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施工,设计的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四川资阳市 发布日期:2024-07-20

【招标公告】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施工,设计的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资阳市 采购单位 四川港投智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人:四川港投智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张辰曦(盖从业印章)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蒋亚萍、许哲智(盖从业印章) 2024年07月18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404-512022-04-01-849249】FGQB-004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港投智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四川港投智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404-512022-04-01-849249】FGQB-004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 2.2建设地点:乐至县天池街道石板垭1、2组乐安村10组 2.3工程规模:本项目红线内用地面积42000 ㎡,总建筑面积为19730.57 ㎡,包含:大数据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804.47㎡,最大跨度9.0米;城市配送中心,建筑面积4378.81㎡,最大跨度29.9米;零担分拣车间,建筑面积2886.84㎡,最大跨度20.0米;中央厨房、预制菜车间,建筑面积6428.16㎡,最大跨度28.8米;冷库,建筑面积3175.74㎡,最大跨度22.73米;大门、门卫,建筑面积56.55㎡,最大跨度6.3米等。 2.4计划工期:49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40日历天,施工工期45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工作;2、施工:采购、施工、合同约定的及发包人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按相关法规履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服务。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商物粮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施工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包含中央厨房)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提供)。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提供)。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组成的联合体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本项目其他标段中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7月20日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其它类别系统登录”,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8月09日10时30分,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服务平台(http://ebid.scpcdc.com.cn/)(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港投智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乐至县帅乡大道148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569号华西健康谷4栋4单元2层1号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4年07月18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四川港投智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乐至县帅乡大道148号; 联系人:***;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中成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569号华西健康谷4栋4单元2层1号; 联系人:***; 电 话: ***
1.1.4项目名称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1.1.5建设地点同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业主自筹,出资比例100% 。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同招标公告 。
1.3.2计划工期49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40日历天,施工工期450日历天)。
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规定要求并通过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财务要求:近1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3)设计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施工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10)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组成的联合体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本项目其他标段中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1)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因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 本项目已公开方案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工程方案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本条(9)、(16)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
1.9.1踏勘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分包内容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人发出的补充资料、答疑文件和补遗文件等(如有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1、设计部分最高投标限价:1720000.00元; 2、施工部分最高投标限价:经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不可竞争费除外)。 注:施工图预算依据本项目施工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价编制。
3.2.5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投标人应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填报本项目报价。投标人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报价采用以下形式:工程设计费采用固定金额、施工费采取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
3.3.1投标有效期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注:在原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4.1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模块中查看。 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 2.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只有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其它类别项目系统登录入口”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 (2)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将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的复印件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将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到招标人处。
3.4.3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②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③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5.2近年财务状况有,具体要求:近1(2023年)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有,具体要求: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本次投标不提供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 应统一由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 (5)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签字盖章的内容中,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完成签字或盖章外,其余签字或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一份(光盘或U盘)。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装订要求正副本分别装订,封面注明正副本字样。不得活页装订。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本项目开标室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 由现场监督及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分递交先后顺序依次开启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并加以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程序和记录提出任何异议。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7.4.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暂定合同价(扣除招标暂定部分)的5%。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编页码不需要。
9.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标准下浮32%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9.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9.4低于成本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发包人要求和投标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如下:设计费用: 当投标人评审价未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评标委员会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施工费用:当投标人的评审价(评审价=100%-投标下浮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时;(2)当投标人的评审价(评审价=100%-投标下浮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且低于(100%-所有投标人投标下浮率算术平均值)的95%时(所有投标人是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 当投标人报价评审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报价应作无效标处理。
9.5中标价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9.6确定中标人如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多个标段配置了相同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则按如下方式选择其中一个标段作为中标人: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选择原则为:有利于招标人。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9.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9.8压证施工制度实行施工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9.9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在合同履行中,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
9.10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9.11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9.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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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设计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施工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近三年内由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的确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施工、实施工程总承包)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格式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随正本一同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工期备注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监督人: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接到通知 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递交至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投标人可另行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名称: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时 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和第5.2项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3项要求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投标要求不存在本章第 3.1.2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和第3.2.5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承包人建议书: 0 分 资信业绩部分: 12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 28 分 投标报价: 60 分(不低于60分) 其他评分因素: 0 分
3.2.4低于成本 评审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4项规定进行评审。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下列方式: ①设计报价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②施工报价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标基准价)=(a1 +……+an)/n,a为有效的投标报价=100%-投标人报价下浮率。 注:评标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①设计费投标报价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②施工费投标报价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
2.2.4(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
注:承包人建议书评分因素可从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等方面设置。
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施工单位(4分)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得1分,每增加一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类似项目业绩加0.5分,本项最高得2分。2、项目经理: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得1分。 3、技术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技术负责人要求得1分。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提供。
设计单位(8分)1、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得1分,每增加一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的类似业绩加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2、设计负责人(1 人):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加 0.4分,每具有1个已完成或正在设计的类似业绩(须作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否则不予计分)加0.3分,本项最高得1分。 3、建筑专业负责人(1 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得 0.5分,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证加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4、结构专业负责人(1 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得0.5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加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5、电气负责人(1 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得0.5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加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6、暖通专业负责人(1 人):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得0.5分,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加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7、工艺专业负责人(1 人),具备食品类中级职称得0.5分,具备食品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提供。
注: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设计负责人业绩、施工负责人业绩等方面设置。
2.2.4(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设计实施方案(12分)①重难点分析:以阐述本项目的重点及难点、食品工艺流程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分析合理,且提出建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优得 3-4分,良得1.5-2.9分,一般得0.1-1.4分。 ②质量控制保障措施:对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控制保障措施进行评审,优得2-3分,良得1-1.9分,一般得0.1-0.9分。 ③进度控制保证措施:对投标人提供的进度控制保证措施进行评审,优得2-3分,良得1-1.9分,一般得0.1-0.9分。 ④后续服务保障措施:对投标 人提供的后续服务保障措施进行评审,优得1.5-2分,良得0.6-1.4分,一般0.1-0.5分。
施工实施方案(16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优得3-4分,良得1.5-2.9分,一般得0.1-1.4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优得3-4分,良得1.5-2.9分,一般得0.1-1.4分。 3、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优得2-3分, 良得1-1.9分,一般得0.1-0.9分。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优得2-3分, 良得1-1.9分,一般得0.1-0.9分。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5-2分,良得0.6-1.4分,一般0.1-0.5分。
注: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因素可从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管理要点等方面设置。
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设计费报价(10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1 (不少于1分),每低1%扣 0.5 (不少于0.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施工费报价(50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1 (不少于1分),每低1%扣 0.5 (不少于0.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2.2.4(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注: (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2
3
4
5
………………
附表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
2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格式
4联合体投标人
5报价唯一
6……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
3财务状况
4类似项目业绩
5信誉
6项目经理
7设计负责人
8施工负责人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其他要求
11联合体投标人
12投标要求
……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报价
2投标内容
3工期
4质量标准
5投标有效期
6投标保证金
7权利义务
8承包人建议
9……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5: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低于成本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附表6: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建议书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承包人建议书得分合计A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7: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B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8: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承包人实施方案得分合计C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9: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分项目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设计投标人设计 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设计投标报价 得分D1
施工投标人施工 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
施工投标报价 得分D2
投标报价得分D=D1+D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附表10: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E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 代码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1承包人建议书A
2资信业绩B
承包人实施方案C
3投标报价D
4其他因素E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附表12: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_______标段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得分合计
得分平均值
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四川港投智厨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四川港投(乐至)成渝双城配送中心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川投资备【2404-512022-04-01-849249】FGQB-0046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乐至县天池街道石板垭1、2组乐安村10组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计划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含税(大写): 元(小写金额: ),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元), 合同增值税税款(人民币 元,大写元)。其中: 设计费为人民币含税(大写): 元(小写金额: ) ,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元), 合同增值税税款(人民币 元,大写元)(增值税率 %)。 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 ,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元), 合同增值税税款(人民币 元,大写元)(增值税率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以下内容无本部分正文,为合同协议书签章页)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釆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夭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釆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釆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釆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釆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釆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査。 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釆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釆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査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査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査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査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釆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査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査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査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釆购进度计划 4.3.1釆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釆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釆购开始日期 釆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釆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釆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釆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釆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査,承包人应将检査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査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査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釆用或不釆用,决定釆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釆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釆取措施赶上。 5.3设计阶段审査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査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査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査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査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査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査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釆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査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釆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釆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査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釆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査、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釆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査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査。经检査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査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査。经检査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査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査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釆购责任方,及釆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釆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釆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釆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釆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釆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査,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现场障碍资料的,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査。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査提供方便。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和)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査或全面检査。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査。检査、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査、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釆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釆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査,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釆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査,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釆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釆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釆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査,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釆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査。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査、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釆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釆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釆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査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査 8.3.1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査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査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釆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利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査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査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釆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 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査、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査、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釆纳、釆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釆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釆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査、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釆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査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承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巳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釆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査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査并支付。 14.9付款时间延误 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如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査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 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由承包人负责釆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釆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釆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釆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釆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釆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釆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5)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釆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51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其他情形。 1.1.52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过程中的专项方案、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合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补充协议等。 1.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及行业、四川省和资阳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1.5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按市政、建筑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执行。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的相关费用已全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1.6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1.6承包人需履行的其他义务: 3.1.6.1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3.1.6.1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须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3.1.6.1施工现场内的一切非承包人设置的临时设施、标志等均属发包人资产,承包人无权处置,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保护免受损害。 3.1.6.1办理主体验收及其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筑中有关报验、报检、项目联动试运行等手续;以及图纸和合同范围内各专项验收需设置的标识标牌的制作及安装。对施工现场(建筑红线内)属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必须的安全通道和安全防护。 (五)承包人应服从有关防汛抢险的指挥,抢险期间安排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 (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以及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 (八)承包人负责办理并取得临时占道、环保、夜间施工、扬尘、建渣处置等报批、报审手续。如当地部门要求,应按相关规定布设施工现场监控。 (九)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承包人违规事项的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保证施工过程通畅,如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十一)承包人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更换应提前14天将拟更换的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应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书面同意,且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项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工地属承包人违约。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出勤天数少于22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每月出勤天数少于12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技术负责人。 (十二)承包人应指派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负责承包人所辖工地的施工安全及环保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得当及存在的安全环保隐患是否已及时处理,杜绝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并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安全环保检查报告。专职安全工程师的更换应提前14天将拟更换的专职安全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 (十三)承包人应保证其自身设计人员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所有的设计工作均应由具有相应合格资格的承包人员承担,承包人对其提供的设计人员的资格、资力、经历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设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及业绩或相关专业人员。 (十四)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要求及项目实际需要派遣所需的工程管理人员。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全面负责本项目设计施工,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日。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未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 项目经理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工地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项目经理每月出勤天数少于22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每月出勤天数少于12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2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2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釆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确定施工图纸后7个工作日提交,份数3份。 4.3.2釆购开始日期: 确定施工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一周内提供贰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25日前提供(一式贰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同上。 4.5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2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的: 5%或人民币金额为: /。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承包人的义务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2)承包人应保证其采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软件、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不得侵害他人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3)双方确认,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先向发包人出具与拟支付金额一致的真实有效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保证合同载明的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承包人账号变更或发生不可用等情况出现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确认发包人获悉,否则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收款或迟延收款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4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发包人有要求的,承包人应当免费提供。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设计阶段审査 5.3.1设计审査阶段及审査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审査阶段(名称): 设计审査阶段及其审査会议的时间安排: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无。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以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定。 (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满足发包人要求。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釆购、报关和清关 6.3.1釆购责任方及釆购方式: /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发包人在开工前应提供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等相关条件,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不得影响已完工程的验收交付和审计工作。 7.2承包人的义务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份数和时间: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清理现场的费用: 据实结算由承包人承担。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指定接点,承包人自行负责接点至施工现场内所需的管道管线,并承担相关安装费及相关水电使用费。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质量与检验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査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 和参检方的约定: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权利和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天、周、月、年) 10.6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为: 10.7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施工部分的 3 %,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承包人应负责总承包服务,对所有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等进行汇总整理并妥善保存,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满足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结算书等(包括电子版资料),如有变更须提交由发包人同意的签证资料。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专项验收、竣备案用须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竣工报告等与验收有关的一切工作),确保工程通过验收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应的许可文件(若需)。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13.5变更价款确定 删除13.5.1至13.5.3条内容。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它方法: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审定清单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2)审定清单价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为基础调整,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他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凡可以按面积、长度、体积、重量、厚度等比例关系或可换算成这种比例关系(如门窗规格与清单不同,按最接近规格换算为面积比例关系折算)的,以最类似清单综合单价按相应比例关系折算;如材料不同(如混凝土、砂浆的标号变化)仅换算材料价格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3)审定清单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成综合单价。其中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价格对于评审清单价中已有价格的材料,执行原价,对于审定清单价中没有价格的材料参照施工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资阳市)》中的信息价执行,若《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资阳市)》中遗漏或缺项的材料,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成都市建筑材料信息价,两地均缺项的参照四川省内资阳周边地区(德阳、眉山、遂宁、内江)的信息价平均价执行,以上均缺项的,以监理人、发包人、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共同认质核价确定的材料单价执行。新增综合单价按投标时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其中不可竞争费用不下浮,下浮比例=(1-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00%)。(4)若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项材料进行变更,则不引起该项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的变化,仅对综合单价中的该项材料费进行价差调整,材料的消耗量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计。(5)工程量清单漏项组价原则按本条(1)、(2)、(3)、(4)条执行。(6)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7)现场签证的办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要求办理现场签证资料。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同时具备文字说明、附图和影像资料,承包人应同时报出相应签证的工程数量及金额,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13.7合同价格调整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3.7.1可调价材料 (1)可调价材料范围:本合同工作范围内的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缆作为可调价材料。本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当上述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时,可依据相关条款约定进行调价,其余材料的价格在施工期内均不做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价格风险。 (2)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值(△δ):钢材的风险幅度值为±3%,商品混凝土风险幅度值为±5%,电缆风险幅度值为±5%。 (3)可调价材料具体调整方法: 1)钢材 以开工前28天在“我的钢铁网”(https://www.mysteel.com/)上该日公布的资阳市行情价(不含税)和其他费用(钢材出库费、运杂费等费用)为Ct进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上述费用均不含税金。其中钢材材料费按以下约定调整原则进行材料费调价;其他费用合计为70元/吨(包含钢材出库费,运杂费(运杂费指从钢材装车后一直到项目所在地和钢结构加工厂等全过程中的综合运输、短道、过桥、过路、过渡、储存、返空、保修、保险等费用的总和)等其他所有费用),按固定价格计取,不参与调价。 钢材基准价Co:以2024年xx月xx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在“我的钢铁网”(https://www.mysteel.com/)上该日公布的资阳市行情价(不含税)为钢材基准价(不含税),具体按表1规格分类及约定执行: 表1:
钢 材规 格单 位钢材基准价(不含税)
圆钢HPB300≤Φ10元/吨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螺纹钢HRB400/HRB400E≤Φ25元/吨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螺纹钢HRB500/HRB500E规格综合元/吨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冷轧带肋钢筋CRB400≤Φ25元/吨基准日公布的所有规格盘螺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型材规格综合元/吨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型材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钢材当期价Ci:以每月15日为结算日(若15日为节假日,则以15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结算日),在“我的钢铁网”(https://www.mysteel.com/)上该日公布的资阳市行情价(不含税)为钢材当期价,具体按表2规格分类及约定执行: 表2:
钢 材规 格单 位钢材当期价(不含税)
圆钢HPB300≤Φ10元/吨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螺纹钢HRB400/HRB400E≤Φ25元/吨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螺纹钢HRB500/HRB500E规格综合元/吨结算日公布的该规格钢筋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冷轧带肋钢筋CRB400≤Φ25元/吨结算日公布的所有规格盘螺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型材规格综合元/吨基准日公布的该规格型材的资阳市行情价(含税)的算术平均值×(1-投标报价下浮率)
钢材调价方法: a、当Ct(规格分类见上表)低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3%)时,ΔC=Ci-Co×(1+3%),调增; 价格下跌,Ci<Ct×(1-3%)时,ΔC=Ci-Ct×(1-3%),调减。 b、当Ct(规格分类见上表)高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t×(1+3%)时,ΔC=Ci-Ct×(1+3%),调增; 价格下跌,Ci<Co×(1-3%)时,ΔC=Ci-Co×(1-3%),调减。 c、当Ct(规格分类见上表)等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3%)时,ΔC=Ci-Co×(1+3%),调增; 价格下跌,Ci<Co×(1-3%)时,ΔC=Ci-Co×(1-3%),调减。 2)、商品混凝土 以开工前28天在《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当月资阳市信息价(不含税)为Ct进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商品混凝土基准价Co:按《四川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xx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月)中资阳市材料信息价格执行。 其他《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 商品混凝土当期价Ci:按进度结算当月,《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工程所在市的对应材料价格执行。 其他《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当期价。 商品混凝土调价方法: a、当Ct低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5%)时,ΔC=Ci-Co×(1+5%),调增; 价格下跌,Ci<Ct×(1-5%)时,ΔC=Ci-Ct×(1-5%),调减。 b、当Ct高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Ct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t×(1+5%)时,ΔC=Ci-Ct×(1+5%),调增; 价格下跌,Ci<Co×(1-5%)时,ΔC=Ci-Co×(1-5%),调减。 c、当Ct等于基准价Co: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量ΔC,正值为调增量,负值为调减量)。 即:当Ct=Co时, 价格上涨,Ci>Co×(1+5%)时,ΔC=Ci-Co×(1+5%),调增; 价格下跌,Ci<Co×(1-5%)时,ΔC=Ci-Co×(1-5%),调减。 3)、电缆 以开工前28天在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铜现货行情中长江价格Ct(不含税价)进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电缆调价以电缆的主要原材料铜的市场价格走势作为电缆调价的基础。 铜基准价Co:以2024年xx月xx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采用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铜现货行情中长江价格(不含税)作为铜基准价。 铜当期价Ci:按当期产值核定月25日前15个交易日,“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铜现货行情中15个交易日的长江价格(不含税)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批次当期价。 C1:每米电缆调整价差, V:每米电缆铜的净重(吨/米)=电缆公称截面积×8.9×10-6; 调整后电缆总价差:ΣC=Σ电缆结算清单工程量×C1 电缆调价方法: 当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铜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其涨跌幅以铜基准价Co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其超过部分按比例调整(调整价差C1,正值为调增,负值为调减)。 即: a、当价格上涨,Ci>Co×(1+5%)时,调增,调价公式为:C1=V×; b、当价格下跌,Ci<Co×(1-5%)时,调减,调价公式为:C1=V×。 c、电缆风险幅度值为±5%,其涨跌幅未超过±5%时不作调整。 例如:预算清单中WDZ-YJE-0.6/1.0kV-(4x150+1x70)电缆价格为402.86元/m,铜基准价Co=55000元/T,铜当期价Ci=65000元/T;Ci>Co×(1+5%),调增,则每米电缆调整价差为:C1=V×<(Ci-Co×(1+5%)>,C1=(4×150+70)×8.9*10-6×<65000-55000×(1+5%)>=49.79元/米。 (4)可调材料价格工程量:按每月月产值验收合格工程量计量。 (5)每月可调材料价差,按进度款支付比例一同支付。 (6)以上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综合价包括:材料(设备)出厂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财务费用、包装费、运输费、运输途中损耗费、采保费、上下车费、搬运费、利润等费用的到工地价。 13.7.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人工费调整随政策文件执行(仅对前后政策文件之间调整幅度差值进行调整)。(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税率分阶段调整。 13.7.3 其他因素的价格调整 其他因素的价格调整按合同文件附件中《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报价要求说明》要求执行。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删除通用条款14.1.1条内容,变更如下: 合同价格包含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施工图预算依据本项目施工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价编制。 1、设计费合同签约价为固定总价,即设计人的投标报价。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定机构评审通过的施工图预算价格为基准,结合投标报价下浮同等比例计算。 3、最终结算价款:(1)设计费按固定总价结算。(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委托审计机构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材料调差不下浮)。 14.1.2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承包人可用现金、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方式在施工合同签定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暂定合同金额的5%,担保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等承包人履约情况,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确认承包人无其他违约情形后无息逐步退还给承包人。 (二)非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用于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以确保工程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此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扣除后仍不足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补足支付。 14.2.2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2.3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一年,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保函。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暂定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10%(预付款在开工令发出且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相应金额预付款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的20%时开始扣回,每次在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总金额的20%,当期进度款金额小于当期应扣预付款时,该期进度款不扣预付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的80%时全部扣清。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施工部分:a.按月进度付款。每次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支付资料,监理人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后的满足要求的支付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款审核及支付,进度款按当期发包人签认已完合格工程产值的85%支付。 b.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局颁布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且承包人提交满足要求的支付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发包人签认已完合格工程产值(挖土石方除外)的90%。 c.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办理完结算,承包人提交满足要求的支付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退回质量保证金时,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且确认工程质量无缺陷情形并清算相关费用后30天内无息退还。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并且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责任: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资料以及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安全质量问题;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要求上报结算和进度支付资料,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提前支付或提高支付比例。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未按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8)在施工图预算未最终确定前,按经发包人认可的过程版施工图预算按投标下浮率办理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 14.4.2设计费支付
序号阶段付款条件支付比例备注
工程设计费
1启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施工图设计阶段取得施工图审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3结算款本项目交工(或完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14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承包人雇用农民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及钦州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办法要求。 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承包人应将上次支付民工工资的复印件证明随同本期支付申请表一同上报,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进度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间,发包人将监督、督促承包人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违反国家或当地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承包人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给发包人带来影响的,发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有权垫付承包人欠发的农民工工资,并从承包人的任意一期工程款中扣回。 本项目已开展前期临时围墙工程施工,其费用为466998.00元,该费用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删除第14.5.1条内容,更改为: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1.2.1条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1)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办理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四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发包人和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三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应包括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应扣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实际应支付的合同总价;格式由发承包双方届时协商。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不限于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标及其附件(为确保投标文件商务标及其附件的有效性,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不提供)。 (2)工程竣工结算书(承包人单位必须盖章、造价工程师必须签字并盖执业章)及电子文档。 (3)全套竣工图及电子文档(需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4)全套施工设计图。 (5)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原件)。 (6)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若有时)。 (7)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及对应的设计变更图纸(原件)全套资料(连续编号)。 (8)施工现场变更签证(一个项目一个编号,整个项目统一编号)(原件)。 (9)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 (10)开、竣工报告(原件)。 (11)经核定的材料或设备单价核定单(原件)。 (12)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原件)。 (13)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14)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满足工程所在地档案馆和审计要求,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善或未装订成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以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并签字确认的全套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发包人,并填报《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单》。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40天完成工程量计算;完成算量后,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40天内须完成该项工作。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给予审核或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 结算办理工程中,承包人必须安排一个结算联系人和相应专业人员参与结算办理,联系人和相应专业人员名单在报送结算资料时一并报送,在后期工作中如需更换,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如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办理,从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40天内,因承包人原因未与结算审核单位完成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任意一次工程款中扣回。 在发包人、承包人正常办理结算的基础上,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人上级单位审计结果为准,若接受国家审计的最终以国家审计结果为准,修订原结算造价。 针对工程结算审计效益费部分双方承诺如下:效益费按不超过审减(增)金额的5%计算(具体以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结算审计委托合同为准),审减(增)率在5%(含)以内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审减(增)率超过5%的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若有复核,初审和复核审减(增)金额品迭后审减(增)率在5%(含)以内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复核效益费;初审和复核审减(增)金额品迭后审减(增)率在5%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效益费,由发包人直接从合同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 30 日内提交已购买本工程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 30 日内提交已购买本工程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 30 日内提交已购买本工程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可按本合同内双方明确的地址、联系电话送达本合同履行的相关书面通知、诉讼文书,若相关书面通知、诉讼文书被拒收或者投递未果,双方确认相关通知、诉讼文书均在按该地址及联系电话发出后三日视为送达;该指定方式不影响双方按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的通知与送达。 第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副本份数: 。 第20条补充条款 20.1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其它合同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 7:安全条款补充协议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 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 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 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 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 位数 量单价 (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 注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基本价格指数 F0备注
代号权重代号指数
变值部分B1F01
B2F02
B3F03
B4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附件7 安全条款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压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鉴于发承包人双方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x》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责任以下内容: 1.承包人不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发包人视情况收取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工整顿,视情况收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违约金,并依法追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发包人视情况收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视情况收取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违约金,并依法追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和合同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劳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承包人用于存储危险品的设施、设备、仓库未进行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顿,立即整改,发包人视情况收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发包人视情况收取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视情况收取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与驻地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驻地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驻地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三)驻地投入使用前未进行安全再评估的。 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发包人视情况收取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视情况收取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未在工程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或使用的相关设备没有合格证书的; (三)未对生产设备、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工程现场从业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发包人视情况收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视情况收取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金: (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7.承包人对排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限期消除,逾期消除或拒不整改的,发包人视情况收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约金。 8.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发包人视情况收取相关单位5万元以下违约金。 9.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发包人视情况收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0.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发包人视情况收取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或编制后未严格落实的。 11.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包人视情况收取2百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12.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上报,出现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情况的,发包人按照事故等级收取50万到2000万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13.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发包人视情况收取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二)承包人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资格能力与其分包内容的标准和规模不相适应的分包商。 (四)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 发生以上条款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在发生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收取。本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冲突的以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同时签订本补充协议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合同中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附件: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方案设计文件(另册提供)。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承包人建议书 六、承包人实施方案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注:投标文件不需要编制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设计报价: 元(大写: );工程施工报价:按经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的施工图预算评审价(不可竞争费除外)下浮 的投标报价,工期 ,设计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更换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你方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姓名:
2施工负责人姓名:
3设计负责人姓名:
4工期天数: 日历天
5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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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联合体投标为牵头人)的人员。 (3)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是指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为联合体投标时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涉及联合体成员内容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方式,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复印件。 五、承包人建议书 格式自拟。 说明: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施计划中的有关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本页载明。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项目简要介绍。项目范围。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阶段划分。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设计实施要点。采购实施要点。施工实施要点。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合同管理要点。资源管理要点。质量控制要点。进度控制要点。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安全管理要点。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中载明。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成员单位)
联合体成员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与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
与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非联合体投标时无需填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提供相应年份的财务状况表复印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年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例: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5月1日以前的,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近3年”,“近3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或当年的上一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2020年4 月1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3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3 年”是指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招标文件开始下载的时间是 2020 年 5月5日,“近年财务状况表”是指 2017 年、2018 年、2019年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不足3年的,以此类推。 (2)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设计(施工)服务期限(工期)
设计(施工) 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能体现业绩时间的,则附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体现业绩时间;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能体现业绩时间的,则附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体现业绩时间;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若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能体现业绩时间的,则附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体现业绩时间。工程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四)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在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予以明确。 (4)工程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 (5)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判决、裁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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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为调查表,填写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情况,并按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的时间。 (3)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4)若无要求,无需填写。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拟在本合同任职
职 称职 务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规定的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证书复印件。 (2)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3)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未要求的可不提供。若要求施工负责人业绩,则施工负责人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准,若竣工验收报告不能体现其任职的,可提供企业任命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的资料,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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