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天亿2月铜嵌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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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宜宾市 | 采购单位 |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月铜嵌件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公告
2025年2月19日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我公司现对2月铜嵌件进行电子商务采购,请符合资质的合格报价人参加网上报价。
- 采购内容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010178 | 铜嵌件 | 工装,3/4″外螺纹,59-1铅黄铜,GB/T7306,55-60,33.0,32.0 | 公斤 | 500 | |
2 | 010180 | 铜嵌件 | 工装,1″外螺纹,59-1铅黄铜,GB/T7306,95-100,36.0,39.0 | 公斤 | 600 | |
3 | 010184 | 铜嵌件 | 工装,1-1/4″内螺纹,59-1铅黄铜,GB/T7306,158-166,32.0,53.0 | 公斤 | 200 | |
4 | 010185 | 铜嵌件 | 工装,1-1/4″外螺纹,59-1铅黄铜,GB/T7306,163-171,46.0,51.0 | 公斤 | 200 | |
5 | 010175 | 铜嵌件 | 工装,1/2″内螺纹,59-1铅黄铜,GB/T7306,31-35,22.0,26.5 | 公斤 | 2000 | |
6 | 010186 | 铜嵌件 | 家装,1/2″内螺纹,59-1铅黄铜,GB/T7306,35.5-37,22.0,29.0 | 公斤 | 1500 | |
1、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2、交货时间:买受人根据生产需求计划,通知出卖人供货;交货期:从订单下达之日起20 天内交货,部分型号需根据实际需求提前送货。
3、交货地点:买受人指定地点交货。
二、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资金大于等于50万人民币,企业无相关征信违约行为。
3、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 | ||
项目 | 名称 | 指标要求 |
基本资质 | 注册资金 | 注册资金50万元(RMB)及以上的供应单位 |
营业执照 | 提供加盖鲜章的有效复印件 | |
开户许可证 | 提供加盖鲜章的有效复印件 |
三、电子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宜宾天原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ybty.tfygcgfw.com/)。
四、报价截止时间、地点:
1、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2月24日12:00点。
2、地点:宜宾天原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ybty.tfygcgfw.com/)。
报价人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上传至宜宾天原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ybty.tfygcgfw.com/)。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路61号
联 系 人:张 瑞
联系电话:***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细 目 | 内 容 |
1 | 采购人名称: | 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人地址: |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港园路61号 | |
联系人: | 张 瑞 | |
邮件地址: | 289954114@qq.com | |
2 | 采购物资名称 | 2月铜嵌件 |
3 | 报价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 |
4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5年2月24日12:00点 |
5 | 评选办法 | 1、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参选人到厂总价最低的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到厂总价最低原则中选。 2、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一致的情况,则由采购人重新组织该部分渠道再次报价,按总价最低原则确定中选候选人。 |
6 | 调价机制 | 非随行就市。 |
7 | 付款方式 | 货到买受人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电子银行承兑或电汇结算方式滚动支付货款(壹票结算)。 |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次电子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合格报价人的基本条件
2.1 满足电子商务采购公告中报价人资格条件和电子商务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要求;
2.2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采购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报价人。
2.3 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商业法规运营的生产企业,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报价人有权拒绝其本次报价。
2.4 依法注册的报价人注册资金应足以保证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和赔付能力。
2.5报价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采购项目对报价人所需要的如下特定资质条件:
2.6报价人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7 被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列入留用察看供应商或黑名单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报价费用
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如果供货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供货,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二、报价内容及注意事项:
2.1 采购文件领取:报价截止时间前在宜宾市阳光采购平台下载或阅览
2.2 本次标的详见“采购内容”,报价人所投项必须完全响应本采购文件所列示内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3 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2.4 交货时间:按订单执行
2.5 交货地点:按当期订单地址
2.6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7 报价人参与买受人组织的报价的视为报价人已响应公告文件要求,若报价人未履行中选义务,未在买受人规定的时间内与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选资格,买受人有权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若有其他任何违规违纪行为,买受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有权取消报价人的中选资格 第三部分评选程序、标准和评选方法
一、评选程序、原则
1、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参选人到厂总价最低的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到厂总价最低原则中选。
2、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一致的情况,则由采购人重新组织该部分渠道再次报价,按总价最低原则确定中选候选人。
二、评选方法
1、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参选人到厂总价最低的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到厂总价最低原则中选。
2、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一致的情况,则由采购人重新组织该部分渠道再次报价,按总价最低原则确定中选候选人。
第四部分 合同原则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规格型号、厂家或商标、数量、价格
产品 | 生产厂家 | 产品等级 | 数量 (吨) | 含税单价 (元/吨) | 税率 | 税额 (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 | | | | | | | |
含税金额大写:产品较多时,请附附件,同时,须删除本表格,并改为:详见附件。 |
第2条 质量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交货。
3.2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买方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卖方,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送货到指定地点。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5条 验收
按本合同第2条约定验收,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换货、退货。
第6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6.1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足额增值税发票后 日内付清全款。
6.2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7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日,卖方除双倍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卖方本合同即终止。
7.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7.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7.4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8条 知识产权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第9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种方式处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0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0.1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手机/微信:,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 。
买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电子邮箱: @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0.2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1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1.2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1.3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1.4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5本合同一式份,卖方执份,买方执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11.6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 特别约定:/ 。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 买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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