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青川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广元市 发布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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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广元市 采购单位 青川县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白龙湖跨湖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加快白龙湖跨湖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川县沙州镇南丰村一组、四组,白龙湖社区二组、四组,白水关社区十一组,集体土地总面积5.3197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青川县交通建设
三、征收主体
青川县人民政府
四、补偿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3〕9号);
(九)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川县竹园镇房票安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川府发〔2024〕5号)。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3〕9号)执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0%:70%。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1.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
2.坟墓的搬迁补偿,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普通土堆坟1000元/座;独板碑普通土堆坟13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20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3000元/座;合墓坟在同类补偿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进行补偿和奖励。
无人指认和不愿自行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由沙州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六、社保安置
(一)社保办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标由青川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政策确定,下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标。
七、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纳入补偿范围;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农村住房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农村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处理。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主体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室外附属设施补偿、合法经营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签约及搬迁奖励。
2.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外附属设施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3.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及装饰装修情况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实地勘测评估,并出具测绘(评估)报告。
4.房屋搬迁补助按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费总额的1%计算。
5.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本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计发。划地自建安置地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发(含办理建房手续期);购买商品房(含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发。
7.进行划地自建、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
拟定了划地自建安置和购买商品房安置(房票安置)2种方式,符合房屋拆迁安置的,同一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划地自建安置。宅基地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面积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沙州镇人民政府负责用地审批,按照“征一划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执行。对选择划地自建安置方式的,给予符合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划地自建安置费4100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7000元。
2.购买商品房安置。对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选择在青川县境内购买商品房的拆迁户,对符合安置对象的,按照人均8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买商品房安置费;在此基础上同时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户,每人奖励15000元房票,房票安置政策参照《青川县竹园镇房票安置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不予补偿情形
1.自青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农村基础设施设备中,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不予补偿。
3.自青川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预公告》之日起,新迁入人口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证明在上述日期前已妊娠,并在出生后上户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新生儿,按相应规定纳入安置范围。
(三)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项目结束后终止。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公告时间: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6月7日
咨询电话:***
联 系 人:***
青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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