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川师遂校项目常用耗品(第二次)

所属地区:四川遂宁市 发布日期: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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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遂宁市 采购单位 遂宁旗山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遂宁市新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川师遂校项目常用耗品(第二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川师遂校项目常用耗品(第二次) (招标编号:XZCG.2025(097号)) 项目所在地区:四川省,遂宁市 一、招标条件 本采购川师遂校项目常用消耗品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 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4.21334万元,招标人为遂宁旗山教育有限责任公司。本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预算金额:¥***.4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采购川师遂校项目常用消耗品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采购川师遂校项目常用消耗品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具有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8月06日 09时00分到2025年08月08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包 (公对公转账,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收款单位:遂宁市新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 行:遂宁银行总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5003678700013; 获取方式:网络发售, 所需资料: (1)加盖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务必注明:①项目名称②经办 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电子邮箱③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 提供信息错误,对其参与磋商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3)报名费缴纳凭证。(采用网络发售方式的供应商请将以上资料发送至邮箱 945160949@qq.com)。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1日15时00分 递交方式: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43号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11日 15时00分 开标地点:新正公司开标室 七、其他 采购川师遂校项目常用耗品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遂宁旗山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体育中心内环(东涪公司)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遂宁市新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 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945160949@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要求 一、项目技术参数及相关要求(实质性要求) 详见清单。 二、质量及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出厂后未开封使用过的,且权属清楚, 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等合法权益。 2、报价产品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本 项目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 3、货到现场后交付采购人使用前由于供应商运输、装卸、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应 商应当采取更换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报价要求:本次报价为完成本次项目的包干价,包含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 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 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 ;:°° 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 2.1货物全部到场验收且安装调试合格后采购人支付给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2.2付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凭证资料及发出付款申请 进行支付结算。 2.3如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规定有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且采购人还存在未 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时,采购人在书面通知供应商后, 有权直接从未支付款项中扣除该等额款项。 3、交货要求: 3.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3.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遂宁市范围内)。 3.3交货方式:送货上门并完成安装调试。 4、验收标准及方法: 4.1供应商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向采购人申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30天试 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供应商向采购 人 申 请 最 终 验 收 采 购 人 收 到 验 收 申 请 后 10 日内组织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4.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 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更高 标准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 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与供 应商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 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3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 物给采购人,否则,视作供应商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照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4.4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5、质保期: 5.1 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供货,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人为损坏除外 ),由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5.2本项目质保期:质保期不低于1年,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3 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 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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