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凉劳人仲案〔2025〕172号裁决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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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凉山彝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凉劳人仲案〔2025〕172号
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黄芳玉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通过直接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进行公告。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芳玉以下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2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73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1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合计:***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凉劳人仲案〔2025〕172号),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花园路165号503办公室。逾期视为送达。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公告
凉劳人仲案〔2025〕172号
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
黄芳玉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完毕。因无法通过直接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进行公告。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凉山锦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芳玉以下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2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73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1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合计:***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凉劳人仲案〔2025〕172号),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花园路165号503办公室。逾期视为送达。
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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