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泸州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全国碳排放市场 |
项目名称 |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CEA)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CEA)采购项目
比选公告(2024年11月第二次)
一、项目概况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比选人,合同阶段为甲方)以公开比选方式进行2024年11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CEA)采购。
本项目公告提到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CEA)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二、比选内容
(一)标的物名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CEA),配额年限不作限制。
(二)采购量:本次采购的CEA总量为40万吨,比选申请人申报的交割量须大于或等于10万吨。
(三)采购限价:交割日(11月7日,下同)前10个交易日CEA
***每日挂牌收盘价的算数平均价(保留两位小数,下同)。即比选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交割日前10个交易日CEA
***每日挂牌收盘价的算数平均价的下浮金额进行申报。
(四)中选人交易含税总额:
中选人交易含税总额=比选人确定采购中选人的CEA量(吨)×比选申请人中选价。
比选申请人中选价=交割日(11月7日)前10个交易日CEA
***每日挂牌收盘价的算数平均价(保留两位小数)-比选申请人申报下浮金额。
(五)交割时间(实质性条款):2024年11月7日(含当日,实际交割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六)交割方式(实质性条款):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线上平台)与中选方指定账户以大宗协议方式进行交割,中选方指定的交割账户应与其比选申请资料中提交的存量证明账户一致。
(七)比选保证金:
1.比选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到账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下同)。
2.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纸质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无息),在交割完成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日内向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无息)。
3.中选人未按要求完成中选内容交割的或不与比选人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书面合同过程中对项目实质性条款提出变更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不退还比选保证金,有权按照项目评审排名确定下一顺位比选申请人为中选人,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4.比选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工行泸州江阳支行
单位名称: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23043431191
***102403
纳税人识别号:91510500767285734Q
(八)报价有效期:自比选截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
(九)付款:双方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由中选人在交割时间之前(含当时)执行操作将中选相应数量及种类的标的产品从中选人指定配额交易账户按合同约定价格移交至比选人指定配额交易账户,经比选人确认后完成标的物交割和付款流程。
(十)发票和税务:中选方交易单价和交易总价均包含适用6%的增值税的价格,中选方需要在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指定交易账户的持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甲方。
三、合格的比选申请人
(一)比选申请人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已按比选公告要求在比选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足额缴纳比选保证金。
(三)比选申请人申报的交割量不少于10万吨且申报价格不高于采购限价。
(四)已按比选公告要求提供比选申请资料。
四、比选申请资料
(一)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比选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账户的配额存量截图(截图应完整清晰显示持有CEA存量的单位名称、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账号、CEA可用数量等信息);
3.报价单(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资料附后)。
(二)在2024年11月7日10:00前,比选申请人将比选申请资料原件扫描件发送至cnfdjzxtp@163.com,中选单位应在比选人发出中选通知的3日内将比选申请资料原件邮寄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进厂路1007号。
注:如需其他资料,比选人在报价截止前另行通知。
五、违约责任(实质性条款)
(一)乙方未按照比选公告或项目合同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价款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不向乙方退还比选保证金并归甲方所有,甲方可另行采购等量同种类的碳排放配额,如甲方另行采购的等量同种类的碳排放配额价款高于乙方中选单价的,乙方应向甲方补偿该差价。
(二)若因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公告或本项目合同下的义务,导致本项目中选的产品未能按照比选公告或合同约定完成交割的,则违约方需按合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总额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当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则守约方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LPR计取利息。
(三)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出现《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情形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经营场所之日起解除),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比选纪律
(一)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公平竞争,不得干扰比选人的评审谈判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和搜集评审谈判情况,不得与比选人、同类项目单位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二)比选申请人只能通过比选公告允许的方式向比选人送达比选申请文件,否则比选人有权不接受该报价。
(三)严禁比选申请人向比选人及其工作人员、同类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选。
七、评选规则
(一)比选截止后,比选人将按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比选申请人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共3人,由比选人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另设监督组1人),审查后确定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报价具有竞争性的,比选人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比选申请人所提供的报价,按照下浮金额由高到低的次序进行排名(下浮金额相同的,按比选申请文件到达比选人邮箱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先到达比选人邮箱者排名靠前),以满足比选人采购量为原则,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选定中选单位,若排名首位的单位申报的配额量不满足比选人所需的配额,比选人有权依照排名继续选取中选单位,直至达到比选人所需的配额(但比选申请人的报价超出比选人预期的情况除外),若比选申请人的报价超出比选人预期的价格,比选人有权不选取。若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均超出比选人预期的价格,比选人有权不选取中选方并依据自身实际状况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若评审过程中发现比选申请人出现违反比选纪律的行为的,比选人有权废除其报价资格并有权将违纪方列入报价黑名单,被列入报价黑名单的供应商一年内(自违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算)不得参与比选人所有项目的报价。
(三)本项目采购公告标注的实质性条款为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若中选,中选人不得要求对公告内实质性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否则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有权不退还比选保证金,报价有效期内,比选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和评审结果确定下一顺位比选申请人为中选人或重新组织项目采购。
(四)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的,中选人应按照公告后附合同内容与比选人完成项目电子合同的签订,并在中选标的物交割完毕后双方签署纸质合同,否则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有权不退还比选保证金,报价有效期内,比选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和评审结果确定下一顺位比选申请人为中选人或重新组织项目采购。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830-3628068,13551736384
报价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合同模版附后
九、合同签订
中选单位须在收到中选通知后当日内与比选人按照附件5的内容签订电子合同(由甲方将合同签字盖章版扫描发送至乙方,乙方以彩印方式打印该扫描件并签字盖章后扫描发至甲方),标的物在本公告或合同约定的交割日前(含当日)完成交割。交割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签署纸质书面合同。
本比选公告在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https://www.invest.com.cn/)、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lzcnfd.com.cn/)、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cig.tfygcgfw.com/)官网发布。
附件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CEA)
采购项目报价单(2024年11月)
比选申请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CEA申报量(吨) | (此处应填写大于或等于10万吨,否则报价无效) |
持有CEA存量的单位名称 | |
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客户号 | |
含税单价(保留两位小数) (元/吨) |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线上平台交割日前10个交易日CEA***每日挂牌收盘价的算数平均价(下浮 元/吨) |
增值税率 | |
交割时间 | 中选人应在2024年11月7日前(含当日,实际交割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完成交割。 |
备注 | 1.标的物交割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线上平台完成。 2.含税单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交割的所有费用,中选人或中选人代理的配额持有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该金额。 3.请提供参与比选公司营业执照、满足本次交易额度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持有证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账户的配额存量截图,加盖公司公章,本报价单“持有CEA存量的单位名称”“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客户号”一一对应)。 4.报价规则:比选申请人报价只能为交割日前10个交易日(不含交割当日)CEA***每日挂牌收盘价的算数平均价为基础,自行申报下浮金额,申报上浮金额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注:1.报价有效期至比选截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到期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法定代表人亲自报价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报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范围应至少包括报价、谈判、签订合同)。
乙方: 单 位 名 称(盖公司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名称)
送达地址: (中选后合同及合同履行资料邮寄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专用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亲自报价而不委托代理人报价,盖单位公章/专用章即视为比选申请人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以我方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中选后合同及合同履行资料邮寄地址)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报价而委托代理人报价,盖单位公章/专用章即视为比选申请人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附件4:
承诺书
致: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已充分了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CEA)采购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完全了解和理解比选公告和报价单要求。我公司同意自报价截止之日至比选截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次报价一直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并随时被接受。
1.我方承诺我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具有与本项目相匹配的经营资质和经济技术能力,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提供的服务未因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受到省国资委通报或受到行业协会严重处理,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存在下列情形:(1)曾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2)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服务的;(3)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4)存在与利益相对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股权关系、管理关系的;(5)在本项目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因重大责任问题受到相关行业、相关单位等严重处理;(6)曾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7)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若中选,我方承诺不对报价进行调整(国家调整税率、合同订立依据的现实或法律规定发生变动的除外),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标的物交割。若因我方原因导致标的物交割失败,我方承诺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赔偿并确保按合同约定完成标的物交割。
3.若中选,我方自贵方发出中选通知书之日起,同贵方成立本项目的合同关系,并将按照采购文件的具体规定与贵方签订电子合同和书面经济合同,按照比选公告要求完成申报配额交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为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成果。
4.若我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诺,视为放弃中选资格,贵公司可另行采购并有权不退回比选保证金并归贵公司所有;同时,如贵公司另行采购的价款高于上述报价的,我公司承诺向贵公司补偿该差价。
5.在整个比选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报价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国碳市场配额购买与销售合同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中选方(乙方)
签约方: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法定代表人:刘胜金
地址:四川省 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67285734Q
中选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两方合并后称为“双方”或者任何一方称为“一方”。
1.前言
本购买与销售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用于符合中国碳交易市场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购买,销售,交付,接收。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文件(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产品定义如下:
碳排放权配额(CEA):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2.双方义务/陈述和保证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1)其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合约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拥有履行本合约项下所有的义务的能力。
(2)在签署和进入本合约前,其详细地阅读了本合约项下所有的条款和要求,充分地了解了所有这些条款和要求以及它们会产生的风险,并且评估并确认拥有承担这些风险的能力。
3.类型、数量、价格和其他
乙方愿意出售并且通过其指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向甲方指定账户移交本合约下的配额产品,甲方愿意购买并且会通过其指定账户接受该产品。产品的具体类型,数量和价格如下:
产品名称和类型:全国碳排放市场配额
合约数量: 吨;
合同单价:¥ /吨(人民币,含6%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总价:¥ 元;
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线上平台)
甲方指定交易账户客户号:0000001343801
甲方指定交易账户客户名: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指定交易账户客户号:
乙方指定交易账户客户名:
4.配额的移交和付款
在本合约经双方签署并且通过指定的电子邮件扫描件或传真交换后(合同原件由双方后续交割),双方同意以合约第3部分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系统进行产品的移交, 具体操作如下:
(1)乙方在 月 日之前(含当日)执行操作将上述相应数量的产品从上述乙方指定配额交易账户移交至甲方指定配额交易账户。同时,甲方在乙方交付当日执行操作将上述相应的交易总价汇入乙方指定交易账户。
(2)在上述操作执行后,产品依据相对应的交易系统的交易规则进行结算与权属变更。当买卖双方收到了相对应的交易系统的确认通知并且相对应的产品进入了甲方相对应的交易账户后,本次移交视为完成,产品所有权移交至甲方。
5.发票和税务
合约第3条中的单价和交易总价均包含适用6%的增值税的价格,乙方需要在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或乙方指定交易账户的持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甲方。
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合约签订后,不是由于合约双方(或一方)的过失或疏忽,发生了合约双方(或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合同双方(或一方)无法履约本合约的情况。具体指:对于乙方,无法自乙方配额注册账户移交本合约第三条规定的产品;或对于甲方,无法用甲方配额注册账户接收本合约第三条规定的产品的情况。(注:乙方在其指定配额注册账户中没有足够的产品; 或甲方在其指定账户中没有足够的现金而导致的产品移交失败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遇不可抗力的处理:当出现不可抗力影响双方交易时,任何一方应书面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所有在本合约下双方的义务将会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区间内暂停。当不可抗力事件得到解决后,合同双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恢复并履行本合约下其相对应的义务。如果当不可抗力事件自其发生起延续超过14天,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7.保密
任何一方不能将本合约中的任何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
(2)出现被相关法律,管理办法,法庭,或者其他职能管理要求披露的情况;
(3)持有本次交易乙方指定交易账户的企业。
8.违约和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陈述和保证导致本合约项下的产品未能根据合约第三条和第四条进行交割的情况,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可在市场上按商业合理的方式购买与合同交易标的等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如有差价,应由乙方补足。
(2)若因双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陈述和保证导致本合约项下的产品未能根据合约第3条和第4条进行交割的情况,则违约方需按合约向非违约方支付交易总额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则非违约方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LPR计取利息。
(3)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出现《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情形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经营场所之日起解除),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联系方式
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名称):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0.适用法律和合同纠纷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约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在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的普通程序进行。
(2)本合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印鉴、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买方: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印鉴):
签约时间:
卖方:
中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印鉴):
签约时间:
廉洁协议
甲方: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廉洁诚信工作环境,保证甲乙双方廉洁开展商务合作,合法合规履行合同,防止发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廉洁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货物运输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规定。
2.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自我制约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责任
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
2.不向乙方泄露涉及有关业务活动的秘密;
3.不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
4.不在乙方和关联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要求、暗示及接受乙方和关联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不收受或索取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
7.不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关联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
三、乙方的责任
在与甲方业务交往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关联单位、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
2.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关联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
3.不准为甲方和关联单位、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得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双方均有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按照违约责任支付费用、赠送礼金礼品或其他可计算的金额予以10倍处罚,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导致守约方项目遭受经济损失或影响守约方企业形象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举报途径
1.乙方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甲方人员违纪行为:
受理部门:纪检工作部
举报电话:0830-3628952
举报邮箱:cnfdgs20210301@163.com
2.甲方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乙方人员违纪行为:
受理部门: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六、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2.本廉洁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廉洁协议书前已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诺遵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四川泸州江阳区江北镇 地址: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