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印发公共服务“两张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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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攀枝花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印发公共服务"两张清单"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攀枝花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攀枝花市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现予以公告。
附件:1.攀枝花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攀枝花市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退役军人局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6月27日
附件1
攀枝花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2
攀枝花市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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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攀枝花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攀枝花市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攀枝花市委宣传部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攀枝花市退役军人局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6月27日
附件1
攀枝花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 牵头负责单位 | 服务范围 | 备注 | ||||
城镇户籍 | 农村户籍 | 常住人口 | ||||||||
1 | 幼有所育 | 优孕优生服务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计划怀孕夫妇。 |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2 | 孕产妇健康服务 |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3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 准备怀孕的城乡生育妇女。 |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4 | 基本避孕服务 | 育龄夫妇。 |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州)、县(市、区)、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5 | 生育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两类人员”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 市医保局 | √ | √ | √ | | ||
6 | 儿童健康服务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 |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7 | 儿童健康管理 |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8 | 儿童关爱服务 |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省级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生活水平。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市民政局 | √ | √ | | | |
9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 市民政局 | √ | √ | √ |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可扩展至常住人口。 | ||
10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 市民政局 | √ | √ | √ | | ||
11 | 学有所教 |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民族自治县、民族待遇县所有在园儿童。 |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 服务标准:东区、西区范围普惠性幼儿园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为符合条件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每人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减免保教费100元,在园月数不足10个月的儿童,其保教费按实际在园月数减免。每学年保教费实际收取不足1000元的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资助;超过1000元的幼儿园,按1000元减免。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三个民族待遇县全部在园幼儿,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6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共600元)。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12 | 义务教育服务 |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 义务教育学生。 |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小学720元/生年,初中为940元/生年。无需申请,入学时直接免除,不再收取。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13 |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 义务教育学生。 |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级统一采购,并按实际测算,循环教材按比例测算。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14 |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作业本 | 义务教育学生。 |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作业本。 服务标准:小学每生每年补助30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40元。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15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250元每生每年,初中生1500元每生每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16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计划地区、省级计划地区和民族县县城义务教育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每生每天5元。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17 |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学年2300元(分1300、2300、3300元三档)。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18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原建档立卡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除学费标准按现行的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执行:一般高中280元/生•期,市级重点高中340元/生•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60元/生•期,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460元/生•期。免除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19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一、二、三年级学生;“9+3”学生。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分1300、2300、3300元三档)。 | 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0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减免补助。 | 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1 | 劳有所得 | 就业创业服务 | 就业信息服务 |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22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3 |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 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4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 |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5 | 就业见习服务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6 | 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 |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7 |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 参加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或鉴定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8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2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热线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提供5*8小时人工咨询服务和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综合接通率达80%以上。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29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30 | 劳动用工保障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8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31 |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32 | 工伤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参保经办服务,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33 | 病有所医 | 公共卫生服务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辖区内常住居民。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34 |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35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36 |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 辖区内居民。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37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38 |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 现症地方病病人。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性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39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40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41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42 |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43 |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 √ | √ | √ | | ||
44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四川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执行。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45 | 医疗保险服务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医保局 | √ | √ | √ | | |
4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 √ | √ | √ | | ||
47 |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 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每人每月80元。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4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79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720元、490元、260元。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49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补贴 | 纳入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父母。 | 服务内容:纳入参保对象名单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享有住院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
50 | 老有所养 | 养老助老服务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51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参照国家、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明确。 | 市民政局 | √ | √ | | | ||
52 |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5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在保持和优化原有缴费渠道的基础上,推行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及办税服务厅现金缴费兜底服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 √ | √ | | | ||
54 | 住有所居 | 公租房服务 | 公租房保障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 服务内容:为符合住保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攀枝花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攀枝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执行。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 | √ | |
55 | 住房改造服务 | 城镇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 经鉴定为C、D级城市危旧房的住户或产权人。 | 服务内容:C级危旧房,原则上采取改扩翻建、抗震加固、原址重建等方式实施。D级危旧房,原则上采取拆除、原址重建、异地安置(含商品房、安置房)、房票安置等方式实施。 服务标准: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危旧房改造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 | √ | | |
56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服务内容:根据农业农村、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人员名单,以户为单位开展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住房不安全户,及时宣传危房改造政策,对申请进行改造的农户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并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文件确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 | | ||
57 | 弱有所扶 | 社会救助服务 | 最低生活保障 | 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服务标准: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发放。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 | √ | | |
58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 | √ | √ | | | ||
59 | 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归类后给予相应救助。 | 服务内容:全面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个人缴费标准的75%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住院救助。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单制”即时联网结算。 服务标准: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攀办规〔2023〕2号)办理。 | 市医 保局 | √ | √ | | | ||
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 | 在攀枝花市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60 | 临时救助 |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服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提供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 市民政局 | √ | √ | √ | | ||
61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应急管理局 | √ | √ | √ | | ||
62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司法局 | √ | √ | √ | | |
63 | 扶残助残服务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多重残疾中残疾详情包括智力或精神的残疾人)。 |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多重残疾中残疾详情包括智力或精神的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 √ | | | |
64 |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补差或分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现我市低保标准低限为城市840元/月,农村700元/月。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 √ | | | ||
65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四川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残联、市民政局 | √ | √ | | | ||
66 | 残疾人康复服务 | 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攀枝花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方案》《攀枝花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67 |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 残疾儿童、青少年。 |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 服务标准:按照《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残联 | √ | √ | √ | | ||
68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四川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69 |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残疾人。 | 服务内容:在市级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栏目,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残联、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70 | 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 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 服务内容: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 √ | √ | √ | | ||
71 | 优军优抚服务 | 优军优抚服务 | 优待抚恤 | 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 | | |
72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 | | | ||
73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 退役军人。 |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 | √ | | ||
74 |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 | | | ||
75 | 文化体育服务 | 公共文化服务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纳入国家免开资金保障的5个博物馆为市民提供免费参观服务。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我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
76 | 送戏曲下乡 | 农村居民。 |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 | √ | √ | √ | | ||
77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 ||
78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 ||
79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 | 服务内容:为农村地区群众提供每年每村不少于12场的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占比不少于年度总放映场次的1/3。 服务标准:按照《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通知》执行。 | 市委宣传部 | | √ | √ | | ||
80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 | √ | √ | √ | | ||
81 |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少数民族广播电视节目创作。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优秀文艺作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服务标准:按照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 | √ | √ | √ | | ||
82 | 公共体育服务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全市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
83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体育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附件2
攀枝花市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 | 牵头负责单位 | 服务范围 | |||
城镇户籍 | 农村户籍 | 常住人口 | ||||||
1 | 幼有 所育 (4项) | 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 | 在本市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夫妻双方均为攀枝花户籍且符合生育政策的孕产妇。 | 免费服务项目包括住院分娩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基本用药以及在产科、ICU的合并症、并发症处理所需的合理治疗、检查和用药。非合并症、并发症的原有基础疾病及后续康复服务不纳入服务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医保、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剩余部分由项目给予补助。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2 | 育儿补贴金 | 夫妻双方均为攀枝花户籍并参加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并落户攀枝花的家庭。 | 发放育儿补贴金。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3 | 托育补贴券 | 在我市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含招收2~3岁幼儿的幼儿园)入托的0~3岁婴幼儿。 | 发放托育补贴券。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托育补贴券,每年发放两期,每人每期发放面值累计不超过1000元,一个年度内不超过2000元。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
4 | 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报销 | 全市参保人员。 | 将“取卵术”等13项[含我市未开展的“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我市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 市医 保局 | √ | √ | √ | |
5 | 学有 所教 (3项)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学生家长。 | 举办花城家长“慧”家长课堂,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6 | 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服务 | 全市中小学生。 | 开设劳动教育课,开展劳动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7 |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保障 | 所有在攀枝花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含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 服务内容:1.入学流程。所有学生通过入学“一件事”中的“川教通”公众号统一报名、录取。 2.分类保障政策。凭户口簿、住房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住房类)、居住证、居住类证明的在攀适龄儿童,依次录取,在前一批次全部就读后,录取下一批次学生。 3.为特殊群体(残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适龄儿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优质公办学校或特教资源学校。 保障标准:无。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
8 | 劳有 所得 (3项)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自然人。 | 服务内容:为所有个人提供社会保障卡经办及应用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激活)、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查询、信息变更、参保地转移、注销等服务,并处理社会保障卡使用过程中相关的问题。 保障标准:按照《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3〕6号)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9 | 人力资源服务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服务内容: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补。2.对符合标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入驻四川攀枝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保障标准:1.为在攀企业成功引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成功引进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的,按4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2.免费入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10 | 公共人事考试服务 | 报名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 | 服务内容:人事考试相关问题咨询,考试报名网站密码查询、网上报名信息修改,部分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保障标准:按照当次考试考务文件规定执行。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 | √ | |
11 | 病有 所医 (1项) | 社会心理服务 | 需要心理健康服务的人群。 | 基层组织向公众开展相关心理服务,特别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社区矫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重点上访人员等特殊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12 | 老有 所养 (4项) |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 | 以满足老年人适老需求为中心,灵活分类实施建筑硬件改造、适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置等。 | 市民 政局 | √ | √ | |
13 |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培训。 | 市民 政局 | √ | √ | √ | |
14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 | 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安排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 政局 | √ | √ | | |
15 |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巡访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 | 市民 政局 | √ | √ | | |
16 | 住有 所居 (4项) | 保障性租赁保障服务 | 为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阶段性住房保障。 |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持续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的群体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其中人才引进和农民工租金不高于市场价8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 | √ |
17 | 电梯更新服务 | 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 | 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1.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的住宅。 2.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年限满15年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老旧电梯,优先对投入使用年限满20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 | √ | |
18 | 老旧小区改造服务 | 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 2000 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拟征收或拟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应再纳入老旧小区范围重复改造。 | 结合居民意愿,对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小区进行屋顶防水、道路、供气、供水、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绿化、照明、无障碍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按照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小区数、户数、楼栋数,积极争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当年实际下达资金为标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 | √ | |
19 |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服务 | 群众增设电梯意愿强烈且达到增设条件的楼栋。 | 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 、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 | √ | |
20 | 弱有 所扶 (5项)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符合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 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保。 | 市残联、市医 保局 | √ | √ | |
21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 开展在站服务、街面救助,为服务对象提供照料、寻亲、医疗、站外托养、接送返回、落户安置等服务。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医疗执行当地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须经救助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市民 政局 | √ | √ | √ | |
22 | 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有康复辅助器具短期和应急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 | 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一般服务对象个人承担租金的40%,补贴标准为租金的60%;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残疾人个人承担租金的20%,补贴标准为租金的8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补贴标准为租金的100%。服务对象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个人承担的租金。每人每年补贴最高限额3000元。 | 市民 政局 | √ | √ | | |
23 |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按照四川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保障。 | 市民 政局 | √ | √ | √ | |
2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 | 每年对特殊家庭走访慰问。每年每户特殊家庭走访慰问不少于2次。 | 市卫生健康委 | √ | √ | | |
25 | 优军 优抚 服务 (2项) | 优抚服务 | 退役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 对有实际困难的优抚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精神抚慰、法律咨询等服务。对有实际困难的优抚对象在符合政策情况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每年可申请一次,最高5000元,最低1000元。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 | |
26 | 就业创业服务 | 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 提供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政策宣传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 | √ | |
27 | 文体 服务 保障 (10项) | 国有文艺院团公益性演出 | 城乡居民。 | 面向城乡居民,在剧场、社区、学校等开展公益性演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资金保障。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28 | 民办图书馆、民办阅读空间免费开放服务 | 城乡居民。 | 民办图书馆、民办阅读空间免费开放。参照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执行,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我省规定的最低时限。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
29 | 广播电视村村响、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 农村地区群众。 | 确保广播“村村响”、应急广播、地面数字电视、直播星用户接收终端设施设备良好运转,用户报修及时处置维修,应急信息及时播发,满足群众“听广播”“看电视”基本需求。接收终端设施设备完好率90%以上,应急广播终端在线率85%以上。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
30 |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 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家庭、退役军人、残疾人对象家庭。 |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免收主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家庭、持有有效期内退役军人优待证或残疾证对象家庭,主终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一个家庭符合多个减免优惠条件,只能享受其中一个减免优惠政策。主终端城镇居民用户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提供不低于100套电视频道、公共电视政务信息服务和数字广播等基础服务。 | 市文广旅局 | √ | √ | √ | |
31 | 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全体市民。 | 组织承办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32 |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全体市民。 | 组织承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33 | 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全体市民。 | 组织承办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34 | 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 全体市民。 | 组织承办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 | √ | |
35 |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 | 全体市民。 |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 | 市委宣传部 | √ | √ | √ | |
36 | 政务信息发布公开 | 全体市民。 | 依托“攀枝花开”客户端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重大政务信息、公开重要政策文件。 | 市委宣传部 | √ | √ | √ | |
37 | 人享 其行 (3项) | ▲城市客运服务 | 全部旅客。 | 市域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和城市公交服务。1.巡游出租车实行政府定价,起租价5.00元,2公里,超出按1.80元/车·公里计价;等候费执行1.80元/5分钟;返空费按照超出10公里加收40%单程返空费执行;夜间价于22:00至次日6:00执行。春节假期执行浮动运价,每单加收3元。2.网络预约出租车实行市场调节价。3.市域城市公交实行政府定价,分为“2.00元一票制”“2.00元起价,1.00元进制”两种。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 √ |
38 | ▲免费乘坐市域城市公交 | 1.年满70周岁攀枝花户籍老人;2.年满70周岁非攀枝花户籍原攀枝花老人;3.年满70周岁外地户籍来攀康养老人;4.攀枝花户籍残疾人;5.非攀枝花户籍盲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6.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7.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8.攀枝花市现役民兵;9.攀枝花市现役消防救援人员;10.年满70周岁非攀枝花户籍在攀购房业主及其配偶。11.全市离休干部、持特殊证件、身高 1.3米以下(含 1.3米)学龄前儿童。12.我市城市特困户、低保户给予每月每户40元免费乘车额度。 | 1-7类群体依据市老龄办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攀枝花市优待对象免费乘坐城区内公共汽车政策的通知》(攀老委办〔2018〕5号);第8类群体依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攀枝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关于加强攀枝花市新时代民兵综合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21〕103号);第9类群体依据《攀枝花市消防支队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的函》(应急攀消函〔2018〕5号);第10类群体依据市交通运输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增70周岁及以上外地户籍在攀购房群体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优待对象的通知》(攀交〔2025〕5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 √ | |
39 | ▲优惠乘坐市域城市公交 | 市域公交IC卡持卡群体。 | 依据《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票价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5〕39号)。1.电子钱包每人次优惠10%;2.成人月票卡每人次优惠30%;3.学生月票卡每人次优惠70%。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 √ |
审核: 何强 责任编辑: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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