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屏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所属地区:四川宜宾市 发布日期: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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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四川 宜宾市 采购单位 屏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屏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零售户之间无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屏山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屏山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屏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屏山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工作,在具体进行布局时,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分区布局、分类施策、进退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细则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格管理模式。依据屏山县地理位置分布的特点,将屏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网市场、农网市场、特殊市场,单元格划分情况见附件1。
(一)城网市场按照社区分为7个市场单元,按照具体小区和街道细分为21个市场单元格。
(二)农网市场按照规划乡镇、社区、行政村、新建小区分为17个市场单元格。
(三)特殊市场:含高铁站、加油(加气)站、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等。
第六条屏山县通过对零售点单元格实行总量规划和间距限制,实现对全县零售点布局的规划。
(一)总量规划。全县零售点以单元格为单位,区分现有和新建两个类别,实施零售点单元格分类管理。
1.现有类别。全县所有现有单元格,实行动态管理。现有单元格的新增配额来源于每年许可证的注销数量,以现有单元格零售点数量为基准,在单元格内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2.新建类别。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程度、地理位置等因素,对2025年1月1日以后交付的新建住宅小区的商铺和商业步行街,可增设零售点,单元格内符合间距要求即可设置零售点。
3.零售点单元格及数量管理。
退出卷烟经营的零售点配额仅在所在单元格内有效。
(二)间距限制。城网市场零售点间距要求为80米,该间距要求仅适用于同一单元格内的零售点;农网市场零售点间距要求为40米,该间距要求仅适用于同一单元格内的零售点。
(三)单元格配额满额情况下,屏山县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对应单元格内人口数量、消费水平和许可证饱和程度等因素增加该单元格配额上限,新增配额统计和公布时间详见附件2的相应内容。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数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1.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加气)站便利店、高铁站候车室,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6个月内于原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3.部队营区、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业态,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点。
4.持证个体工商户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转型为其他企业类型(含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不存在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或其他暂不适宜转型升级问题的。
5.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年度日均人流量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零售点;年度日均人流量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具体年度日均人流量数据以相关管理方核定数据为准。
6.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用工数每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40米。
7.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或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屏山县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经营户摊位或商铺数量小于200个的,按照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户摊位或商铺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米。
9.屏山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商业步行街,设置的零售点数量在2个及以上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80米。
10.经实地核查,申请人的经营地址位于无零售点的行政村(社区)并符合办证条件的。
第八条符合特殊情形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本规定数量限制(迁入新建类别内单元格除外),限享受一次政策照顾:
1.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之内,于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在许可证所在地(社区/乡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之内,于原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在经营地址所在地(社区/乡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因政府原因,存在集体搬迁(超过单元格零售点总数50%)情况,且在经营地址所在乡镇范围内,政府暂未完成新建区域规划建设的,在临时另行选址经营时可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自另行选址经营之日起5年(含5年)内,因政府完成规划建设,再次提出新办或变更的(原许可证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可按本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3.为深入推进宜宾文化和旅游建设,申请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文旅部门确定为与“地方文旅品牌”“非遗技艺”等文旅特色产业集群相关的。
4.位于中小学校周边距离100米(含100米)范围内、取得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周边距离30米(含3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许可证所在地(社区/乡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
5.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被撤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所在地场镇范围内另行选址经营的。
6.农网市场零售户另行选址经营的,仅限原核定经营地址所属单元格内;
7.在宜宾市范围内经营3年以上,且在宜宾范围内近3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行为(连锁店及其直营门店均视为同一主体)的连锁店及其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数量达到5家以上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间距标准的50%执行,受本规定数量限制:
1.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便利店和超市。
2.现役军属、烈属直系亲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为个体工商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3.中、重度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为个体工商户,限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参与经营,享受照顾政策仅限办理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中、重度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包括:
A.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B.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C.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D.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2)中、重度残疾人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享受照顾政策:
A.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B.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C.其他足以认定家庭经济不困难的情形。
第九条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申请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炸药、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3.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园内及周围100米(含10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取得办学资格幼儿园园内及周围30米(含30米)范围内的。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零售点数量的2%;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零售点数量的8%,且间距应符合所在单元格规定要求。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以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起算点。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专门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的机构。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21)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业态分类情况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经营场所面积以申请地址不动产权证所登记的套内面积或实际勘察面积为标准,以较小的面积为准,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无不动产权证的,需出具街道以上开出的产权使用证明,并以测量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经营面积的测量,包括申请地址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和其他用于仓储或办公等经营用途的区域,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被认定为经营面积范围内所有区域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距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局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并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屏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屏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屏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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