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2025年会计档案和凭证装订、管理外包服务项目询价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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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采购单位 |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会计档案和凭证装订、管理外包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四川家齐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 			2025年会计档案和凭证装订、管理外包服务项目询价结果公示 | 		|||||
项目及标段名称  | 			2025年会计档案和凭证装订、管理外包服务项目  | 		||||
采购人  |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  | 		||
开标地点  |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 			开标时间  | 			2025.03.10  | 		||
公示期  | 			2025年03月12日-2025年03月14日  | 			响应最高限价  | 			9 万元(含增值税),8.68 万元(不含增值税)  | 		||
| 			成交候选人及排序 | 						成交候选人名称 | 						响应报价 | 						经评审的响应报价 | 						综合评估得分 | 		|
| 			第一名 | 						四川家齐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915805万元 | 						5.7435万元 | 						/ | 		|
| 			第二名 | 						成都云丰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7.110480万元 | 						6.7080万元 | 						/ | 		|
| 			第三名 | 						成都市精至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 						8.186724万元 | 						7.948276万元 | 						/ | 		|
其他响应人(除成交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 			响应人名称 | 						否决询价申请条款(询价申请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询价文件评审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
| 			四川正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根据询价文件第一章响应人资格要求2.业绩要求:“响应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涉及多个专业或者多项实施内容的,其符合上述业绩类型要求的实施内容部分的金额应达到规定的业绩金额要求,且证明材料应能体现该部分实施内容的合同金额”。响应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涉及档案柜等必要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保养、规范档案管理、协助甲方对档案进行整理等多项实施内容,但业绩证明材料中未体现符合询价文件业绩类型要求的实施内容部分的金额,无法确认符合询价文件业绩类型要求的实施内容部分的金额是否达到规定的业绩金额,故其响应文件作否决处理。 2.根据询价文件第一章响应人资格要求5.主要人员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为响应人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响应人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无项目负责人在本响应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故其响应文件作否决处理。  | 		||||
| 			西安辰海修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响应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人的报价,响应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小组认定该响应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故其响应文件作否决处理。  | 		||||
|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 			一、评标结果异议应具备的“六要素” (一)资格:异议人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时限:在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三)异议函内容: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五)采取书面形式。 (六)递交地点:成都市成华区双店西一路208号7号线中环停车场A412,合约法务部(不接收邮寄),联系电话:028-61638598。 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出具材料注意事项 (一)公司授权委托书 办理异议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鲜章。委托书中必须明确异议人的名称、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等基本信息,并加盖鲜章。 (二)异议函 提供“异议函”原件,并加盖鲜章,异议函中应当有明确的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证明材料。无明确的请求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均不予受理。 递交纸质版时,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 		||||
| 			监督部门名称 |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028-61638598  |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询价活动。 2.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询价人/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相关附件 | 
|     异议函(模板).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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