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自贡市高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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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自贡市 | 采购单位 |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自贡高新区中小学校空调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3052025000028
二、项目名称:自贡高新区中小学校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简阳市盛唐传奇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简阳市镇金镇金桥居安会三社2幢1层4号-5号
被投诉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蓝鹰海岸六楼
四、基本情况
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自贡高新区中小学校空调采购项目(N5103052025000028),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18 日。
投诉事项1:评标方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购买的都是通用设备评标细则及标准中价格分未占主要,主观分占比较高,为高价中标留下巨大操作空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等不合理且指向特定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和品牌留足足够的操作空间,本次招标文件第一次采购都是最低价法,本次采购前后文件存在巨大差异,完全存在围标串标可能,采购负责人和意向供应商或者品牌可能存在利益勾结,甚至操纵评审过程,中标价格会明显高于同类产品采购,滋生腐败。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高新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二、项目名称:自贡高新区中小学校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简阳市盛唐传奇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简阳市镇金镇金桥居安会三社2幢1层4号-5号
被投诉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蓝鹰海岸六楼
四、基本情况
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自贡高新区中小学校空调采购项目(N5103052025000028),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18 日。
投诉事项1:评标方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购买的都是通用设备评标细则及标准中价格分未占主要,主观分占比较高,为高价中标留下巨大操作空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等不合理且指向特定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和品牌留足足够的操作空间,本次招标文件第一次采购都是最低价法,本次采购前后文件存在巨大差异,完全存在围标串标可能,采购负责人和意向供应商或者品牌可能存在利益勾结,甚至操纵评审过程,中标价格会明显高于同类产品采购,滋生腐败。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高新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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