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泸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泸市财采〔202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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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泸州市 | 采购单位 | 泸州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校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4000263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校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 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气象局对面)
被投诉人: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校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校食堂劳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4000263)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尚未开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的“人员配置”将行业协会、其他组织颁发的:公共营养师、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管理师、烹调师、面点师证书作为评审得分条件,且以一人具有多个证书作为得分条件,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将国家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退出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作为评审得分条件,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第22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得分条件不合理,并且存在违法。采购文件的业绩要求是1、提供合同复印件、履约期间任一次甲方转款凭证和乙方发票复印件;相同采购人不同时间段的合同视为1份。2、在上述合同服务过程中,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了相关食材和餐具检测的,每提供1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多得3分(出具合同执行期内有效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采购人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以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因成交供应商连续两月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属于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方案、人员管理及制度建设、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应急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或相互矛盾、明显文字错误”作为扣分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4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及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校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 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气象局对面)
被投诉人: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校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校食堂劳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4000263)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尚未开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的“人员配置”将行业协会、其他组织颁发的:公共营养师、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管理师、烹调师、面点师证书作为评审得分条件,且以一人具有多个证书作为得分条件,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将国家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退出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作为评审得分条件,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第22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得分条件不合理,并且存在违法。采购文件的业绩要求是1、提供合同复印件、履约期间任一次甲方转款凭证和乙方发票复印件;相同采购人不同时间段的合同视为1份。2、在上述合同服务过程中,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了相关食材和餐具检测的,每提供1个业绩证明材料得1分,最多得3分(出具合同执行期内有效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采购人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以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因成交供应商连续两月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属于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方案、人员管理及制度建设、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应急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或相互矛盾、明显文字错误”作为扣分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4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及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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