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关于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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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乐山市 | 采购单位 |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0 下列违法行为人阿作石者、达体等11人(具体见附件)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因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被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原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被依法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经办案单位多次多渠道联系,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拒不到案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受的权利进行公告。具体如下。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详见附件《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清单》。
二、公告时间
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2日。
三、当事人权利告知
公告期内,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违法行为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受理机关: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
联系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51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法律后果告知
公告期满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违法行为人放弃相关权利。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联系电话或者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以户口登记中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清单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
2025年9月4日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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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详见附件《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清单》。
二、公告时间
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12日。
三、当事人权利告知
公告期内,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违法行为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受理机关: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
联系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51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法律后果告知
公告期满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违法行为人放弃相关权利。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联系电话或者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我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以户口登记中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清单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
2025年9月4日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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