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信用】广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广安市 | 采购单位 | 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前锋区渠江梭罗段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项目(观塘镇三台村、仁和村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 项目编号:N5116012025000033
二、 项目名称:前锋区渠江梭罗段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项目(观塘镇三台村、仁和村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栋1楼13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
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50号
被投诉人:四川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151号
四、 基本情况
四川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前锋区渠江梭罗段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项目(观塘镇三台村、仁和村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N511601202500003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3 月 11 日。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本项目采购项目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未充分节约财政资金,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关键节点”和“过于简略”没有明确具体判断标准,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采购人应当将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一条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设置为评审加分条件,采购文件设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07日
二、 项目名称:前锋区渠江梭罗段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项目(观塘镇三台村、仁和村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鑫丰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栋1楼13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
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50号
被投诉人:四川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151号
四、 基本情况
四川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前锋区渠江梭罗段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项目(观塘镇三台村、仁和村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N511601202500003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3 月 11 日。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本项目采购项目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未充分节约财政资金,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评审标准中的“关键节点”和“过于简略”没有明确具体判断标准,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采购人应当将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这一条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设置为评审加分条件,采购文件设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07日
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