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仪陇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南充市 发布日期: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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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南充市 采购单位 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 仪陇县马鞍镇示范性助餐网络建设项目(设施设备)(三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四川建达汉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N5113242024000153
二、项目名称:仪陇县马鞍镇示范性助餐网络建设项目(设施设备)(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春昌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模范街96号4层3号
  被投诉人: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
  地址:南充市仪陇县马鞍镇南海路
  被投诉人: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一段4号
四、基本情况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仪陇县马鞍镇示范性助餐网络建设项目(设施设备)(三次)(N511324202400015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3 月 17 日。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四川建达汉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如实填写报价明细表、一些产品只有规格,一些产品只有型号,未指向唯一产品,单一的规格不能指向唯一产品,单一的型号也不能指向唯一产品,应当规格与型号分别响应,中标单位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采购中心答复称中标单位“在技术应答表中响应了规格”,而技术应答表和报价明细表是两个实质性响应文件,且技术应答表要求的响应内容,一些产品参数并无规格,需要供应商自行填写;采购中心在答复中并未给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在技术参数应答表中响应了所有产品规格及型号。按照采购中心的逻辑,即报价明细表型号和规格项可以不填写,可用技术应答表里的规格来佐证。但据我公司查阅响应文件,技术参数应答表一些产品的规格需要自行填写,原参数中没有,而在中标单位在报价明细表中既没有响应部分产品的规格、型号也没有备注说明,如何指向产品唯一性?采购中心在回复中也没有给出实质性的证据来作证产品技术表已完全响应具体的规格及型号。采购中心给出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一点公正性。
  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并不满意。在本次质疑过程中代理机构未按照投诉管理办法94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三点,在质疑答复时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和未按照政法采购法第三点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去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提供的电视机,品牌:SKYWORTH,规格型号:75BC20,制造商名称: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该制造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无该型号电视机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中心称:中标单位提供的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5BC20产品3C认证有过变更,从而判定我公司的质疑无效,然而根本就没查询具体的变更 时间是否在投标前面还是后面,经我公司查询该产品3C认证证书在2025年2月8日就发生了变更,是在投标日期2025年3月21日前面。然而在中标单位明知道该生产厂家的该证书发生了变更,还在用变更前的厂家名字,很明显就是属于虚假响应。请财政部门调查核实。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仪陇县财政局
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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