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一站式集约送达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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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广元市 | 采购单位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一站式集约送达政府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20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一站式集约送达政府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采购文件部分内容发生变化
更正内容:
现将我公司代理的“一站式集约送达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200”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更正:
1.将原磋商文件3.3.2商务要求中1.服务期限“一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第三条 第三款. . .采购需求具有对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人考核合格及采购计划备案审批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注:本项目采购人一年服务期满后,续签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更正为“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一年的采购预算,即服务期为一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第三条 第三款. . .采购需求具有对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人考核合格及采购计划备案审批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
2.将原磋商文件3.3.2商务要求中4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更正为“分期付款。”
3.将原磋商文件3.3.2商务要求中5付款进度安排“按月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按月支付,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所报单价后据实结算,采购购人收到成交人提供的完整且合法有效的发票和付款申请资料,后5个日内完成上月配送费用。”更正为:“1、双方签订合同后,付预付款40%,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采购人按每月产生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量 (逐月扣除预付款)2、合同履约满6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采购人按每月产生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量 (逐月扣除预付款)。”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监督部门:广元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39-3273732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45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169号-五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6日
相关附件:
更正通知.pdf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20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一站式集约送达政府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采购文件部分内容发生变化
更正内容:
现将我公司代理的“一站式集约送达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4000200”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更正:
1.将原磋商文件3.3.2商务要求中1.服务期限“一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第三条 第三款. . .采购需求具有对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人考核合格及采购计划备案审批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注:本项目采购人一年服务期满后,续签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更正为“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一年的采购预算,即服务期为一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第三条 第三款. . .采购需求具有对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人考核合格及采购计划备案审批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
2.将原磋商文件3.3.2商务要求中4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更正为“分期付款。”
3.将原磋商文件3.3.2商务要求中5付款进度安排“按月支付,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按月支付,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所报单价后据实结算,采购购人收到成交人提供的完整且合法有效的发票和付款申请资料,后5个日内完成上月配送费用。”更正为:“1、双方签订合同后,付预付款40%,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采购人按每月产生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量 (逐月扣除预付款)2、合同履约满6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采购人按每月产生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结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单价报价*有效送达并已结案的案件数量 (逐月扣除预付款)。”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监督部门:广元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39-3273732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45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169号-五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四川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6日
相关附件:
更正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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