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绵阳市医疗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所属地区:四川绵阳市 发布日期: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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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绵阳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绵阳市医疗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绵阳市医疗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要求,特此发布本提示。
本提示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不适用本提示。
一、医疗广告要坚持正确的导向
医疗广告应当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医疗广告不得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四)严禁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
(五)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软色情”、赌博、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
(六)严禁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
(七)医疗广告不得违背医学伦理规范,禁止发布含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代孕”“人体器官交易”等内容;
(八)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九)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治愈率100%”“永不复发”等绝对化用语。谨慎使用“独家”“首创”“全国领先”“领导品牌”等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否则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风险;
(十)医疗广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广告的界定
(一)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八个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二)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1.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
2.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
3.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4.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
(三)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2.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
3.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
4.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5.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
6.存在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四)禁止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和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禁止在介绍健康、养生、科普知识等栏目(节目)、互联网页面中,出现相关医疗机构或人员的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
三、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备查。
四、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合法,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一)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医疗器械。
(二)宣传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含有“安全无副作用”“副作用小”“微创无痛”。
(三)不得出现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保证诊疗效果的用语。如“三天病痛消失”“彻底治愈”“无效退款”“ 保险公司保险”、治疗前后对比图等。
(四)不得含有“免费治疗”“优惠手术”“买一赠一”等诱导性内容。
(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如“指定妇科医院”“医学研究协会推荐机构”等。
(六)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医疗广告中出现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机构为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做推荐证明,或者使用患者名义或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作证明,均应视为广告代言行为。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播出医疗广告。如:广播电视禁止发布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医疗广告。
(八)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医疗机构作冠名。
(九)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医疗广告。
全市各传统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违法违规风险。要对照医院宣传“说事实,不说评价”“讲服务,不讲疗效”“做公益,不搞营销”的原则,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及时发现整改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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