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氟化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更正公告(五)

所属地区:四川南充市 发布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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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南充市 采购单位 中科氟源(南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中硕工程项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氟化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氟化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更正公告(五)(招标编号:ZSZB-2024-50) 一、内容: 氟化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更正公告(五) 一、更正内容 1、原更正公告(四)“3.4 计划总工期:总工期 48 个月,其中一期一阶段施工工期为 12 个月。”现更正为“3.4 计划总工期:总工期 48 个月,其中一期一阶段施工工期为 12 个月,勘察设计工期为 3 个月。”磋商文件中后续涉及计划总工期的描述相应调整。 2、删除原磋商文件二、总则“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 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3、删除原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格式“四、承诺函(实质性要求)六、不存 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的情形。”,承诺函中后续序号依次递补。 4、删除原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格式“十二、关于以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 金的承诺函”,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 5、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 为合同施工结算价款的 5%。”现更正为“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结算 价的 3%,质量保修金可以以现金或保函等形式提交。” 6、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1.8 本工程若有连砂石,连砂石属于国有资产,承包人无权无偿占有,可折价卖给承包人。工程开工后,由财政局(国资办)、发改局(评 审中心)、规建局、国土局、检察院等单位根据市场水平确定卖价,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按照现场实际收方确认的连砂石数量向发包人支付连砂石费用。”现更正为“7.1.8 本工程 若有连砂石,连砂石属于国有资产,承包人无权无偿占有,可折价卖给承包人,承包人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工程开工后,由财政局(国资办)、发改局(评审中心)、规建 局、国土局、检察院等单位根据市场水平确定卖价。” 7、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及索赔 要求,无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费用。”现更正为“11.1 因发包人原 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推迟开工日期在 60 天(含)以内,监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及索赔要求,无权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费用。” 8、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3(3)因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 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现更正为“11.3(3)因发 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工期在 7 天(含)以内,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 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延误工期超过 60 天(含),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1.1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 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 7 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方对超出 7 个日 历天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现更正为“12.1.1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 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 7 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方对超出 7 个日 历天以上的工期相应顺延,并有权提出价格调整及索赔要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 60 个日历天(含)以上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4.1 在此约定如下:在正常使用下,外墙饰 面砖的维修和返工的最低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现更正为“4.1.4.1 在此约定如下:在正常使用下,外墙饰面砖的维修和返工的最低期限为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 2 年。” 11、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2.2 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 时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10 天内无条件进行续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相应的履约担保金额。”现更正为“4.2.2 如 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在收到 发包人通知后 10 天内无条件进行续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相应 的履约担保金额。” 12、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3.7 承包人必须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方式,来确保项目结算价不超过承包人中标总价;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的造价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现更正为“17.3.7 承包人必须在满足项目 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方式,来确保项目结算价不超过承包人中 标总价;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造价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造价增加,项目结算价可超过承包人中标总价。” 13、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发包人的 终止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终止,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22.2.3(1)(3)(6)条的约定支付承包 人相应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承担任何责任。”现更正为“21.3.4 因不可抗 力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发包人的终止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终止,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22.2.3 条 的约定支付承包人相应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14、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增加“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 书签发后 15 天内完成支付。若逾期 30 天未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Y)计算 利息;逾期 60 天未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Y)的两倍计算利息;逾期 90 天 未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Y)的四倍计算利息,且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 延,发包人还应补偿承包人停工期间的窝工费、照管费等费用;逾期 180 天未支付的,承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就已完成工程量部分与承包人进行结算、付款,并赔偿承包人 工程款逾期利息及承包人一切损失。” 15、原磋商文件第九章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承包人有 22.1.1 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现更正为“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承包 人有 22.1.1 条(1)、(2)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更正为“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 年 01 月 20 日 10:00(北京 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磋商保证金递交时间相应顺延。 二、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中科氟源(南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南充市经开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中硕工程项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88 号 9 层 62 号(红星美凯龙成都蜀西商场楼上)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延期开标:2025-01-20 10:00:00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科氟源(南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经开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硕工程项目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88 号 9 层 62 号(红星美凯龙成都蜀西商场楼上)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2083830440@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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