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成华财〔2025〕投处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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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采购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4年‘双十一’促消费活动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成华财〔2025〕投处字第1号)
一、项目编号:N5101082024000273
二、项目名称:2024年“双十一”促消费活动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州嘉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9号楼1单元7号
被投诉人1:成都市成华区商务局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0号
被投诉人2:四川嘉泰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B1座6楼
四、基本情况
泸州嘉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嘉泰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就“2024年‘双十一’促消费活动”(采购项目编号:N5101082024000273,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存在对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投诉事项三:根据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本项目质疑答复明显与事实不符并存在明知自己违法却故意继续违法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三的投诉;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二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
(成华财〔2025〕投处字第1号)
一、项目编号:N5101082024000273
二、项目名称:2024年“双十一”促消费活动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州嘉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9号楼1单元7号
被投诉人1:成都市成华区商务局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50号
被投诉人2:四川嘉泰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B1座6楼
四、基本情况
泸州嘉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嘉泰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就“2024年‘双十一’促消费活动”(采购项目编号:N5101082024000273,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存在对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投诉事项三:根据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本项目质疑答复明显与事实不符并存在明知自己违法却故意继续违法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三的投诉;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二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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