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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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广安市 | 采购单位 |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后勤综合保障服务项目(三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16012025000058
二、项目名称:后勤综合保障服务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万荦星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一路200号3栋11楼1112号
被投诉人:小平干部学院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201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深广大道888号13幢B栋
四、基本情况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小平干部学院后勤综合保障服务项目(三次)(N5116012025000058),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7 月 02 日。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项目采购项目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未充分节约财政资金,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1)“每有1名经过涉及保密培训并取得国家行政部门或经人社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颁发的证书得1分,最多得5分”,本项目不属于涉密采购,该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持行政部门颁发的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或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的得0.5分,最多得2分,其他不得分”,该证书属于准入类证书,属于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这里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可偏离现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3)“投标人荣誉投标人服务期间,业主单位成功创建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或“节约型机关”称号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4分”,与供应商服务评价指标无关,虚构加分壁垒。
投诉事项3: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25年7月9日向采购人邮寄了质疑函,截止2025年7月24日未收到采购人质疑答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02日
二、项目名称:后勤综合保障服务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万荦星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一路200号3栋11楼1112号
被投诉人:小平干部学院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201号
被投诉人: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深广大道888号13幢B栋
四、基本情况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小平干部学院后勤综合保障服务项目(三次)(N5116012025000058),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7 月 02 日。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项目采购项目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未充分节约财政资金,不合法不合规。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1)“每有1名经过涉及保密培训并取得国家行政部门或经人社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颁发的证书得1分,最多得5分”,本项目不属于涉密采购,该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持行政部门颁发的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或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的得0.5分,最多得2分,其他不得分”,该证书属于准入类证书,属于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这里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可偏离现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3)“投标人荣誉投标人服务期间,业主单位成功创建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或“节约型机关”称号的,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4分”,与供应商服务评价指标无关,虚构加分壁垒。
投诉事项3: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25年7月9日向采购人邮寄了质疑函,截止2025年7月24日未收到采购人质疑答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广安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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