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资阳市中心医院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资阳市 发布日期: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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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资阳市 采购单位 资阳市中心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资阳市中心医院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采购公告 
一、邀请
我院拟为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含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和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采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的过程控制服务,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
二、投标须知
2.1项目名称: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
2.2采购最高限价:***元,自筹资金已落实,详情如下:
序号
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
最高限价
子项1
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2.8万元
子项2
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4.8万元
 
合计(子项1+子项2)
7.6万元

2.3评选方式: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低价中标。如存在不唯一最低价,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产生中标人。
2.4投标人资质要求:(实质性要求)
2.4.1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4.2投标人应具有完成本采购项目的能力
2.4.3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4.4已为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含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和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关联服务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2.5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实质性要求)
2.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2.5.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5.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5.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5.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5.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2.5.4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2.5.5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5.6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非正常的协商谈判;
2.5.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5.8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5.9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2.5.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5.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2.5.12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2.5.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或认定中标无效。
三、招标要求
3.1项目背景介绍:
(1)我院拟为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含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和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采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的过程控制服务。
(2)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是将第一住院楼(框架结构)五楼局部面积(约900平方米)由复苏室、手术室功能改造为病房。改造工程设计单位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国全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期240天,施工预算210余万元。监理公司为四川久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是将第一住院楼(框架结构)五楼局部面积(约900平方米)由手术室功能改造为病理科。改造工程设计单位为宏宇科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预计工期70天,施工预算380余万元。监理公司为四川久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2采购要求:(实质性要求)
3.2.1实施时间:双方签订合同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完成工程竣工结果审计为止。
3.2.2服务内容: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含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和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审核竣工结算等。
3.2.3服务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3付款条件:完成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达到相关付款条件,开具合同全额有效发票后,我院分3次付款,付款条件如下:
第一次付款:改造工程施工完成50%,且过控供应商完成进度审核后的30日内,支付过控合同金额的30%。
第二次付款:改造工程施工完成,且过控供应商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支付过控合同金额的30%。
第三次付款:协助采购人工作,配合审计机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取得最终审计报告后30日内,支付过控合同金额的40%。
四、公示时间及报名要求:
4.1公示及报名时间: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
4.2报名资料要求:(提供加盖鲜章的扫描文件电子版)
4.2.1投标人报名表(加盖鲜章)。
报名表
报名投标的项目名称
 
报名公司名称
 
报名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4.2.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4.2.3投标人的廉洁承诺书(详附件一,签章)。
4.3报名方式:网上发送报名资料压缩文件包(电子邮件名称为“×××公司+过程控制+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至QQ邮箱:3595495549@qq.com。
五、投标资料要求(填写附件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装订、加盖鲜章、密封。投标资料投递一份):
5.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详附件三第1条,盖章)。
5.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详附件三第2条,盖章:如由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附件三第2条,盖章:如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
5.3投标人一般资格证明文件(详附件三第3条,盖章):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承诺书
5.4投标人具有完成本采购项目能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详附件三第4条,盖章)
5.5廉洁承诺书(详附件三第5条,盖章)。
5.6投标报价清单(详附件三第6条,盖章):投标人递交的密封资料须已填写“报价清单”并加盖鲜章。
5.7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经评标人审核通过后,投标代表人在评标会现场填写“报价清单(第二次)”并加盖鲜章。(详附件三第7条,盖章)
六、招标资料投递时间及地点:
   院内询价时间:2024年2月28日下午2:00 ,院内询价地点:资阳市中心医院(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66号行政办公楼5楼)。
   招投标事宜联系人:采购部孙老师。Tel:028-26655128。
 
附件一:廉洁承诺书
附件二:合同(模版)
附件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2024年2月22日
 
 
附件一: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遵纪守法,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产品经营秩序,承诺如下: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上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医用试剂、基建工程(材料)、后勤物资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二、不借名科研费、开发费、宣传费、推销费等形式推销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对医院工作人员实施发放回扣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操作。如一经被发现,无条件同意中止与医院的购销合同和其他一切业务。
三、不派代表到医院临床各科进行新药申请、开方回扣促销,或以不正当交易手段诱导临床医生用其所供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检验试剂等。如一经被发现,无条件同意中止与医院的购销合同和其他一切业务。
四、不得要求医院各科室医务人员替承诺人代表非法统计销售药品、耗材数量等,一经被发现,按商业贿赂行为严肃处理。对于出现药品、耗材等销售异常的,查实后无条件同意医院停止购进。
五、医院购进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疗设备、检验试剂、基建材料、后勤物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医院提供回扣、产品发票价外的赞助,不得代支任何费用开支。
六、拒绝医院工作人员暗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等行为。如医院工作人员暗示或索要,有责任如实向医院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七、不得以暗中给予医院回扣、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医院对设备、耗材、药品、物资等产品的选择权。
八、在销售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以次充好,不降低产品质量,做到诚信经营。
九、遵守商业道德,友好合作,杜绝弄虚作假,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规范合同行为,诚实守约,严格履行合同,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平公正处理业务。
十、如违反上述条款,一经被发现,医院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将承诺单位计入黑名单,禁止承诺单位在医院进行经营销售3年以上。如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承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承诺书效力优于医院与承诺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承诺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合同(模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02-021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资阳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
3. 服务内容:资阳市中心医院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含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和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审核竣工结算等。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固定总价:委托人同意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元,大写            元。
六、付款条件:
    咨询人完成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达到相关付款条件,开具合同全额有效发票后,我院分3次付款。付款条件如下:
第一次付款:改造工程施工完成50%,且过控供应商完成进度审核后的30日内,支付过控合同金额的30%。
第二次付款:改造工程施工完成,且过控供应商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支付过控合同金额的30%。
第三次付款:协助采购人工作,配合审计机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取得最终审计报告后30日内,支付过控合同金额的40%。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签订合同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完成工程竣工结果审计为止。
八、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资阳市中心医院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固定合同金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
供应商全称:              (盖章)
投标人代表:                          
手机号码:                               
邮箱号码: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由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
 
 致资阳市中心医院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授权  (被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为本单位合法代理人,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活动,代表本单位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
 
 
 
附: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
 
 致资阳市中心医院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为本单位合法代理人,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活动,代表本单位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电    话:                
 
 
 
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一般资格证明文件(盖章):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承诺书
 
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投标过程中我单位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非正常的协商谈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特此承诺!
                  
供应商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提供具有完成本采购项目能力的证明资料
 
 
 
 
 
 
1.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盖章)
 
2.投标人认为有利于证明具有完成本采购项目能力的其他资料,如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2019年1月1日至今已承接或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控制、跟踪审计服务)的合同复印件(盖章)等
 
 
 
 
 
 
 
 
 
 
 
 
 
 
 
 
 
 
 
 
 
 
 
5、提供廉洁承诺书(盖章):
 
廉洁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遵纪守法,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产品经营秩序,承诺如下: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上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医用试剂、基建工程(材料)、后勤物资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二、不借名科研费、开发费、宣传费、推销费等形式推销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对医院工作人员实施发放回扣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操作。如一经被发现,无条件同意中止与医院的购销合同和其他一切业务。
三、不派代表到医院临床各科进行新药申请、开方回扣促销,或以不正当交易手段诱导临床医生用其所供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检验试剂等。如一经被发现,无条件同意中止与医院的购销合同和其他一切业务。
四、不得要求医院各科室医务人员替承诺人代表非法统计销售药品、耗材数量等,一经被发现,按商业贿赂行为严肃处理。对于出现药品、耗材等销售异常的,查实后无条件同意医院停止购进。
五、医院购进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疗设备、检验试剂、基建材料、后勤物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医院提供回扣、产品发票价外的赞助,不得代支任何费用开支。
六、拒绝医院工作人员暗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等行为。如医院工作人员暗示或索要,有责任如实向医院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七、不得以暗中给予医院回扣、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医院对设备、耗材、药品、物资等产品的选择权。
八、在销售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以次充好,不降低产品质量,做到诚信经营。
九、遵守商业道德,友好合作,杜绝弄虚作假,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规范合同行为,诚实守约,严格履行合同,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平公正处理业务。
十、如违反上述条款,一经被发现,医院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将承诺单位计入黑名单,禁止承诺单位在医院进行经营销售3年以上。如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承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承诺书效力优于医院与承诺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承诺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提供报价单(盖章):
 
                               公司第一次报价单
投标项目
投标人承诺的参数及要求
第一次报价
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
本投标人承诺:本次投标将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已包含响应招标的全部费用。
子项1
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元
子项2
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合计(子项1+子项2)
              元,大写(                            )

 
(盖章)
 
 
 
 
 
7、提供(第二次)报价单(盖章):
(本报价书于投标现场由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填写)
 
                               公司第二次报价单
投标项目
投标人承诺的参数及要求
第二次报价
第一住院楼改造工程过程控制项目
本投标人承诺:本次投标将全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已包含响应招标的全部费用。
子项1
第一住院楼肿瘤科特需病房改造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元
子项2
第一住院楼病理科改造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

 
合计(子项1+子项2)
              元,大写(                            )

 
(盖章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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