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购买驾驶人考试服务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购买驾驶人考试服务项目入围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采购单位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购买驾驶人考试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成都富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购买驾驶人考试服务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5101012025000026
3、征集项目简介: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参与购买服务考场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对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考试服务进行采购。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征集,不允许入围供应商进行转包和分包。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联系人:
***
3、联系方式:
***
4、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合同包一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成都富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源镇导江社区三组75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一、理论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
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理论考试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理论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并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前、后整体场景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考位,能够辨认考生的面部特征;应当安装能够录制、采集各考台前后考试过程的音频和视频设备,音视频能够清晰反映考生的考试过程及考台屏幕的答题过程。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面部特征,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1280×720 )像素点。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安装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2 部分:驾驶理论考试系统》(GA/T1028.2)等标准要求,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硬件设备要求
1.5.1.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当使用理论考试终端无盘工作站,不应安装除杀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外与考试无关的软件,并采用防止远程控制的软件和硬件设备。IP地址应保持固定、考试局域网内保持唯一。
1.5.2.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支持键盘、鼠标或触摸屏等操作方式。
1.5.3.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安装考生视频采集设备,视频清晰能满足识别考生面部特征的要求,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320×240 )像素点,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脸部特征。
1.5.4.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不能使用USB、光驱、软驱等设备。
1.5.5. 场地应配备考试区入口通讯设备检测、考试区信号屏蔽和干扰、无线传输数据扫描等防作弊设施,信号屏蔽设备能够完全屏蔽考试区域内的所有信号。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入围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入围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考试室、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1名、身份查验人员1名、考试巡查人员N名(每50个机位配备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要及时申请更换。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其他要求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符合性检查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为准,供应商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按照《征集公告》的格式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9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5 元/人次(按科目一考试人次计费,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行计费)。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考场应持有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4.1 考核监督途径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 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标准: 1.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理论考试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理论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并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前、后整体场景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考位,能够辨认考生的面部特征;应当安装能够录制、采集各考台前后考试过程的音频和视频设备,音视频能够清晰反映考生的考试过程及考台屏幕的答题过程。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面部特征,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1280×720 )像素点。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安装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2 部分:驾驶理论考试系统》(GA/T1028.2)等标准要求,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硬件设备要求
1.5.1.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当使用理论考试终端无盘工作站,不应安装除杀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外与考试无关的软件,并采用防止远程控制的软件和硬件设备。IP地址应保持固定、考试局域网内保持唯一。
1.5.2.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支持键盘、鼠标或触摸屏等操作方式。
1.5.3.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安装考生视频采集设备,视频清晰能满足识别考生面部特征的要求,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320×240 )像素点,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脸部特征。
1.5.4.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不能使用USB、光驱、软驱等设备。
1.5.5. 场地应配备考试区入口通讯设备检测、考试区信号屏蔽和干扰、无线传输数据扫描等防作弊设施,信号屏蔽设备能够完全屏蔽考试区域内的所有信号。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入围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入围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考试室、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1名、身份查验人员1名、考试巡查人员N名(每50个机位配备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要及时申请更换。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其他要求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符合性检查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为准,供应商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按照《征集公告》的格式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9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5 元/人次(按科目一考试人次计费,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行计费)。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考场应持有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4.1 考核监督途径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 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2
服务名称: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
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3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3)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6+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考试引导员4名,视频监控岗N名(每4台考试车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6 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标准: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3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3)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6+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考试引导员4名,视频监控岗N名(每4台考试车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6 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3
服务名称: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
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标准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的工作人员及考试车随车安全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
考试路线应当使用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4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4)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在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视频监控人员N名(每4台考试车1名)、随车安全员N名(按考试车数量1:1.2的比例配备随车安全员),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0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 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标准: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标准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的工作人员及考试车随车安全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
考试路线应当使用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4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4)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在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视频监控人员N名(每4台考试车1名)、随车安全员N名(按考试车数量1:1.2的比例配备随车安全员),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0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 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4
服务名称: 一、理论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报价要求)
协议价格: 0
(元/人次)
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服务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5
服务名称: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报价要求)
协议价格: 0
(元/人次)
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服务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6
服务名称: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报价要求)
协议价格: 0
(元/人次)
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服务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8月19日
征集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8月22日
1、征集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府购买驾驶人考试服务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5101012025000026
3、征集项目简介: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参与购买服务考场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 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对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考试服务进行采购。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征集,不允许入围供应商进行转包和分包。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联系人:
***
3、联系方式:
***
4、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合同包一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成都富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源镇导江社区三组75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一、理论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
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理论考试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理论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并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前、后整体场景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考位,能够辨认考生的面部特征;应当安装能够录制、采集各考台前后考试过程的音频和视频设备,音视频能够清晰反映考生的考试过程及考台屏幕的答题过程。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面部特征,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1280×720 )像素点。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安装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2 部分:驾驶理论考试系统》(GA/T1028.2)等标准要求,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硬件设备要求
1.5.1.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当使用理论考试终端无盘工作站,不应安装除杀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外与考试无关的软件,并采用防止远程控制的软件和硬件设备。IP地址应保持固定、考试局域网内保持唯一。
1.5.2.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支持键盘、鼠标或触摸屏等操作方式。
1.5.3.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安装考生视频采集设备,视频清晰能满足识别考生面部特征的要求,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320×240 )像素点,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脸部特征。
1.5.4.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不能使用USB、光驱、软驱等设备。
1.5.5. 场地应配备考试区入口通讯设备检测、考试区信号屏蔽和干扰、无线传输数据扫描等防作弊设施,信号屏蔽设备能够完全屏蔽考试区域内的所有信号。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入围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入围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考试室、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1名、身份查验人员1名、考试巡查人员N名(每50个机位配备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要及时申请更换。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其他要求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符合性检查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为准,供应商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按照《征集公告》的格式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9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5 元/人次(按科目一考试人次计费,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行计费)。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考场应持有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4.1 考核监督途径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 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标准: 1.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理论考试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理论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并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前、后整体场景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考位,能够辨认考生的面部特征;应当安装能够录制、采集各考台前后考试过程的音频和视频设备,音视频能够清晰反映考生的考试过程及考台屏幕的答题过程。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面部特征,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1280×720 )像素点。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安装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2 部分:驾驶理论考试系统》(GA/T1028.2)等标准要求,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硬件设备要求
1.5.1.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当使用理论考试终端无盘工作站,不应安装除杀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外与考试无关的软件,并采用防止远程控制的软件和硬件设备。IP地址应保持固定、考试局域网内保持唯一。
1.5.2.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支持键盘、鼠标或触摸屏等操作方式。
1.5.3.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安装考生视频采集设备,视频清晰能满足识别考生面部特征的要求,分辨率大于或等于( 320×240 )像素点,拍摄角度和清晰度能分辨脸部特征。
1.5.4. 考生考试用计算机应不能使用USB、光驱、软驱等设备。
1.5.5. 场地应配备考试区入口通讯设备检测、考试区信号屏蔽和干扰、无线传输数据扫描等防作弊设施,信号屏蔽设备能够完全屏蔽考试区域内的所有信号。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入围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入围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考试室、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1名、身份查验人员1名、考试巡查人员N名(每50个机位配备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要及时申请更换。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其他要求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符合性检查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为准,供应商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按照《征集公告》的格式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9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5 元/人次(按科目一考试人次计费,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行计费)。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1 部分驾驶理论考场》(GA/T 1030.1)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考场应持有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现已更名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出具的考场批复或使用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或《验收结果通知书》。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4.1 考核监督途径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 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2
服务名称: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
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3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3)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6+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考试引导员4名,视频监控岗N名(每4台考试车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6 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标准: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要求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封闭管理
入围供应商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考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要求。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3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3)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6+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考试引导员4名,视频监控岗N名(每4台考试车1名),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6 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2 部分场地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2)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3
服务名称: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
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标准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的工作人员及考试车随车安全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
考试路线应当使用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4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4)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在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视频监控人员N名(每4台考试车1名)、随车安全员N名(按考试车数量1:1.2的比例配备随车安全员),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0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 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服务标准: 1. 技术需求
1.1 申请提供考试服务考场总体要求
(1)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拥有考场用地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即可:一是使用权为申请人自有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是使用权为申请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2)考试场地建设、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的规定。
(3)建立场地、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4)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应当满足与考试有关的便民服务需求。
(6)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考试场地标准
1.2.1. 考场场地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7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要求以及以下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场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一般规定和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等行业标准要求。
1.2.2. 考试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使用安全,考场对建筑设施使用安全性负责。
1.2.3. 考场业务公示区应当公示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其它建设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4. 考试场地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的考场外观标识、业务办理引导标识、考试区、候考区、业务办理大厅、导办咨询区、签到排号区、业务公示区、群众休息等候区、交通安全便民服务宣传区、停车场。
1.2.5. 考试车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音视频监控应符合交通安全社会化服务管理视频接入及智能化监管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考试过程音视频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能够实时调取查阅。
1.2.6. 考试场地内的工作人员及考试车随车安全员应当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等设备,记录仪音视频应保存3个月以上。
1.3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
考试路线应当使用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的相关标准。
1.3.1. 出入口应当设置门禁闸机管理设备,能够实现出入人员分类控制。
1.3.2. 入口闸机具备身份认证、人脸比对、约考收费信息验证功能,出入口闸机应设置为单向通行。
1.4 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要求
考试系统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1 部分:总则》(GA/T1028.1)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条件第 4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GA/T 1028.4)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条件》(GA1027)等标准要求,并接入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应规范建设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环境,并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要求,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机制,落实专网服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供应商考试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1.5 考试车辆要求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期限内应具有考试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考试车辆类型、数量及考试能力应当满足采购所需的考试需求;考试车辆应当依法在注册登记,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设置考试用车专用标识,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中关于考试车辆的相关标准;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和考试设备、系统。
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等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1.6 服务要求
1.6.1. 入围供应商提供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的、与验收时一致的硬件设备、考试系统、后勤保障以及人员配备,负责考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
1.6.2. 采购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总体形势、依据中标考场的考试能力,合理安排中标考场的考试计划(包括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供考生约考。
1.6.3. 入围供应商合法、理性、有序经营。重在提高效率和提升服务质量,公平竞争,不得干涉考生的自主预约行为。
1.6.4. 入围供应商对考场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具体包括:
(1)采购人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非考试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2)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考试结束,入围供应商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考场监控室、候考室和机房等场所应安装门禁系统,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的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考试期间,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承担视频监控、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工作。按“2+N+N”标准配备,即系统操作人员、身份查验人员各1名,视频监控人员N名(每4台考试车1名)、随车安全员N名(按考试车数量1:1.2的比例配备随车安全员),并实行责任管理制,分别设立安全管理、秩序管理和考试质量监督负责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1.7 维护及管理要求
1.7.1. 入围供应商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工作人员服务考评机制,对业务办理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要采取扣除绩效、下岗整训等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清退。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7.2. 入围供应商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1.7.3. 入围供应商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1.7.4. 入围供应商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1.7.5. 入围供应商应按规定设置考场名称、外观和标识,考场内不得张贴商业广告,不得进驻任何企业的办公点或设置与考试无关的设施。
1.8 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
入围供应商考试服务实施的地域范围为: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群众通过预约等方式自行直接选定入围供应商考场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入围供应商考场应当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2. 付费标准、计量方式及支付方式
付费标准为:20元/人次。
计量方式: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在供应商考场实际发生的考试人次和框架协议约定的采购标的单价,经供应商确认数量后,据实确定支付费用金额。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的考试人次制作《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验收确认单》,作为履行框架协议的记录凭单。
支付方式: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分期方式支付协议款项,每月进行结算,每季度支付供应商前一季度服务费,同时供应商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拒付的权利。
3. 场地验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第 3 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场》(GA/T 1030.3)标准对供应商的考场进行验收。
4.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及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1 用户评价反馈机制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962122 公安交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在考场设立的监督电话 028-12389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的意见反馈;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3 号)等相关规定,对入围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4.2 入围供应商清退机制
4.2.1.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4.2.2.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一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1)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未使用普通话、未佩戴胸牌、未摆设座牌等违反窗口服务规范的 ;(2)工作人员脱岗或者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规范、态度冷硬的;
(4)工作人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取消系统口令、权限的;
(5)工作台账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规范的;
(6)便民服务设施功能失效或设置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考试服务需求的;
(7)考场标识标牌缺损,公示内容失效、不齐全的;(8)考场内张贴有违规广告的;(9)考试车外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3.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造成错考的;
(2)工作人员驾驶考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情节严重的;
(3)在考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考生成绩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在考前验证考生考试费缴费信息的;
(5)被上级部门通报或群众投诉服务质量、考试规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6)考试误判率超过3‰的。
4.2.4.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的百分之三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1)使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2)考试区和候考区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出现非考生或非工作人员进入场内的;(3)理论考场未按规定开启无线信号屏蔽器或屏蔽器不能完全屏蔽无线信号的;
(4)考试或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丢失或不完整的;
(5)有违反标志、证件等管理规定,丢失或擅自作废档案资料、证芯、标志的。
4.2.5.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2)未按规定存储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考试设施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4)不按考试组织流程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的;
(5)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考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6)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
(8)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9)非考试系统与考试系统共用硬件及网络的;
(10)存在扣除当月服务费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4.2.6.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二周,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2)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以考场名义进行招生、培训等经营活动或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或被暗访、督察,通报问题经核查属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4.2.7.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一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发现考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2)使用未经备案的考试车、考试设备、考试场地进行考试的;(3)使用未经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或有效期过期的计算机智能评判考试系统的;(4)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人为关闭或损坏场地监控音视频设备,故意脱离公安部门监管的;4.2.8.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暂时中止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无需支付停考期内的服务费用;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2)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变动考场相关场地或设施设备的;
(3)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篡改、缺失等严重后果的。
4.2.9.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立即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篡改、伪造、删除考试数据或考生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
(3)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更改考试项目、路线等设置的;
(4)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5)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6)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7)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的;(8)服务能力丧失,无法正常提供考试服务的。
同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4
服务名称: 一、理论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报价要求)
协议价格: 0
(元/人次)
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服务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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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场考试服务(含科目一考试及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报价 | 元/人次 | 单价 | 0 - 5 | 5 |
5
服务名称: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报价要求)
协议价格: 0
(元/人次)
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服务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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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类场地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报价 | 元/人次 | 单价 | 0 - 26 | 26 |
6
服务名称: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采购需求(报价要求)
协议价格: 0
(元/人次)
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服务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供应商响应内容: 完全响应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
汽车类道路驾驶技能考场考试服务报价 | 元/人次 | 单价 | 0 - 20 | 20 |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8月19日
征集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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