承包人的遗漏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1%承担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同时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设计图纸应满足施工后工程验收为前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及设计图纸的返工,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及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其造成的损失减免相应金额的费用,同时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修改、补充、返工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1.12承包人进入发包人的施工场地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金、鉴定费、律师费等)。
14.1.13承包人违反廉洁承诺条款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据此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将永久性地取消承包人与发包人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发包人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承包人及承包人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4.1.14凡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进一步向承包人追偿的权利。
14.1.1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4.2 发包人违约
14.2.3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款项,经承包人书面催告28天后仍未支付,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0月/天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1%。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16:
16.解除合同
16.1本合同签订后,因发包人原因,须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设计工作,发包人按承包人已完成的验收合格的工作量支付承包人费用。
16.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90天以上未能开始工作,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由承包人返还发包人(不计息),承包人不要求其它任何补偿,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6.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该项目情况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即刻停止工作,并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作情况,发包人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16.4本合同依约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部分或全部工作,发包人按已完验收合格的工作,经双方协商,向承包人支付费用,依本条确定的费用低于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数额的,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将超出部分退还发包人。
16.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下列情形发生时,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并可将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即刻停止工作,并在5日内将已完成的工作内容及资料移交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16.5.1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进度迟缓,经发包人协调后,仍未改进或未作合理说明的。
16.5.2成果质量低劣,不能体现发包人需要,不能满足相应功能需求或不能指导施工,经发包人通知后拒不修改的。
16.5.3依照相关规范,承包人的咨询服务事项,存在重大失误或错误的。
16.6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用等相关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
补充条款17:
17.知识产权
17.1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取得的工作成果在发包人依约付款后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已提交成果但发包人未依约付款的,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提交的规划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知识产权,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方对承包人交付的资料文件及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如发生以上情况,承包人有权索赔。待发包人依约付款后,对应的已付款的规划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文件的知识产权为发包人所有。
17.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及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晓所有未经发包人自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完成后,承包人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如发生以上情况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索赔。
补充条款18:
18.服务质量要求
18.1承包人在报建等关键赶工节点,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攻坚破难,不得推诿,并根据发包人需求前往发包人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办公,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报价中。
18.2承包人应与结构、暖通、水电、总平、人防等相关设计专业互相协调、配合,保证整个项目设计的整体质量,不得互相推诿。
18.3承包人应全力协同并主动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图外部审查工作,保证施工图外部审查工作顺利通过。
18.4承包人在施工图报批报建阶段,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与发包人(业主)前往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参与技术说明及施工图报建技术解释及支持工作。
18.5承包人负责了解项目当地政府部门对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环保、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并保证成果通过当地政府的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发包人给予必要协助;承包人选用的建材均应执行并符合环境污染控制相关规范要求。
18.6承包人应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标准的要求,各专业提出的特殊要求。
18.7承包人必须确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保证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杜绝因设计原因造成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和结构构件的开裂等现象(以满足国家规范规定要求为准),同时也应避免超标准设计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应损失。
18.8 消防设计应在满足消防报审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发包人意见,并尽可能降低造价。
18.9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到工程变更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及时补齐相关变更图纸,确保不影响本项目工期。
18.1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员应到现场对建筑、总体效果进行控制(技术交底、材料确认、总体效果控制的次数应满足发包人合理要求)。
18.11图纸的要求:
18.11.1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标准的要求及各专业提出的特殊要求。
18.11.2满足发包人根据市场、施工等需要提出的不与强制性条文相抵触的技术要求。
18.12规范和材料要求:
18.12.1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中,所提出的材料、设备或工程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标准的要求。
18.12.2承包人的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应避免采用非市场通用的孤品,对发包人找寻替代品进行指导性建议。承包人不得造成指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情况,如有前述情况发生,发包人视情况要求承包人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18.13安全要求:
承包人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环保要求执行,不得有任何的在以后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和环保隐患的情况出现。
19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廉政协议书
附件二:履约担保
附件三:费用清单
附件一
廉政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据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为创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与乙方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
(5)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不以高买、低卖等交易形式变相给予甲方工作人员财物;
(2)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消费活动。
(3)乙方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乙方不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不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投资入股或赠送“干股”。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其它
本协议作为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的附件,与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章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所签各类经济合同终止之日为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
附件三:费用清单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2、招标人对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工作的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方案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的投标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服务,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作。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负责人 | 姓名: | |
2 | 工期 | | |
3 | 对招标合同条件的响应 | 完全同意招标合同条件 | |
4 | 对发包人要求的响应 | 完全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 |
| | | |
|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联合体)
本人 (姓名)系 (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 系 (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人 系 (联合体成员二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共同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我们所组成的 (项目名称)投标联合体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署等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为代表本联合体的行为,本联合体将承担委托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一:(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二:(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
二、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我单位的 (项目名称)投标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署等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为代表本投标人的行为,本投标人将承担委托代理人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不需填报。
四、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它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附:保函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费用清单
川陕甘铁路冷链及粮食仓储物流园区项目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工程勘察费 | 项 | | 总价包干 |
2 | 工程设计费 | 项 | | 总价包干 |
3 | 造价咨询费 | 项 | | 总价包干 |
4 | 合计 | | | 总价包干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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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专业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
注册资金 |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
账号 |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注:
(1)投标人应填写此表;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以上所需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并装入投标文件;
(3)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填写表格并提供上述资料。
(二)近年财务要求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格式自拟)。
近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勘察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工期) | |
勘察内容 | |
勘察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业绩时间以相关完工证明文件(如业主出具证明或审图机构出具审图意见或竣工验收等)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2、设计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工期) | |
设计内容 | |
设计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3、造价咨询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工期) | |
造价咨询内容 | |
造价咨询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近年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勘察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工期) | |
勘察内容 | |
勘察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业绩时间以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2、设计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工期) | |
设计内容 | |
设计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业绩时间以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3、造价咨询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服务期限(工期) | |
造价咨询内容 | |
造价咨询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类似业绩时间以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专业技术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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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可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减相应表格栏。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 年 龄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职 称 | | 职 务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主要工作经历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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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造价咨询负责人均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证、社保缴费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上无法体现其任职的需出具企业任职文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注册证(如有)、岗位证(如有)、职称证(如有)、其他证书(如有)社保缴费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
七、方案
(格式自拟)
按招标文件要求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应在此部分提交或另册提交。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