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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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绵阳市 | 采购单位 | 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实施方案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四川北川经开区(绵阳科技城〈北川〉通航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五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2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实施方案
202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中指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优化存量商品房收购政策,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有序搭建相关基础性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绵府发〔2024〕10号)。为探索城市绿色发展新路径,支持试点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北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类别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是以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单位的新开发改善性住宅项目,不包括公寓式、度假式的商业用地建筑。
二、试点范围
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宗地为单位新开发改善性住宅项目,可以宗地全部或者部分楼栋进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
(一)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地块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的项目。
(二)已出让用地但未批准规划方案的居住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可自愿申请作为试点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
三、试点内容
(一)支持政策
1.试点建筑须在每栋住宅楼每层或隔层设置无围护墙、无柱、有覆土植物的空中花园,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试点建筑中的载车电梯、空中立体停车场及车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试点建筑中每套住宅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可突破《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的第3.4.8条中:该类空间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20%的限制和进深不得大于2.4米的限制。
4.试点建筑空中立体停车场,停车位计入项目停车位指标。
(二)管理要求
1.试点建筑项目规划户型设计应该满足每户户型建筑面积(不含空中花园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不允许设置结构板、结构梁,只允许设置一处必要的生活阳台,生活阳台投影面积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
2.试点建筑项目的空中花园应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不得认定为空中花园,应作为计容建筑面积计入项目容积率。
3.试点建筑在满足国家荷载规范对超限荷载的相关要求和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空中花园的外挑尺寸应大于4米且小于6米。投影面积必须小于该户户型建筑面积的30%且不得超过50平方米。
4.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等区域应按精装修标准实施,原则上按照一栋一景实施空中立体绿化,每个试点建筑楼栋空中立体绿化实施景观方案不得少于三套。
5.试点建筑中空中花园覆土植物的绿化面积应不少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60%。
6.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绿化应以灌木为主,适当种植小乔木;空中花园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7.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外挑部分,计入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计算,消防和安全距离按规定执行。
8.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必须两层通高。
9.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应错层布置。
10.加强生态阳台管控维护。试点项目办理规划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建设项目的生态阳台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生态阳台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选择适应性强、耐瘠薄、耐干旱、非速生植物,并采用智能控制、滴灌等技术加强后期维护。
11.房屋销售过程中应通过立体绿化维护基金等方式,将生态阳台的功能用途、后期维护等要求纳入房屋销售合同。
(三)规划核实
1.建筑的空中花园绿化方案和该项目配套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由园林主管部门同步审查。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场(位)及车道、开敞式空中公共平台、外挑空中花园及绿化等建设工程,须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统一管理。
2.试点建筑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绿化阳台、空中花园的立体绿化实施工程,并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建筑立体绿化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予验收。
(四)后期管理
1.严禁空中花园上搭设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侧严禁建设立柱以及各类围护结构,例如实体围护墙体、阳光房等。
2.建筑架空层、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归业主共同所有,严禁买卖,严禁在底层架空层搭设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3.不得在空中花园上堆放、安装具有安全隐患及影响整体绿化外观效果的物品,不得制造大分贝噪音,不得种植各类农业产品,不得圈养家禽家畜。
4.已经交付的房屋,如遇业主闲置或长期未入住的情况,则其空中花园需由业主委托本小区物业进行定期的维护管理,维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四、职责分工
县直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建设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业主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申请进行审核,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所报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管理,办理规划核实等工作。
(二)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做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做好消防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相关工作,并组织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备案等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用途、业主相关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责任纳入房屋销售合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负责推荐适合在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种植的绿化苗木品种目录,负责对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绿化方案审查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维护义务并加强对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后期管理,保障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行成效。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部门职能做好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章建设、违反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管理规定搭建违章建筑查处等相关工作。
(四)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督促社区组织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业主委员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试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对违章建设的查处,负责其他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工作。
(五)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经批复同意的规划方案实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建设;在房屋预(销)售时,对外规划信息公示应明确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面积、用途、维护、产权及登记等事项,并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乱搭、乱建、封闭或分隔空中花园等行为,并取得业主履行相关义务的承诺;严禁虚假宣传,随意封闭违规搭建;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业主明确空中花园功能用途、使用范围以及管理要求,告知其违反管理要求的严重性及处罚措施。
(六)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劝导业主规范使用;负责督促业主保持空中花园及景观的完整性和建筑界面统一、美观、绿化状态良好;认真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后期管理要求,保障住户与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及时制止处置擅自改变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用途的违规建设行为,如确实不能处置要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将上述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七)业主。
1.签订《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监管协议书》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规范使用承诺书》;接受并认同空中花园作为业主所购住宅的专有部位、但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作为小区公共区域,均不得私自占用及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相关功能,不得擅自修(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装置,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承诺在使用过程中不影响或遮挡空中花园绿化效果,在空中花园不进行可能影响相邻住户及单元公共部位的行为。
2.对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绿植生长和病虫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或安全隐患,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予以排除和修正。
3.所购房屋若空置或出租,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
五、试点申请和规划审批
(一)已出让用地如需申请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纳入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试点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
(二)经确定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含调整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五届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2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实施方案
202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中指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优化存量商品房收购政策,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有序搭建相关基础性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结合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绵府发〔2024〕10号)。为探索城市绿色发展新路径,支持试点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北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类别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是以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单位的新开发改善性住宅项目,不包括公寓式、度假式的商业用地建筑。
二、试点范围
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宗地为单位新开发改善性住宅项目,可以宗地全部或者部分楼栋进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
(一)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地块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的项目。
(二)已出让用地但未批准规划方案的居住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可自愿申请作为试点建设城市森林花园建筑。
三、试点内容
(一)支持政策
1.试点建筑须在每栋住宅楼每层或隔层设置无围护墙、无柱、有覆土植物的空中花园,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试点建筑中的载车电梯、空中立体停车场及车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试点建筑中每套住宅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可突破《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的第3.4.8条中:该类空间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20%的限制和进深不得大于2.4米的限制。
4.试点建筑空中立体停车场,停车位计入项目停车位指标。
(二)管理要求
1.试点建筑项目规划户型设计应该满足每户户型建筑面积(不含空中花园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不允许设置结构板、结构梁,只允许设置一处必要的生活阳台,生活阳台投影面积控制在5平方米以内。
2.试点建筑项目的空中花园应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不得认定为空中花园,应作为计容建筑面积计入项目容积率。
3.试点建筑在满足国家荷载规范对超限荷载的相关要求和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空中花园的外挑尺寸应大于4米且小于6米。投影面积必须小于该户户型建筑面积的30%且不得超过50平方米。
4.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公共活动平台等区域应按精装修标准实施,原则上按照一栋一景实施空中立体绿化,每个试点建筑楼栋空中立体绿化实施景观方案不得少于三套。
5.试点建筑中空中花园覆土植物的绿化面积应不少于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60%。
6.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绿化应以灌木为主,适当种植小乔木;空中花园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7.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外挑部分,计入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计算,消防和安全距离按规定执行。
8.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必须两层通高。
9.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应错层布置。
10.加强生态阳台管控维护。试点项目办理规划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建设项目的生态阳台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生态阳台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选择适应性强、耐瘠薄、耐干旱、非速生植物,并采用智能控制、滴灌等技术加强后期维护。
11.房屋销售过程中应通过立体绿化维护基金等方式,将生态阳台的功能用途、后期维护等要求纳入房屋销售合同。
(三)规划核实
1.建筑的空中花园绿化方案和该项目配套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由园林主管部门同步审查。载车电梯、空中停车场(位)及车道、开敞式空中公共平台、外挑空中花园及绿化等建设工程,须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统一管理。
2.试点建筑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绿化阳台、空中花园的立体绿化实施工程,并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建筑立体绿化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不予验收。
(四)后期管理
1.严禁空中花园上搭设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侧严禁建设立柱以及各类围护结构,例如实体围护墙体、阳光房等。
2.建筑架空层、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归业主共同所有,严禁买卖,严禁在底层架空层搭设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3.不得在空中花园上堆放、安装具有安全隐患及影响整体绿化外观效果的物品,不得制造大分贝噪音,不得种植各类农业产品,不得圈养家禽家畜。
4.已经交付的房屋,如遇业主闲置或长期未入住的情况,则其空中花园需由业主委托本小区物业进行定期的维护管理,维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四、职责分工
县直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建设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业主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申请进行审核,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所报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管理,办理规划核实等工作。
(二)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做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做好消防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相关工作,并组织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备案等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用途、业主相关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责任纳入房屋销售合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负责推荐适合在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种植的绿化苗木品种目录,负责对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绿化方案审查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维护义务并加强对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后期管理,保障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行成效。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部门职能做好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章建设、违反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管理规定搭建违章建筑查处等相关工作。
(四)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督促社区组织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业主委员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辖区内试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对违章建设的查处,负责其他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工作。
(五)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经批复同意的规划方案实施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建设;在房屋预(销)售时,对外规划信息公示应明确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面积、用途、维护、产权及登记等事项,并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乱搭、乱建、封闭或分隔空中花园等行为,并取得业主履行相关义务的承诺;严禁虚假宣传,随意封闭违规搭建;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业主明确空中花园功能用途、使用范围以及管理要求,告知其违反管理要求的严重性及处罚措施。
(六)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劝导业主规范使用;负责督促业主保持空中花园及景观的完整性和建筑界面统一、美观、绿化状态良好;认真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后期管理要求,保障住户与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及时制止处置擅自改变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用途的违规建设行为,如确实不能处置要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将上述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七)业主。
1.签订《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监管协议书》和《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规范使用承诺书》;接受并认同空中花园作为业主所购住宅的专有部位、但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作为小区公共区域,均不得私自占用及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的相关功能,不得擅自修(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装置,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空中花园及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承诺在使用过程中不影响或遮挡空中花园绿化效果,在空中花园不进行可能影响相邻住户及单元公共部位的行为。
2.对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活动平台绿植生长和病虫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或安全隐患,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予以排除和修正。
3.所购房屋若空置或出租,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
五、试点申请和规划审批
(一)已出让用地如需申请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纳入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作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的试点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
(二)经确定为城市森林花园建筑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含调整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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