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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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巴中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天一融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巴中站)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5001143
二、项目名称:2025年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巴中站)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玻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5层3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179号
被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容邦国际2号楼[12]层[3]号、[12]层[4]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2号楼2036室
四、基本情况
***代理的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5年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巴中站)(N510001202500114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6 月 03 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X、γ辐射测量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表面污染测量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频电磁场测量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非选频射频监测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个人剂量报警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自身数据不实,虚假响应,骗取中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8月26日
二、项目名称:2025年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巴中站)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玻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5层3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179号
被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容邦国际2号楼[12]层[3]号、[12]层[4]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2号楼2036室
四、基本情况
***代理的四川省巴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5年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巴中站)(N510001202500114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6 月 03 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X、γ辐射测量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表面污染测量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频电磁场测量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非选频射频监测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个人剂量报警仪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自身数据不实,虚假响应,骗取中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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