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元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广财采〔20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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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广元市 | 采购单位 | 广元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元市财政局投诉处理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山东尚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四川宇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医医院于2024年9月5日就广元市中医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11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195号)(邮政邮件号:130832721232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签收该邮件,但本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的补正资料。截至目前,本机关仍未收到你公司任何补正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其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你公司不服四川宇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医医院于2024年9月5日就广元市中医医院中心供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11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广财采函〔2024〕195号)(邮政邮件号:1308327212320),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需要补正的内容及限期,以及相关法律后果。邮政信息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签收该邮件,但本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的补正资料。截至目前,本机关仍未收到你公司任何补正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其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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