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攀枝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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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攀枝花市 | 采购单位 | 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超融合系统及备份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4012025000124
二、项目名称:超融合系统及备份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穆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2栋1单元17层1701号
被投诉人: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83号
四、基本情况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超融合系统及备份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N5104012025000124),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07 日。
投诉事项1:采购品目分类不规范,影响供应商参与,被投诉人答复回避具体错误,未纠正品目混淆问题。
投诉事项2:付款进度未设预付款,违反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被投诉人答复违法排除中小企业适用范围,无“不适合预付”的合法依据。
投诉事项3:方案类评审因素缺乏采购需求依据,属文件缺陷,被投诉人答复未补充需求标准,评审仍无客观依据。
投诉事项4:“合格之日起至产品验收合格之日止”约定不明确,违约责任履行标准模糊;被投诉人未依法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5:虚拟化软件禁止OEM或第三方整合,限制竞争、构成差别待遇;被投诉人答复泛化医疗特殊性,构成不合理限制。
投诉事项6:防火墙非核心功能设为实质性条款,限制潜在供应商竞争,被投诉人答复混淆“核心功能”与“增值服务”,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7:服务器漏洞防扫描功能要求及“MSS”术语使用不合理,设置技术门槛;被投诉人答复未明确标准、混淆术语属性。
投诉事项8:交换机配置要求远超实际需求,构成不合理限制,被投诉人答复计算方式无依据,夸大需求。
投诉事项9: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关,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被投诉人答复未补充需求,回避“缺陷评审”的违法性。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修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09日
二、项目名称:超融合系统及备份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穆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2栋1单元17层1701号
被投诉人: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83号
四、基本情况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超融合系统及备份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N5104012025000124),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07 日。
投诉事项1:采购品目分类不规范,影响供应商参与,被投诉人答复回避具体错误,未纠正品目混淆问题。
投诉事项2:付款进度未设预付款,违反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被投诉人答复违法排除中小企业适用范围,无“不适合预付”的合法依据。
投诉事项3:方案类评审因素缺乏采购需求依据,属文件缺陷,被投诉人答复未补充需求标准,评审仍无客观依据。
投诉事项4:“合格之日起至产品验收合格之日止”约定不明确,违约责任履行标准模糊;被投诉人未依法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5:虚拟化软件禁止OEM或第三方整合,限制竞争、构成差别待遇;被投诉人答复泛化医疗特殊性,构成不合理限制。
投诉事项6:防火墙非核心功能设为实质性条款,限制潜在供应商竞争,被投诉人答复混淆“核心功能”与“增值服务”,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7:服务器漏洞防扫描功能要求及“MSS”术语使用不合理,设置技术门槛;被投诉人答复未明确标准、混淆术语属性。
投诉事项8:交换机配置要求远超实际需求,构成不合理限制,被投诉人答复计算方式无依据,夸大需求。
投诉事项9: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关,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被投诉人答复未补充需求,回避“缺陷评审”的违法性。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修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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