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新龙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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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甘孜藏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新龙县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1期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新财采决[2024]5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3292024000090
二、项目名称:新龙县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1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科瑞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春雷   电话13319963488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中段420
被投诉人1:新龙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如龙镇人民路154号
被投诉人2:新龙县人民医院
地址:新龙县如龙镇磨房沟村1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科瑞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新龙县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1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33292024000090)”质疑回复结果不满,于2024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审查,现已终结。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审委员会未依法终止评审,评审结果无效。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三章“办公电脑”相关招标参数未将有关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仅作为扣分项,违反了《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文件第三条“采购人应当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审查情况: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本局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新龙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新龙县人民医院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审阅了本项目的质疑书、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
经审查:《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文件第三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作为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对比招标文件参数,新龙县人民医院未完全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实相符,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被投诉人新龙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新龙县人民医院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甘孜州新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龙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
备注:本处理决定书一式五份:投诉方、被投诉方、县财政局办公室、县财政局采监股各一份,同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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