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咨询采购项目变更(补遗)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德阳市 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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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德阳市 采购单位 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咨询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采购项目变更(补遗)公告

项目名称
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WUEECG202403039
标段名称
——
采购方式
公开比选
招采类型
服务类
变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4-04-01 17:00:00
变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24-04-02 09:30:00
变更开标时间
2024-04-02 09:30:00

关于“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咨询采购”
比选项目补遗文件的公告
 
各位潜在供应商:
现对“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咨询采购比选项目”(项目编号:SWUEECG202403039)比选文件有关内容进行如下更正:
一、比选文件中:“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比选报价要求:“1.供应商报价总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现更正为“第15条比选报价要求:1.控制价:***.00元。超出控制价的申请报价,比选人将不予接受,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作否决参选处理。2.比选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及本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按含税包干价进行报价,以元为单位。3.报价应包括且不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不可预见费、赶工费等全部费用。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比选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服务期间各种情况和风险。4.低于成本判定: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评审委员会应从比选申请人的人员配置、服务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比选申请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比选申请人不能说明或者评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其比选申请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或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时,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申请响应,其比选申请应作无效处理。比选申请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比选申请人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比选申请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申请响应,其比选申请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二、比选文件中“第三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三条资格审查第7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中资格条件“提供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合关键页数或成交通知书,以签订时间为准)”更正为“第三条资格审查第7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中资格条件为‘提供承诺’”。
三、比选文件中“第五章比选人要求第四条(四)支付方式:按比例按月支付,成交单位应于每月底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详见合同条款)。”现更正为“(四)支付方式:在签订合同之后,收到成交单位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四、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德阳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所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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