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什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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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采购单位 | 什邡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蜀西优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荣誉军人休养院设施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6822025000099
二、项目名称:荣誉军人休养院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华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99号13栋1-3层10号
被投诉人:什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雍城北路399号
被投诉人:四川蜀西优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621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蜀西优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什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荣誉军人休养院设施采购(N5106822025000099),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11 日。
投诉事项1:“专家现场回避”涉及情形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个别专家(现场回避专家)相互串通违反评审纪律谋求不当利益。
投诉事项2: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满足要求的相关供应商或者品牌不足三家,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歧义(采购需求未明确实现目标的所有技术)、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亦合理,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该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另以检举的形式向本机关递交检举材料。检举内容实质是对采购文件的检举,检举事项具体内容和本案投诉事项2、4一致;检举请求与本案投诉请求一致。
什邡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04日
二、项目名称:荣誉军人休养院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华宇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99号13栋1-3层10号
被投诉人:什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雍城北路399号
被投诉人:四川蜀西优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621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蜀西优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什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荣誉军人休养院设施采购(N5106822025000099),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11 日。
投诉事项1:“专家现场回避”涉及情形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个别专家(现场回避专家)相互串通违反评审纪律谋求不当利益。
投诉事项2: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满足要求的相关供应商或者品牌不足三家,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歧义(采购需求未明确实现目标的所有技术)、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亦合理,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该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另以检举的形式向本机关递交检举材料。检举内容实质是对采购文件的检举,检举事项具体内容和本案投诉事项2、4一致;检举请求与本案投诉请求一致。
什邡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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