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泸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布日期: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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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采购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大山坪院区及城南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4000425
二、项目名称:大山坪院区及城南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富顺县富世镇祥云巷52号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学府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泸州市中医医院大山坪院区及城南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N5105012024000425),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1 月 23 日。
  投诉事项1:1、评标委员会之间在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作出扣分之前,进行了协商之后再扣分。在评审“汇总”之前,评标委员会对评审因素进行讨论协商,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方案扣分不合法、不合理。客观分评标委员会不具有“自由”裁量权,评标委员会不能依据主观判断的进行打分。只能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客观指标进行评审。投诉人已经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作出了实质性无偏离的响应评标委员会不应以投标文件方案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不一致,而进行扣分。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制定未与投标人进行商议拟定,为了多人反复使用,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项目中,投诉人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理解不一致,就属于有两种意思的解释,据此应当作出对投标人有利的解释,就不应被扣分。投诉人已经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作出了实质性无偏离的响应,评标委员会不应以投标文件方案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不一致,而进行扣分,实则有失公允。 4、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注意:该条文中的“应当”是评标委员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并且该条款未限制投标文件的“服务方案”内容不能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提供“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记录的扣分信息,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评审委员会扣分的合法性、合理性,证明评审委员会没有协商评审。仅凭采购代理机构自身书面进行了说明,不能证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的事实部分。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事实依据的规定。
  投诉事项2:中标候选第一名“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物业管理行业,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财政部、四川省财政厅有同类投诉处理案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属于财政部制定,各省财政厅、财政局均无解释权,所以应当参照财政部、四川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结果作出处理。并且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杯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1202035 号的规定,同案不应不同判。 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在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时,价格得分为:15.79分,总得分为:95.79分。因此投诉人的97 分高于 95.79分,应当排名第一,据此应当依法取消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填写上一年的数据,据此,代理机构以四川云龙医卫科有限公司2023年的营业收入,作为认定其主营业务属于物业管理,按照《政府米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汪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之前的所属行业应当由供应商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之前”的所属行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没有提供相关有权部门的认定材料,仅凭自我表述,不能证明四川云龙医卫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之前”的所属行业是物业管理。据此,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作出质疑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泸州市财政局
202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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