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聚丙烯树脂

所属地区:四川宜宾市 发布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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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宜宾市 采购单位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聚丙烯树脂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聚丙烯树脂
发表于:2024-06-03 09:42:40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
 
 
 
 
 
 
 
 
 
 
 
 
 
2024年 6 月3 日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我公司现对 原料 进行电子商务采购,请符合资质的合格报价人参加网上报价。
一、采购内容
序号
物料名称
技术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暂定)
备注
1
聚丙烯树脂
燕山石化,4220

10
2024年6月12日前到货,实际按生产要求

 
1、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2、交货时间:买受人根据生产需求计划,通知出卖人供货;具体以买受人通知为准。
3、交货地点:买受人指定地点交货。
二、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
项目
名称
指标要求
基本资质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 100   万元(RMB)及以上的供应单位
营业执照
提供加盖鲜章的有效复印件
开户许可证
提供加盖鲜章的有效复印件

三、电子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宜宾天原集团电子采购平台。
四、报价截止时间、地点:
1、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6月5日14:00。
2、地点:宜宾天原集团电子采购平台。
报价人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上传至宜宾天原集团电子采购平台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路61号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细  目
内  容
1
采购人名称: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路61号
联系人:
***
邮件地址:
10062241@ybty.com 
2
采购物资名称
原料
3
报价有效期
90个日历天
4
报价截止时间
2024年6月5日14:00
5
评选办法
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以参选人的到厂单价最低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单价最低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
6
调价机制
非随行就市。
7
付款方式
货到票到10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次电子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合格报价人的基本条件
2.1 满足电子商务采购公告中报价人资格条件和电子商务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要求;
2.2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采购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报价人。
2.3 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商业法规运营的生产企业,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报价人有权拒绝其本次报价。
2.4 依法注册的报价人注册资金应足以保证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和赔付能力。
2.5 报价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采购项目对报价人所需要的如下特定资质条件:
2.6报价人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7被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列入留用察看供应商或黑名单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报价费用
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如果供货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供货,没收报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二、报价内容及注意事项:
2.1 采购文件领取:报价截止时间前在隆道云下载或阅览
2.2 本次标的详见“采购内容”,报价人所投项必须完全响应本采购文件所列示内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3 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2.4 交货时间:按订单执行
2.5 交货地点: 按当期订单地址
2.6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7  报价人参与买受人组织的报价的视为报价人已响应公告文件要求,若报价人未履行中选义务,未在买受人规定的时间内与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选资格,买受人有权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并有权部分或全额扣除报价人的保证金,若有其他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买受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有权取消报价人的中选资格。
三.报价时间
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5日14:00。
 
 
 
第三部分  评选程序、标准和评选方法
 
一、评选程序、原则
1、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以参选人的到厂单价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单价最低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
二、评选方法
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结合运输方式以参选人的到厂单价最低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单价最低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四部分  合同原则
原辅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生产厂家
产品等级
数量 (吨)
含税单价 (元/吨)
税率
税额
(元)
不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大写: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是否随行就市,是()否();当价格为随行就市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非随行就市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如遇市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期相似区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第2条 质量标准及质保期
产品执行  标准。产品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从货到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包退、包换,所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  交货。
3.2 交货时间:买方根据实际需求提前 个工作日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送货到指定地点。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5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以买方过磅计量为准。
第6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进行包装供货,包装物大小应方便装卸及搬运。包装物由卖方提供并自行回收,产生的装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7.1 由买方按第2条约定检验验收。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买方在 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在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 日内派员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其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的质量依据,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到买方处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和处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 若质量不合格(达到拒收标准)买方作出退货处理时,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对退货标的物作退出买方工厂(或指定现场)的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退货量不应超过买方实收不合格批次到货数量。卖方逾期未作退出处理的,视为卖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有权自行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8条 结算方式
8.1 实际结算价格以合同第1条约定的价格为基础价并按质检结果对应的奖惩(或增减)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8.2 质检结果对应奖惩(或增减)调整标准和拒收标准如下:
第9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9.1 货到买受人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收到发票后以电汇结算方式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壹票结算)。
9.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供货货值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日,卖方除双倍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买方本合同即终止。
10.2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10.3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10.4 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1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1.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1.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2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 种方式处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3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3.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
买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 。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3.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4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4.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4.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4.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4.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4.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8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执 份,买方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14.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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