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仪陇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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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南充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仪陇县第二中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仪陇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改造(空调、大屏)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13242025000081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仪陇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改造(空调、大屏)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潘承家用电器店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千业路144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仪陇县第二中学
地址: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89号
四、基本情况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仪陇县第二中学四川省仪陇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改造(空调、大屏)设备采购项目(N511324202500008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7 月 18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空调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海尔或极少数品牌,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指向特定品牌,有明显的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条款。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仪陇县财政局
2025年09月30日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仪陇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改造(空调、大屏)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潘承家用电器店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千业路144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仪陇县第二中学
地址: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189号
四、基本情况
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仪陇县第二中学四川省仪陇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改造(空调、大屏)设备采购项目(N511324202500008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7 月 18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空调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海尔或极少数品牌,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指向特定品牌,有明显的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条款。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仪陇县财政局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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