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元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补充规定》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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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广元市 | 采购单位 | 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补充规定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构建美好人居环境,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立足广元实际,起草了《〈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补充规定》。鉴于该文件以提升人居环境为出发点,时间紧急需加快出台该文件,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5年11月6日—11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发送意见至32635284@qq.com,并请附上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
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发〔2025〕79号)中“因地制宜制定好房子配套技术文件”有关要求,为构建美好人居环境,强化公共配套服务,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与广元市实际,围绕“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筑设计理念,对《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升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商业类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不得小于100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以内部分按4‰配置,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临街出入口,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优化垃圾用房设置标准。新建住宅项目应按总建筑面积的0.8‰配置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同时,应按照《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等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垃圾用房和垃圾收集点,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与邻避措施,方便使用与管理维护。
三、鼓励设置架空层丰富小区公共活动空间。新建住宅建筑鼓励首层架空,其权属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用于小区居民开展日常活动。架空层内宜植入终身教育、为老服务、体育健身、健康管理、文化活动等便民功能。架空层宜临小区集中绿地设置。架空空间应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视线通透,便捷可达。架空空间层高不宜小于4.5米,因建筑限高、首层设置功能用房等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3.6米。
四、鼓励住宅项目独立设置配套商业。新建住宅项目宜独立设置配套商业,确因用地条件、功能布局受限等原因需设置底层商业的,宜结合住宅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社区公共空间等规划布局,与周边商业形成连续界面。设置底层商业的住房楼栋,宜通过架空层降低商业部分对住房部分的不利影响。商业的业态不应对居住环境造成油烟污染、噪声污染、消防隐患和其他负面影响。
五、优化配套用房计容规则。不超过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的门卫室、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垃圾房、小区公共卫生间(含无障碍设施)、儿童之家、业委会用房、党群服务用房等权属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项目配套用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六、调整屋顶设备用房计容规则。建筑物屋顶设有不小于屋顶面积60%的公共活动区域时,集中设计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上述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该栋建筑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25%。
七、支持住宅小区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鼓励新建住宅项目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将小区出入口、楼栋出入口、单元出入口、小区内全民健身场所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开敞式风雨连廊不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八、提升住宅建筑立面品质。为促进建筑立面协调统一,住宅项目阳台进深不应大于3米,无论阳台封闭与否,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纳入容积率计算。
九、提升住宅建筑房屋附属空间品质。为打造高品质的居住空间,满足市民多样化居住需求,阳台、飘窗以及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开敞式电梯前室、外廊、空腔、镂空、花池等房屋附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项目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十、明确地下室人行通道管控要求。住宅地下室电梯前室、楼梯间等人行出入口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人行通道。
十一、优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室外停车棚、集中停放等场所要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实体隔墙进行分隔,每组停车数量不超过20辆。
十二、适用要求
1.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2.本规定作为《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的补充规定,与《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广元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施行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类项目,可按《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及本规定执行。
4.一个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地块原则上不得混用《技术规定》适用版本,未建设部分确需适用《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及本规定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示并全面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5.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6.本规定由广元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5年11月6日—11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发送意见至32635284@qq.com,并请附上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
《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
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发〔2025〕79号)中“因地制宜制定好房子配套技术文件”有关要求,为构建美好人居环境,强化公共配套服务,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与广元市实际,围绕“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筑设计理念,对《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升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商业类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不得小于100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以内部分按4‰配置,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临街出入口,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优化垃圾用房设置标准。新建住宅项目应按总建筑面积的0.8‰配置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同时,应按照《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等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垃圾用房和垃圾收集点,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与邻避措施,方便使用与管理维护。
三、鼓励设置架空层丰富小区公共活动空间。新建住宅建筑鼓励首层架空,其权属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用于小区居民开展日常活动。架空层内宜植入终身教育、为老服务、体育健身、健康管理、文化活动等便民功能。架空层宜临小区集中绿地设置。架空空间应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视线通透,便捷可达。架空空间层高不宜小于4.5米,因建筑限高、首层设置功能用房等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3.6米。
四、鼓励住宅项目独立设置配套商业。新建住宅项目宜独立设置配套商业,确因用地条件、功能布局受限等原因需设置底层商业的,宜结合住宅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社区公共空间等规划布局,与周边商业形成连续界面。设置底层商业的住房楼栋,宜通过架空层降低商业部分对住房部分的不利影响。商业的业态不应对居住环境造成油烟污染、噪声污染、消防隐患和其他负面影响。
五、优化配套用房计容规则。不超过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的门卫室、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垃圾房、小区公共卫生间(含无障碍设施)、儿童之家、业委会用房、党群服务用房等权属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项目配套用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六、调整屋顶设备用房计容规则。建筑物屋顶设有不小于屋顶面积60%的公共活动区域时,集中设计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等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上述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该栋建筑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25%。
七、支持住宅小区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鼓励新建住宅项目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开敞式风雨连廊,将小区出入口、楼栋出入口、单元出入口、小区内全民健身场所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开敞式风雨连廊不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八、提升住宅建筑立面品质。为促进建筑立面协调统一,住宅项目阳台进深不应大于3米,无论阳台封闭与否,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纳入容积率计算。
九、提升住宅建筑房屋附属空间品质。为打造高品质的居住空间,满足市民多样化居住需求,阳台、飘窗以及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开敞式电梯前室、外廊、空腔、镂空、花池等房屋附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项目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十、明确地下室人行通道管控要求。住宅地下室电梯前室、楼梯间等人行出入口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人行通道。
十一、优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室外停车棚、集中停放等场所要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实体隔墙进行分隔,每组停车数量不超过20辆。
十二、适用要求
1.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2.本规定作为《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的补充规定,与《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广元市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措施》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施行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类项目,可按《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及本规定执行。
4.一个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地块原则上不得混用《技术规定》适用版本,未建设部分确需适用《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及本规定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示并全面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5.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6.本规定由广元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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