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地区 |
四川 绵阳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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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实验中心J06新建实验室配电工程项目施工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本合同文本双方未签字盖章前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待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称: | 实验中心J06新建实验室配电工程项目施工 |
工 程 地 点: |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
合 同 编 号: | (2025)合同-采购部-工程-035 |
发包单位(全称): |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
承包单位(全称): | |
签 定 日 期: | 2025年XX月XX日 |
发包单位(全称):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明确各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与安全,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实验中心J06新建实验室配电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工程内容:设计图纸要求的实验中心J06新建实验室配电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等合同工期
2.1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2.2 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根据开工时间推算,绝对工期不变)。
合同工期:共 33 日历天(绝对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前述工期已包含各种节假日、高考、中考等政府指令要求停工等因素,节假日承包单位自行安排,发包单位不支付节假日加班费用)。
2.3 工期延误: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发包单位驻现场代表按相关流程报批且取得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且发包单位无需承担相关误工费及其它损失:
2.3.1 发包单位未能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场地临时水和电接入点、道路,影响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2.3.2 发包单位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或设计方案改变造成施工无法正常进行而影响进度。
2.3.3 在施工中因连续停电、停水【/】小时以上或【三】个日历天内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超过4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
2.3.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2.3.4.1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因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流行疫情;
2.3.4.2 六级以上(含六级)的大风;
2.3.4.3 在连续24小时内所降雨量到达200毫米(含200毫米)以上;
2.3.4.4 在任何6小时内降雪量达到300毫米(含300毫米)以上;
2.3.4.5 地震(震级≥5级);
2.3.4.6 相关自然灾害数据以施工工程所在地官方公布的数据为准。
2.3.5 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5天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工累计超过 / 的,发包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无条件退场,且在本工程的全部已完工程的价款发包单位不予支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发包单位
3.1.1 发包单位驻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
3.1.2 发包单位驻现场代表权限:除本合同已有条款明确约定外,对于涉及改变工作界面及技术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经济签证核定、增加或顺延工期、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的文件,凡发包单位驻现场代表单独签署的,均为无效文件,对发包单位不产生约束力。发包单位驻现场代表无权单独确认或同意增加或可能增加合同价款的文件。虽有发包单位驻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单位公章但工程质量、数量等与本合同约定或与实际不符的,均为无效文件,对发包单位不具有约束力。
3.1.3 发包单位义务: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用火等审批手续的情况:
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提供情况: 已确定。 组织承包单位、设计人(如有)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单位应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情况:施工图 9 套,其中 4 套施工使用 5 套做竣工图使用(如图纸不够,由承包单位自行处理)。 施工进场后,发包单位组织承包单位共同学习入场须知手册。 对承包单位拟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批复,并对承包单位的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发包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也不承担其缺陷责任,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单位任何的责任和义务。但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的审核仅限于形式审查,不代表对承包单位施工的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了任何明示的或者默示的认可,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对此承担责任。 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图纸。
3.2. 发包单位权利:
有权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相关规范及本工程设计要求,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立即通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对已经使用的,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更换。 有权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管理程序施工,按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对于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违章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发包单位可根据具体施工情况指示承包单位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其中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承包单位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合同规定由承包单位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单位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发包单位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不免除承包单位的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发包单位的财务记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承包单位工程进度(含节点或阶段进度)不能满足发包单位里程碑节点和总工期计划,发包单位有权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承包单位延误工期的事件持续进行,严重影响发包单位工程计划时,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向承包单位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单位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承包单位追偿。有权对承包单位施工状况及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有权责令承包单位及时更正。
4. 承包单位
4.1项目经理: / ,建造师注册编号: / ,联系电话: / 。
4.2项目技术负责人: / ,职称证书编号或建造师注册编号: / ,联系电话: / 。
4.3承包单位委派本项目的督办领导: 联系电话: 。
4.4承包单位义务:
4.4.1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国家规范标准及四川省、绵阳市的相关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4.4.2对本项目实施承包管理,承担承包管理的责任。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纳入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4.4.3根据发包单位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4.4.4协助发包单位完成各类报规、报建工作,负责完成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工作。
4.4.5向发包单位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进度统计报表,一式 份。
4.4.6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详后附件),按要求办理人员、材料、设备及车辆出入施工区的相关证件。
4.4.7发包单位施工区内严禁烟火,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需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4.4.8如需进行爆破作业,由承包单位到公安机关办理炸药使用、运输等审批手续。
4.4.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4.10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单位以前,承包单位应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单位自费予以修复。
4.4.11做好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不另计费用。
4.4.12节约用水、用电。
4.4.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4.2.4.14遵守相关现场管理规定,对成品进行有效保护,不得无故损坏现场已完工程。若承包单位破坏已完工程,应按相关要求予以恢复原状或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并赔偿发包单位由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4.2.4.15严禁承包单位及相关人员封堵大门、道路或围堵发包单位等事件出现,一经出现,由承包单位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并赔偿发包单位由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4.2.4.16 服从、配合发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做好自身机械、设备、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现场成品保护,不得损坏和损害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成品及利益。
4.2.4.17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及发包单位的相关变更指令。
4.2.4.18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指引》等相关管理制度。
4.2.4.19承包单位应向发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妥善化解全部矛盾。
4.2.4.20施工进场后,按发包单位制度及工程指引开展施工。
4.2.4.21确保档案完整、准确,负责竣工档案编制、整理并移交建设项目所在地档案
馆,相关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4.2.4.22提供经发包单位签字的竣工图扫描件和与之对应的电子版图纸。
4.2.4.23如无特别授权,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在本工程签署确认的所有文件均视为承包单位的意思表达,具备法律效力。
4.2.4.24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为本项目往来文件的接收人,发包单位发出的专用通知单、设计变更等文件,承包单位认可其签收文件的法律效力。
4.2.4.25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审批的行为仅系基于施工过程监督之必要,该管理行为不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了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发包单位不对承包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劳动用工的责任。
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承包单位应至少在开工前 日向发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进度计划。施工期间至少于每月最后一周,每季最后一月、每年最后一季向发包单位分别提供下月、下季度和下年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进度计划。对于合同总工期不足两个月的工程,承包单位应于进场前提供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进度计划。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按照发包单位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均为一式 份)。发包单位有权对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按承包单位开工前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进度计划(扣除本合同规定可顺延的工期),根据现场承包单位实际进度状况,发包单位计算出承包单位实际比计划完工日期延误10天以上时,发包单位有权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改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工程应满足的相关规范: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四川省、绵阳市及经开区等相关规定。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质量要求,标准为: 合格 ,要求为: 合格。工程应满足的发包单位相关文件要求: 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 工程质量争议鉴定机构: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由 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支付:如存在质量问题则鉴定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如质量合格则鉴定费用发包单位承担(若鉴定费用需要先行垫付的,由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应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查与返工:承包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要求和发包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发包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单位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发包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单位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它工程;否则,承包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单位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内通知发包单位进行检验,发包单位检验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发包单位应及时检验,发包单位未及时检验,承包单位可顺延该道工序的工期,但在发包单位未检验前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隐蔽。否则,发包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返工,并由承包单位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承包单位应按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在2日内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单位、设计人(如有)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结构中间验收。需报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 按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规定。重新检验:
发包单位有权要求对经检查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合格,发包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如该隐蔽工程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重新检验不合格,承包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至少在开工前 日向发包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并报发包单位审批通过后才能施工,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专项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组织施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接受监督检查。对各种可能扰民的施工行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工程成品保护、场地清洁卫生必须满足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承包单位有责任维护发包单位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由于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而影响发包单位企业形象或造成发包单位被他人索赔,发包单位保留向承包单位索赔的权利。承包单位必须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单位仅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承包单位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承包单位须按相关要求组织进行日常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和安全整改记录。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工程的施工。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及处理,同时告知发包单位,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于承包单位怠于或迟延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损失扩大的,承包单位还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安全事故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文明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范、条例,遵守发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责任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戴安全帽,并满足发包单位相关要求。 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机械(机具)、材料、办公区域等布置,并按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约定标准本合同约定承包单位应达到以下第 7.4.1.1 种标准,验收及评价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要求为准。 合格。 优良。 / 标化工地。 / 。验收和评价标准(办法):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计价方式: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
按承包单位际完成的合格且得到发包单位认可的工程量,结合《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签约合同价
不含增值税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含税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增值税税率: %,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值税税率若因国家相关政策等有变动的,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价不变,含税总价及发票开具与结算计价的原则应按相应政策调整。对于在结算完成之前已按合同约定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的部分,按照 “此部分发票中的不含增值税金额 * (发票中的增值税税率–变更后的增值税税率)”增减计价。
承包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已包括承包单位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图范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内等所需的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机械费、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安拆费、垂直运输费等)、与其他单位的配合、成品保护费、检验检测费、材料价格风险费用、建筑垃圾清运费(至场内指定地点)、规费、税金等,以及按合同及补充合同条件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费。承包单位被认为是合格的、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此类工程有充分的经验,并熟悉比选采购文件和工程现场,已充分考虑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承包单位因估计不足等原因而要求改变合同价款,发包单位将一律不予调整。
工程变更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按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发包单位办理现场经济签证时承担因变更设计方案所增加的合理费用。如承包单位未按照发包单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发包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返工,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所有设计变更的指令,必须以发包单位签发的书面指令为有效。承包单位填写经济签证单应注明工程量增减的原因,并逐项分类别填写工程项目的增减情况,同时在变更实施(部分特殊项目如土方挖填等应在过程中办理经济签证)24小时前,通知发包单位现场代表等相关人员按时到施工现场检查、计量、核定变更造价。被发包单位确认为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其价格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执行。按中标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按对应项目招标控制价* / % +有效承包单位对应项目报价算术平均值* / %后的加权单价结算。投标时、施工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均不作为调价依据。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金由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担保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作为承包单位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期限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止。
(2)缴纳方式:按以下第 / 种方式缴纳。
现金银行转账(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型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保函(按发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内容办理)。
(3)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且履约保证期届满后,承包单位无任何违约行为和其他赔付事项的,在承包单位按发包单位要求完成收尾并退场后,发包单位核实无误扣除违约金(如有时)后,并收到承包单位书面申请退还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承包单位存在违约及其他行为,需要向发包单位支付违约金等任何款项的,发包单位有权径行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而无需征得承包单位同意。
承包单位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机械费涨价风险,并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承包单位所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承包单位在计算投标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凡漏项报价者,中标后不得调整价格。
价。
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或工期延误:
8.2.1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发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2.2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承包单位承担。
8.2.3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自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2.4承包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8.2.5停工期间,承包单位应发包单位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8.2.6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在建工程毁损、灭失等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转移标准划分责任;
8.2.7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8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8.3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及施工图示内容,不排除某项目因工程需要而被取消或改变做法的可能。对发包单位规定的承包单位供货范围,不排除某项因工程需要而改为由发包单位供货的可能。
8.4 合同价款支付:
8.4.1付款方式:本合同遵循先票后款的原则,按以下第 / 种方式办理价款支付。
8.4.1.1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不支付预付款。每次付款前,承包单位必须开具由发包单位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发包单位要求的其他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具体按发包单位要求提供,包括: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工人工资的承诺书等)。否则发包单位有权暂停付款,且并不视为发包单位违约。 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为 / 。
8.4.1.2采用现汇和银行承兑汇票混合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其中现汇占 / %,承兑汇票占 / %,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为 / 。
说明: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合同价款,承包单位在未到承兑期限办理支取,其贴现利息、手续费由承包单位承担,贴现利息及手续费的计算方式为: 月贴现率折算为天*天数*贴现金额,月贴现率执行发包单位集团内资管中心公布的对应贴现月的相关费率。
8.5 预付款: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完成达到使用状态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单位核实无误且在地方供电局办理完成用电手续后,支付至合同总额80%;
8.5.2 剩余款项经审计完成后,按照最终审定金额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
8.5.3 余下工程结算价款3%作为质保金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保证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发生或承包单位已经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经发包单位确认,且承包单位无违约或赔付事项,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质保期届满后,承包单位完成退还质保金的相关审批手续后,发包单位核实上述情况无误后一个月内无息结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保证金待相关保证事项期满或完结后10日内付给承包单位。经甲方确认工程质量保修合格后无息退还
8.5.4 退付方式:银行转账,无息退付。
8.5.4.1退付条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单位之日开始计算(由于发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发生或承包单位已经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经发包单位确认,且承包单位无违约或赔付事项,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完成退还质量保修金的相关审批手续后,发包单位核实上述情况无误后无息结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保证金待相关保证事项期满或完结后付给承包单位。如质量保修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更换主要材料、设备,则该部分的质量保修期自维修完工并获得发包单位认可之日起重新计算,或同一部位多次维修(3次及以上),则质量保修期以最后一次维修完工并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保留与该部分工程或设备金额对等的质量保修金。
8.5.4.2退付时间:质量保修期(2年)满,工程无遗留质量问题,则发包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一个月内退付(需扣除质量保修期间由发包单位支付的维修费用)。
8.5.4.3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起满3年并经发包单位催告,承包单位不向发包单位提出质量保修金退还申请材料视为承包单位放弃本工程质量保修金,发包单位有权不予退还。
材料设备供应发包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无。发包单位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规格、型号、数量由承包单位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成果后 / 日内且不低于使用前 / 日报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对申请的材料设备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交货方式: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甲供材供应商相关代表在项目现场共同清点确认并办理甲供材料移交单。交货地点为项目现场指定地,卸货费用由甲供材供应商承担,因使用或保管需要而发生的搬运、转运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要求发包单位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单位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单位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要求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单位负责接收和保管。因承包单位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承包单位未在约定时间验收的,自发包单位通知承包单位验收之日起,视为材料验收合格,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甲供设备/材料的所有供应商将其所供设备/材料直接在施工现场交给承包单位保管使用,承包单位应按工作流程及现场规定与相关各方一起进行清点、验收、妥善保管,如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设备保管费用(措施费、人工费、二次转运费)已由承包单位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甲供材的检验试验:甲供材供应商负责按规定送检并承担费用。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承包单位认为甲供材质量有问题时,可委托双方认可的 检测单位 进行专业检测、检验。若结论合格,则其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若检测不合格,其费用由甲供材供应商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顺延。 发包单位要求向承包单位提前交货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但发包单位应承担承包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单位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单位批准。由于承包单位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单位承担。发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单位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甲供材实际领用量超过定额规定损耗的,超过部分承包单位按发包单位采购单价的1.5倍扣除对应材料价值;甲供材实际领用量低于定额规定损耗的,按定额规定损耗结算。承包单位采购材料设备:承包单位采购材料设备:除发包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以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单位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供应。承包单位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单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按发包单位及相关规定进行送检,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承包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设计单位(如有)和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用于工程。如替代材料价值低于投标报价,发包单位应扣除差价;如替代材料价值高于投标报价,承包单位自行承担高出投标报价部分费用。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未按发包单位要求的材料进行施工,发包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返工整改直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承包单位因采购材料、设备等,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均与发包单位无关,由承包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承包单位需在获取施工图纸后14日内将工程项目需认质认价的材料清单提交给发包单位项目部。承包单位对认质认价材料认定价格有异议时,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单位举证,经发包单位核实情况后可进行调整。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认质认价材料认定价格有异议的,若未按约定时间举证或所举证资料经发包单位核查不实,而又拒不接受材料认定价格,则该批次材料发包单位可改为“甲供材料”或“甲指乙供材料”。《材料认质认价申报单》批准栏未签字时,该份材料认质认价申报单认定价对发包单位不发生效力。
10.变更及签证
工程变更 经发包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明确的技术条件,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并做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单位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减费用按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 承包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发包单位等相关技术部门书面同意后采纳实施。 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某分部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由发包单位或设计单位(如有)出具修改通知或修改图纸,并应在该分部工程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否则,发包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返工,并由承包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包单位在完成本工程某分部施工后,若发包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按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发包单位办理现场经济签证核定时应承担因变更设计方案所增加的合理费用。如承包单位未按照发包单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发包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返工,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不能拒绝发包单位的变更要求,且须立即按发包单位书面变更的指令进行施工,不能以价格核算为由拖延实施,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单位承担,且在供应商考核评估时,做不良记录。 因承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其他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承包单位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均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无论变更金额大小,必须按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所有设计变更的指令,必须以发包单位签发的书面指令为有效,其他例如设计单位(如有)等签发而无发包单位签字盖章的变更指令无效。经济签证 承包单位须按发包单位规定的表格和内容申报经济签证核定单,同时在变更实施48小时前,通知发包单位驻现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等相关人员按时到施工现场检查、计量、核定变更造价。 承包单位应在现场计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济签证核定单报发包单位驻现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发包单位领导审批,未完成审批的经济签证核定单无效。 所有经济签证核定单(一式肆份)编号应连续。在发包单位审批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将一份原件交发包单位备案,否则发包单位可对未备案的经济签证核定单不予结算。 承包单位有义务提出施工优化方案,以充分降低工程费用,为发包单位提供优质工程。 发包单位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有权复核变更签证,并有权更正现场工程师已确认但不符事实的工程量。
11.竣工验收及结算
竣工验收: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验收报告应在竣工 日前提出,发包单位应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日内组织验收。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历天内向发包单位报送 套竣工资料及 份质量保修书,竣工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取得经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如有)、地勘单位(如有)、承包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造价按本合同第八条所确定的价款调整方式计算确定。工程结算造价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所确定的价款调整方式计算确定,经发包单位审核,若审核结算含税金额确定在100万元以下的,发包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送交的完整齐套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在承包单位积极配合结算审核且无较大争议问题的前提下,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该审核确定的竣工结算造价作为最终价款。若审核结算含税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发包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送交的完整齐套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在承包单位积极配合结算审核且无较大争议问题的前提下,3个月内完成结算初审;后将经初审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在承包单位积极配合结算审核且无较大争议问题的前提下3个月内完成终审,终审确定的竣工结算造价为最终价款。工程量计算:依据发包单位签收确认的有效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及收方记录等,按照《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及其配套文件按实计算。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约定可调材料种类外,其余材料均不调整:
R不可以调整。
£可以调整。
可调材料种类:/。可调材料调价方法:/。暂定价材料:/。人工费调整文件: 不予调整 ;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 ; 税金:不予调整,但当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值税税率若因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合同不含税单价不变,含税总价及发票开具与结算计价原则按相应政策调整。对于在结算完成之前已按合同约定税率开具发票的部分,按照 “此部分发票中的不含税金额 * (发票中的税率–变更后的税率)”增加计价。水电费:水电费按以下第 11.2.9.2 种方式处理。承包单位自行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具体部门由发包单位明确。发包单位缴纳,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1 ‰(承包单位应节约施工用水用电)在发包单位应付承包单位款项中扣除,且发包单位对所扣水电费为承包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水费占比为 30 %,电费占比为 70 %。发包单位提供,承包单位应节约施工用水用电。本工程结算造价以经发包单位审核(初审)、并由四川长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门审定(终审)的价格为最终结算造价。最终结算造价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外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需三方签字盖章生效。承包单位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签的,最终结算造价以发包单位单方确认的最终结算造价为准。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前提条件:本合同工程完工,并完好地移交发包单位。工程无重大遗留问题(质量、安全、人员工资等)。承包单位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为派出的竣工结算核对造价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并会同竣工结算书、结算资料一起提交。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因满足发包单位的要求。审核过程中,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因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审核不能按时完成,审核时间应顺延。
审核过程中,承包单位不得更换造价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承包单位须事前通知发包单位,且对原造价人员已完成审核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予以认可。承包单位对已完成审核的部分不予确认,致使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按期完成,与发包单位其他项目工作计划项冲突时,发包单位另行安排结算核对时间,承包单位不得有异议,并承担结算审核延误的全部责任。
11.2.15 审核过程中,如双方存在重大争议,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11.2.16 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完整有效,发包单位审核开始后将不再接受新的结算资料,因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单位承担。
11.2.17 承包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单位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30日后重新开始计算。
11.2.18 发包单位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也是结算审核依据,与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冲突的,审核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查勘的证明进行取舍。
11.2.19本合同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按实计算工程量均是指:以设计施工图纸和有效设计变更资料结合经济签证核定单、收方等资料为计量依据(不包括错误和不合格的资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
11.2.20索赔及其它争议款项: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索赔或要求,均应在结算前提出,并反映在结算材料和最终结算造价(即本合同价款)中。任何争议、索赔或要求如未在结算前提出的,经发包单位审核(初审)、并由四川长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门审定(终审)的价格为最终结算造价(即本合同价款)后,将视为放弃并不会得到补偿或支付。
12.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承包单位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单位无偿保修。保修条件、范围及保修期限按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以及修理结果不合格,发包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它单位修理所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如不足则承包单位应继续支付予以补足。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单位确保工程的质量,非发包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详见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如保修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更换主要材料、设备,则该部分的保修期自维修完工并获得发包单位认可之日起重新计算,或同一部位多次维修(3次及以上),则质量保修期以最后一次维修完工并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保留与该部分工程或设备对等的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退还: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发生或承包单位已经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经发包单位确认,且承包单位无违约或赔付事项,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完成退还质量保修金的相关审批手续后,发包单位核实上述情况无误后无息结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保证金待相关保证事项期满或完结后付给承包单位。
13.违约责任:
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工期违约因承包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按期竣工或未按要求完工交付的,按 500 元/天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同时承包单位还应赔偿发包单位因此所增加的项目管理等费用。承包单位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要求(经审核签字的施工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单位未能按节点进度和发包单位项目部现场要求完成,按 500 元/天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质量违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在发包单位要求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整改或者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单位不按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按2000-5000元/次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质量事故、承包单位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单位不按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按合同总价的1%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若直接损失超过合同总价的1%,则直接损失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若承包单位整改/返工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拒绝整改/返工,发包单位可另行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整改/返工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在应付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且按整改/返工工作发生的费用的5%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安全文明施工违约: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承包单位不按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按500元/次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出现主管部门下文需整改情况,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 500 元/次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若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按 1000 元/次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承包单位人员拒不服从发包单位安全管理的,相关人员一律清退,并按 500 元/次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出现安全事故,按5000 元/次追究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发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因发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单位负责。其它违约责任:
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守约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本合同签约合同价 5 %的违约责任。
14.合同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单位违约,经收到发包单位整改意见后,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合同或双方达成其它文件中约定的要求。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实际工程进度比合同工期节点进度延迟 20 天及以上时,可视为承包单位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
14.1.5 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单位可以部分解除合同:承包单位违约,经收到发包单位整改意见后,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合同或双方达成其它文件中约定的要求,经发包单位判断其剩余未完成的建设内容相对独立,可拆分施工的。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实际工程进度比合同工期节点进度延迟 20 天及以上时,可视为承包单位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经发包单位判断其剩余未完成的建设内容相对独立,可拆分施工的。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承包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单位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单位应为承包单位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承包单位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后,承包单位必须在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后15天内撤离现场(包括属于承包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不能擅动及破坏不属于承包单位的任何物件。若承包单位逾期未退场,发包单位有权处置其遗留于施工现场的任何物件,处置所得由发包单位所有,且发包单位有权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单位处置物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承包单位不能向发包单位申请补偿,且必须赔偿因此带给发包单位的一切损失。
15.争议解决方式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签约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15.2.2 种方式解决。申请由 绵阳 仲裁委员会仲裁。向发包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关于转包、分包
发包单位分包工程:按以下第 16.1.2 种方式。不允许分包;允许分包,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允许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工程: 不允许分包 。严禁承包单位对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发包单位有权解除承包单位施工合同,要求承包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并由承包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7.其他事项
发包单位就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涵义向承包单位做了必要的解释和澄清,承包单位对此无异议。本合同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对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要求在本合同未列明的,而在本合同附件中有要求的,该要求与本合同条款效力一样,同样对承包单位有约束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议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单位执 肆 份,承包单位执 贰 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举报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单位或相关管理人员若有不作为和索贿等行为,承包单位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16-2418450;
电子邮箱地址:chjw@changhong.com。
举报需以事实为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以便反馈情况。
17.7 未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工程款债权)转让于第三人。
通知与送达
17.8.1承发包单位双方之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者信件须是书面形式,按下述联络地址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更改地址须提前七日通知对方,否则未通知一方承担不能送达的不利后果。
17.8.2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权人(承包单位工作人员也视为被授权人)签收时或发包单位直接张贴于承包单位处视为送达;如果通过国内或国际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无论该信件是否被退回或签收);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送达(无论该信件是否被退回或签收);如以网络邮件方式传送,则以发出当日视为送达;如以短信送达,则短信一经发出视为送达;如果发包单位通过报社公告,同样视为送达承包单位。
17.8.3双方确认下述条款所列明的收件人、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的适用范围同样包括在本合同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非该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或执行部门另行提供确定了新的送达方式。
17.8.4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书面形式按下述联络地址发出:
发包单位:
收件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单位:
收件人:
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附件:以下附件之间或附件与本合同之间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合同
附件三. 防腐保廉协议书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 | | 承 包 人: | |
(公 章) | | (公 章) | |
住所: |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
审核: | | 审核: | |
经 办 人: | | 经 办 人: | |
电话: | | 电话: | |
开 户 银 行: | | 开 户 银 行: | |
账号: | | 账号: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单位(全称):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全称):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实验中心J06新建实验室配电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 本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 即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执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内容:
1.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3、装修工程为2年;
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1.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6、厂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1.7、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单位之日起计算;
1.8、本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
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以及修理结果不合格,发包单位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它单位修理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如不足则承包单位应继续支付予以补足。
2.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单位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就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如有)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如有)提出保修方案,承包单位实施保修。
3、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工程质量保修金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3%。
5、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发生或承包单位已经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经发包单位确认,且承包单位无违约或赔付事项,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完成退还质量保修金的相关审批手续后,发包单位核实上述情况无误后无息结清,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保证金待相关保证事项期满或完结后付给承包单位。
如保修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更换主要材料、设备,则该部分的保修期自维修完工并获得发包单位认可之日起重新计算,或同一部位多次维修(3次及以上),则质保期以最后一次维修完工并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保留与该部分工程或设备对等的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退还后,承包单位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双方约定的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仍承担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单位(公章/合同章): | | 承包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审核人: | | 审核人: | |
***: | | ***: | |
附件二: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合同
发包单位(全称):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全称):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所签订的实验中心J06新建实验室配电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创建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本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特此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如下:发包单位职责
1.2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1.3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调会,及时传达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示精神。
1.5 组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联检组)对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1.6 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只是发包单位在履行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不管发包单位监控情况如何,不能代替法律赋予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承包单位职责
2.1 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绵阳市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2.2 定期组织各分包单位及施工班组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调会,及时传达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示精神。并将会议纪要抄送发包单位备案。
2.3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应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配备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协管员。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各级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评。
2.4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制定、审核、审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2.5 承包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2.6 承包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章、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消防等行为。
2.7 承包单位的特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接收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作业,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有关作业。
2.8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单位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2.9 承包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及安全专兼职检查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2.10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保证自身人员设备的安全,还应保证发包单位员及一切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的安全,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概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与发包单位无关;如给发包单位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专职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成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11 承包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单位认可后实施。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单位认可后实施。
2.13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2.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2.15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应主动接收发包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并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单位安全文明联检组的监督与检查。“三违”现象必须限期整改。
2.16 凡是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管理与操作)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及对他人的伤害,均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与损失)。
2.17 凡由于承包单位在施工时所造成发包单位设施破坏的所有损失应由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所出现的人身安全事故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单位无关。
2.18 发包单位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如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改,发包单位可责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承包单位承担由停工所造成损失及工期延误。
2.19 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将会对发包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生活、工作、安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的时间和承包方法,提前告知发包单位,以便采取相关办法和措施。
2.20 施工区应设置安全围护措施,因特殊情况未能围护的部位,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注明施工区的位置、边界和交通导向图,以引起行人和车辆的注意,引导其及时绕行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减少意外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2.21 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并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范围,应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结案后应将事故批复抄送发包单位备案。
2.22 工地现场必须进行围闭管理,工地围墙上的标识和宣传策划的权利归发包单位所有,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任何其它单位不可以在围墙上做任何标识;承包单位的材料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看护,如发生一切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概由承包单位承担。 违约责任
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同时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每死亡1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
3.2 因承包单位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出现安全文明隐患经发包单位提出,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
3.3 因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勒令停工的,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0元。
3.4 以上费用不包括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单位有权从承包单位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单位应付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引起发包单位及建设项目被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负面报道的,发包单位保留追诉权。其它
4.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移交完成后失效。
4.2 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共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
发包单位(公章/合同章): | | 承包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审核人: | | 审核人: | |
***: | | ***: | |
附件三 :防腐保廉协议书
发包单位(全称):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全称):
承发包双方于 2025年 月 日签署了 实验中心J06新建实验室配电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承发包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双方的责任
1.1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2、发包单位的责任
发包单位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3、承包单位的责任
应与发包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5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承包单位应付给发包单位的款项均须转入发包单位的公司账户或以现金方式交给发包单位财务部门指定的收银员。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付款的,按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处理。
4、违约责任
4.1 发包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单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单位造成的损失外,承包单位还应承担施工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
4.3 如因承包单位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单位人员,一经查实,发包单位有权取消或终止施工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5、协议书有效期
5.1 本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6、协议书份数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承发包双方各执一份,送交承发包双方的上级监督单位各一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单位(盖章/合同章): 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审核人: 审核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