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翠财采﹝2024﹞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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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宜宾市 | 采购单位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翠屏区市民中心职工之家一家具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翠财采﹝2024﹞162号)
一、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195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市民中心职工之家一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住区蜀沪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翠屏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住所地: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东山路25号
被投诉人2: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住所地: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东山路2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森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川南产业园综合楼1楼112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7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宜宾市翠屏区市民中心职工之家建设-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195)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0月29日,经专家评审,采购人确认后,2024年10月30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四川省森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未给供应商做检测报告的时间,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早期做好了检测报告的供应商量身定做;阻碍及排除了其他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一、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195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市民中心职工之家一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住区蜀沪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翠屏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住所地: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东山路25号
被投诉人2: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住所地: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东山路2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森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川南产业园综合楼1楼112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7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宜宾市翠屏区市民中心职工之家建设-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195)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10月29日,经专家评审,采购人确认后,2024年10月30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四川省森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未给供应商做检测报告的时间,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早期做好了检测报告的供应商量身定做;阻碍及排除了其他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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