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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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内江市 | 采购单位 | 内江师范学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4年中长期贷款(一批)教科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包1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成都英菲讯电子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一、 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3920
二、 项目名称:2024年中长期贷款(一批)教科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包1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蓝畅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幢5层11号
被投诉人: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翡翠国际社区一期47号楼幢1单元第2层1-2-1号、第3层1-3-1号、第3层1-3-2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英菲讯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6单元23层15号
四、 基本情况
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内江师范学院2024年中长期贷款(一批)教科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N5100012024003920),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1 月 26 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空气净化器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要求,为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所投儿童版智能书柜属于提供虚假产品和材料进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所投显示屏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所投智能厨房终端属于提供虚假产品和材料进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所投智能教室终端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7:中标供应商所投智慧幼儿园管理平台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8:中标供应商所投视频监控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9:中标供应商所投13项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标的物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条件,所投13项产品属于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0: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0: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6月05日
二、 项目名称:2024年中长期贷款(一批)教科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包1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蓝畅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幢5层11号
被投诉人: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翡翠国际社区一期47号楼幢1单元第2层1-2-1号、第3层1-3-1号、第3层1-3-2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英菲讯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6单元23层15号
四、 基本情况
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内江师范学院2024年中长期贷款(一批)教科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N5100012024003920),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1 月 26 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空气净化器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要求,为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所投儿童版智能书柜属于提供虚假产品和材料进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所投显示屏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所投智能厨房终端属于提供虚假产品和材料进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所投智能教室终端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7:中标供应商所投智慧幼儿园管理平台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8:中标供应商所投视频监控属于提供虚假产品或材料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9:中标供应商所投13项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标的物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条件,所投13项产品属于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10:代理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0: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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