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新建铁路都江堰至四姑娘山山地轨道交通扶贫项目DSZH标站后四电工程第四批三次物资采购招标答疑公告
【招标公告】新建铁路都江堰至四姑娘山山地轨道交通扶贫项目DSZH标站后四电工程第四批三次物资采购招标答疑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新建铁路都江堰至四姑娘山山地轨道交通扶贫项目DSZH标站后四电工程第四批三次物资采购招标答疑公告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新建铁路都江堰至四姑娘山山地轨道交通扶贫项目DSZH标站后四电工程第四批三次物资采购招标答疑公告
招标编号:DSSD-ZBCG-05-2
各投标人:
现将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商务部分
1、专项资格要求(招标文件专项资格要求第3条)
1)专项资格“3.投标物资需具有同类设备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或铁路行业2019年至今的2条供货业绩(合同以及用户使用证明);”
请问招标人,本次招标投标是否仅要求提供漏缆监测设备供货业绩(合同以及用户使用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铁塔监测单元现行标准《铁路通信铁塔监测系统》(QCR851-2021)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2022年1月9日实施。、鉴于标准实施时间较晚,从产品送检、测试周期、招投标流程推算,符合该标准的供货业绩及用户证明最早应于2022年3月后方能形成。经市场了解,目前尚无厂家能提供满足该标准的2条铁路供货业绩(合同及用户证明)。
请问招标人,若坚持需要提供铁塔监测的业绩,是否可仅认可供货合同,暂不强制要求用户使用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包件构成与技术方案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2.1配置清单及3.3系统方案)
在3.3系统方案中要求:“本系统所要求的漏缆故障定位功能、漏缆脱落监测功能、雷达非接触式铁塔监测功能、信道场强及同频监测功能等功能且须提供在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条件下铁路正式运营案例,并提供相应的铁路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各项功能的同一网管进行统一管理的用户证明文件予以证明其成熟性、可靠性,避免误告警的发生。”
然而,本包件的主设备为漏缆监测,本次招标却将“漏缆故障定位监测、漏缆脱落监测、雷达非接触式铁塔监测、信道场强及同频监测功能”等多种不同类设备打在同一包件里,且要求提供“在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条件下铁路正式运营案例,并提供相应的铁路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各项功能的同一网管进行统一管理的用户证明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惯例,就本项目需求而言设置了过于严苛的要求。此等要求很明显倾向某一供应商,为其量身定制的限制条件,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具有单一指向和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同时也会大大增加招标方的招标成本。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删除上述具有单一指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条款,仅要求投标人就主设备(漏缆监测设备) 提供满足速度要求的用户证明文件。
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二、技术部分
1、网管统一管理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3.3系统方案及4.1.3.3网管要求)
“漏缆脱落监测功能、信道场强及同频监测功能” 等均为漏缆监测故障定位单元中软件无线电的扩展功能,通过软件实现,具备漏缆监测在120km/h条件下的案例,即表明其核心平台满足该速度要求。同时,生产厂家在研发监测类产品均基于既有网管平台,因此所有上述产品或功能由同一网管管理是一定能够实现的,但要求提供涵盖所有功能的“同一网管管理的高铁集成案例”用户证明,构成不合理门槛,具有明显单一指向性。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调整为:由投标厂家提供其网管系统截图,清晰展示本次招标要求的所有功能模块(或同类功能模块) 可在其同一网管平台上进行管理,作为满足要求的依据?
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2、CRCC检测报告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3.3系统方案)
上述要求所有这些产品或功能,提供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排他性条款。众所周知,只有铁标或国铁集团企标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才会在CRCC进行强制性认证检测。漏缆监测产品TJ/DW187-2016和铁塔监测的(Q/CR 851-2021)《铁路通信铁塔监测系统》都是国铁集团的企标规定,均非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且铁塔监测规范(Q/CR 851-2021) 2022年1月方实施。 我司经咨询CRCC确认:CRCC目前尚未具备依据此规范进行认证检测的条件,且从未为任何厂家出具过铁塔监测产品的CRCC认证报告。“漏缆脱落监测”和“场强/同频干扰监测”功能尚无明确标准规范,属非标功能。CRCC仅可接受此类非标项目的委托测试,出具无CMA/CNAS资质的报告(仅限科研/教学用途),无法用于商业投标。所以,以非标产品(功能)“须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单一指向和排他性倾向。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删除必须由CRCC出具检测报告的要求,调整为:允许投标人提供由具备CMA/CNAS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如存在)或企业标准/技术协议出具的、包含本次招标要求核心功能的检测报告。
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都四山地轨道交通项目DSZH标项目经理部
2025年8月11日
招标编号:DSSD-ZBCG-05-2
各投标人:
现将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商务部分
1、专项资格要求(招标文件专项资格要求第3条)
1)专项资格“3.投标物资需具有同类设备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或铁路行业2019年至今的2条供货业绩(合同以及用户使用证明);”
请问招标人,本次招标投标是否仅要求提供漏缆监测设备供货业绩(合同以及用户使用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铁塔监测单元现行标准《铁路通信铁塔监测系统》(QCR851-2021)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2022年1月9日实施。、鉴于标准实施时间较晚,从产品送检、测试周期、招投标流程推算,符合该标准的供货业绩及用户证明最早应于2022年3月后方能形成。经市场了解,目前尚无厂家能提供满足该标准的2条铁路供货业绩(合同及用户证明)。
请问招标人,若坚持需要提供铁塔监测的业绩,是否可仅认可供货合同,暂不强制要求用户使用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包件构成与技术方案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2.1配置清单及3.3系统方案)
在3.3系统方案中要求:“本系统所要求的漏缆故障定位功能、漏缆脱落监测功能、雷达非接触式铁塔监测功能、信道场强及同频监测功能等功能且须提供在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条件下铁路正式运营案例,并提供相应的铁路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各项功能的同一网管进行统一管理的用户证明文件予以证明其成熟性、可靠性,避免误告警的发生。”
然而,本包件的主设备为漏缆监测,本次招标却将“漏缆故障定位监测、漏缆脱落监测、雷达非接触式铁塔监测、信道场强及同频监测功能”等多种不同类设备打在同一包件里,且要求提供“在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条件下铁路正式运营案例,并提供相应的铁路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各项功能的同一网管进行统一管理的用户证明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惯例,就本项目需求而言设置了过于严苛的要求。此等要求很明显倾向某一供应商,为其量身定制的限制条件,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具有单一指向和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同时也会大大增加招标方的招标成本。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删除上述具有单一指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条款,仅要求投标人就主设备(漏缆监测设备) 提供满足速度要求的用户证明文件。
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二、技术部分
1、网管统一管理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3.3系统方案及4.1.3.3网管要求)
“漏缆脱落监测功能、信道场强及同频监测功能” 等均为漏缆监测故障定位单元中软件无线电的扩展功能,通过软件实现,具备漏缆监测在120km/h条件下的案例,即表明其核心平台满足该速度要求。同时,生产厂家在研发监测类产品均基于既有网管平台,因此所有上述产品或功能由同一网管管理是一定能够实现的,但要求提供涵盖所有功能的“同一网管管理的高铁集成案例”用户证明,构成不合理门槛,具有明显单一指向性。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调整为:由投标厂家提供其网管系统截图,清晰展示本次招标要求的所有功能模块(或同类功能模块) 可在其同一网管平台上进行管理,作为满足要求的依据?
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2、CRCC检测报告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3.3系统方案)
上述要求所有这些产品或功能,提供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排他性条款。众所周知,只有铁标或国铁集团企标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才会在CRCC进行强制性认证检测。漏缆监测产品TJ/DW187-2016和铁塔监测的(Q/CR 851-2021)《铁路通信铁塔监测系统》都是国铁集团的企标规定,均非强制性认证产品,而且铁塔监测规范(Q/CR 851-2021) 2022年1月方实施。 我司经咨询CRCC确认:CRCC目前尚未具备依据此规范进行认证检测的条件,且从未为任何厂家出具过铁塔监测产品的CRCC认证报告。“漏缆脱落监测”和“场强/同频干扰监测”功能尚无明确标准规范,属非标功能。CRCC仅可接受此类非标项目的委托测试,出具无CMA/CNAS资质的报告(仅限科研/教学用途),无法用于商业投标。所以,以非标产品(功能)“须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单一指向和排他性倾向。
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删除必须由CRCC出具检测报告的要求,调整为:允许投标人提供由具备CMA/CNAS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如存在)或企业标准/技术协议出具的、包含本次招标要求核心功能的检测报告。
答: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都四山地轨道交通项目DSZH标项目经理部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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