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乐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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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资阳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 项目名称 | 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三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20222025000003
二、项目名称: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珺浩(九江)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高丰镇乌石街府前东路六排13-1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261号
被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迎宾大道143号附1号
四、基本情况
***代理的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三次)(N512022202500000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15 日。
投诉事项1:台式计算机要求“13代i5处理器(8核/4.6GHz)”,排斥AMD等同性能CPU;智能交互平板“超声波配对功能”技术垄断,但该功能并非行业标准,仅希沃等少数品牌支持。
投诉事项2:电子教室、集中控制软件要求,“CMA/CNAS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标准,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投诉事项3:显示器要求“4K+Type-C接口”的同时强制节能认证,构成双重排斥。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至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04日
二、项目名称: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珺浩(九江)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高丰镇乌石街府前东路六排13-1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261号
被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迎宾大道143号附1号
四、基本情况
***代理的四川省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三名工程—电商专业教学设备采购1(三次)(N512022202500000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8 月 15 日。
投诉事项1:台式计算机要求“13代i5处理器(8核/4.6GHz)”,排斥AMD等同性能CPU;智能交互平板“超声波配对功能”技术垄断,但该功能并非行业标准,仅希沃等少数品牌支持。
投诉事项2:电子教室、集中控制软件要求,“CMA/CNAS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标准,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投诉事项3:显示器要求“4K+Type-C接口”的同时强制节能认证,构成双重排斥。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至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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