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屏山县学校章程
【招标信用】屏山县学校章程: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宜宾市 | 采购单位 | 屏山县学校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序言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四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章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章 学校教职工代表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七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六节 校园环境管理
第八章 教师和职员
第九章 学生
第十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第一章 序 言
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屏山县最东端,区位优势凸显,距新县城30公里,40分钟全硬化路面车程;离宜宾市区36公里,50分钟全硬化路面车程,交通十分方便,是工作、生活的热土。
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隶属于屏山县屏山镇,学校占地面积15096平方米,建筑面积10260.82平方米,绿化面积2700平方米,运动场地8485平方米。学校现有13个教学班,在校学生450人;共有专任教师40人,其中高级教师10人,中级教师14人,初级教师14人,教学人员2人;专科学历15人,本科学历25人。
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下辖万福基点校。
万福基点校占地面积2038平方米,建筑面积1613平方米,绿化面积220平方米,运动场地1308平方米。学校现有3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6人;共有专任教师7人,其中高级教师1人,中级教师5人,初级教师1人;专科学历3人,本科学历4人。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办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 号)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创新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基本途径,推动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四条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切实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 本章程是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学校教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
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助。屏山县人民政府为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举办机构(单位),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行使具体管理权力。屏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屏山县屏山镇鸭池社区屏宜组。为顺应教育数字化发展趋势,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战略要求,构建智慧化教育教学环境,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与学生数字化素养培育,将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纳入办学核心工作,特补充本条款。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 学校设支部副书记1名、支委会成员3名。
第十四条 书记、副书记、支委会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落实本校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重要事项;
3.学校党组织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组织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4.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进行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8.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原则、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九条 学校业务范围:小学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章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教代会,作为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成员随工作地点变动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个人诚信和履职的相应知识技能,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热心公益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成员不因成员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职责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6.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7.教代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 基本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会议事程序:
1.提议召开教代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2.审议会议议题;
3.表决并形成决议;
4.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5.出席会议的教代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教代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席、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2.会议时间、地点;
3.主要议题及议程;
4.与会成员发言要点;
5.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是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指导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工会、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策和监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 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任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校长权力:
1.决策和指挥权。校长是学校最高领导者,学校重大问题须由校长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有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必须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规定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四十条 副校长、基点校校长、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由校长提名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批、行文任命;基点校教导主任由校长任命,报主管局备案。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副校长具体负责本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分管工作,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教学研究工作;后勤具体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事务。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成员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学校根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课程管理、班主任工作管理、团队工作管理和班队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1.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开办家长学校,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形成“三结合”德育工作网络。
3.注重校园的物质文化制度化、观念化,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导向功能,陶冶功能,辐射功能。
4.德育强调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和缺点,不得变相体罚甚至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优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 认真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参加教学改革实践,鼓励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坚持推广“评优课活动”和“随堂听课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编排课表,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室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照顾两头,因材施教,使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素质生动、活动、主动地得到发展。
第四十八条 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建设“数字化校园”的要求,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努力形成“互联网+学科”教学管理模式,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快推进校园信息化进程,提高校园安全、学生管理、后勤服务、资源共享等信息化水平。持续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不断更新信息化设备,开展信息化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
第五十条 认真做好教学工作,进行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第五十一条 严格考试制度,所有课程均按教育局要求实行。
第五十二条 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多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成长。
第五十三条 确保学生每天有充足的自由活动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学生活动课程和活动时间。
第五十四条 学生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任何人不得征订规定外的教辅读物,也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用书,以保证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五条 学校除在工作日内开设不收费的校级兴趣小组以外,不在休息日内收费开班或集体补课。教师也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第五十六条 根据体育卫生工作要求和任务,抓好学校体卫工作,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工艺活动、科技、参观浏览等课外活动,充实学生生活,培养学生开拓精神和创造才能。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育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是学生的组织者、指导者和教育者。明确班主任职责,协调与学科教师、家长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上级要求、学生年龄特点和身心要求,开展少先队活动。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后勤工作应为学校工作、师生生活服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督促指导职能。
第六十条 后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做到廉洁奉公,一尘不染。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收费一律屏山县物价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为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学校经费,提高效益,正确执行预算,严格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监督,并接受上级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提高校产使用效率,延长使用期限,更新教学设备,反对各种侵害行为。
第六十四条 提高教职工生活福利,保障师生健康,以提高师生积极性和办学效率。
第六十五条 净化、绿化、美化校园,规划校园,保持环境卫生,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第六节 校园环境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育人环境。学校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加强行政和教师护导工作,推广“小小监督员”值勤制度,培养学生文明习惯。
第六十九条 教师车辆在校园内指定位置停放整齐,学生不得骑车到校。
第七十条 教育学生不在校门口小摊上购买“三无”食物,以确保学生健康。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校保卫工作,晚间安排值班人员。防火、防盗、防电,经常检查校舍设施,防患于未然。
第七十二条 建立校园卫生和安全工作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校园每天定人定时清扫,创建整洁、卫生、和谐、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八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其义务,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七十六条 教师的任用采取聘任制,签订聘任书,学校根据教师能力和各方面表现进行高聘和低聘,教师必须履行聘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写好各类计划工作总结,专题小结。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工作中产生严重偏差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处罚。教师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八十条 教师要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热爱并献身教育事业,热爱并尊重学生,严于律已,为人师表,学而不厌,刻苦钻研,团结协作,互勉互进。
第八十一条 教师不能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生活,由校长、工会、后勤具体负责退休教师工作。
第九章 学 生
第八十三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掌握各科各年级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十四条 学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成绩优良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有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并大力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
第八十七条 少先队组织是学校教育事业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服务的重要力量,配合学校引导少年儿童树立远大的革命理想,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促进广大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十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九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学校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校支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参与讨论决策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问题。对工会、少先队等组织的领导发挥其作用。
第九十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九十三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青年教师和老教师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与学校干部的考核。学校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十六条 学校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提出建议。教师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报复。
第九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2024年11月8日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屏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
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