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乐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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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资阳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 |
招标代理机构 |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 项目编号:N5120222025000003
二、 项目名称: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261号
被投诉人: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乐至县迎宾大道143号附1号。
四、 基本情况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N512022202500000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2 月 13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3: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文件中要求“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以及违反“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关于“检测报告”合法性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至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17日
二、 项目名称: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261号
被投诉人: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乐至县迎宾大道143号附1号。
四、 基本情况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N512022202500000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2 月 13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七、九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第2条之情形。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3: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文件中要求“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评审,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以及违反“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关于“检测报告”合法性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应予停止评标和废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至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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