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广安市 发布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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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广安市 采购单位 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 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渠江(华蓥段)支流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一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N5116812025000021
二、项目名称:渠江(华蓥段)支流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一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
  地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85号
  被投诉人: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楼701号、702号
四、基本情况
  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渠江(华蓥段)支流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一标段(N511681202500002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6 月 09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封面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但没有明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标准,该要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2: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指定特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检测报告,排斥未提前进行认证的新品牌(需额外时间获取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资质证明文件要求不合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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