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补遗文件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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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眉山市 | 采购单位 | 洪雅县锦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正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补遗文件01号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补遗文件01号
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监理招标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1、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监理招标原招标公告中:“3.3 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3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5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10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现更正为:“3.3 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3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5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10年)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不少于1个类似业绩”。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其他要求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
现更正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0%。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人:洪雅县锦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四川正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8日
附件:
澄清公告.pdf
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监理招标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1、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监理招标原招标公告中:“3.3 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3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5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10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现更正为:“3.3 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3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5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10年)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不少于1个类似业绩”。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其他要求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
现更正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0%。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人:洪雅县锦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四川正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8日
附件:
澄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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