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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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南充市 | 采购单位 | 营山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营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4〕47号
一、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077
二、项目名称: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二路188号
被投诉人1:营山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地址:营山县正西街48号
被投诉人2: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201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邦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就“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07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加分条件时,拟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倾向性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未对参与评分的人员配置级别职称进行量化,划分相应区间等次,设置对应的分值,拟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倾向性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使用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描述,拟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倾向性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极力促成潜在供应商中标,非法质疑投诉人质疑动机和事项,违背法律规定,为潜在供应商扫清非法中标障额,为串标、围标建立基础铺平道路,人为操纵让潜在供应商中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4未依法进行质疑,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营财采〔2024〕47号
一、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077
二、项目名称: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二路188号
被投诉人1:营山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地址:营山县正西街48号
被投诉人2: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201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邦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尚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就“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322202400007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加分条件时,拟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倾向性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未对参与评分的人员配置级别职称进行量化,划分相应区间等次,设置对应的分值,拟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倾向性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使用没有具体判断标准的描述,拟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倾向性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极力促成潜在供应商中标,非法质疑投诉人质疑动机和事项,违背法律规定,为潜在供应商扫清非法中标障额,为串标、围标建立基础铺平道路,人为操纵让潜在供应商中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4未依法进行质疑,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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