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自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自财采〔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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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自贡市 | 采购单位 | 自贡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自贡市人工智能教育项目(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自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自财采〔2025〕8号)
一、项目编号:N5103012024000536
二、项目名称:自贡市人工智能教育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1楼1111号
被投诉人:自贡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2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22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未依法进行单独分包采购,涉嫌违规违法。
投诉事项2:本项目“履约能力”评审因素中将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实施人员、项目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与履约合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数字化IP网络广播客户端管理软件带“▲”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需求不明确,没有明确的检测标准、判定依据。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总表序号135、136、137等中带“▲”的部分产品名称、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出现重复加分,明显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平性、有给其他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且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自贡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
一、项目编号:N5103012024000536
二、项目名称:自贡市人工智能教育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金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1楼1111号
被投诉人:自贡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2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22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未依法进行单独分包采购,涉嫌违规违法。
投诉事项2:本项目“履约能力”评审因素中将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实施人员、项目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与履约合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数字化IP网络广播客户端管理软件带“▲”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需求不明确,没有明确的检测标准、判定依据。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总表序号135、136、137等中带“▲”的部分产品名称、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出现重复加分,明显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公平性、有给其他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且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自贡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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