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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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采购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1172025000291
二、项目名称: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子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17层1711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街道红旗大道北段221号
被投诉人: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0层2015号
四、基本情况
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N510117202500029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9 月 26 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具有非常明确排他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2:本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非常不合理,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恶意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公司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前期的质疑事项,关于前期提出的质疑事项1的答复,该质疑函复简单、敷衍、粗暴的回应而没有任何佐证材料之处,完全无视合理质疑,并且也是在2025年10月9日后递出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之内的最后一天做回应,针对本次评审过程我方保留进一步投诉权。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03日
二、项目名称: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子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17层1711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街道红旗大道北段221号
被投诉人: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0层2015号
四、基本情况
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N510117202500029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9 月 26 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具有非常明确排他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2:本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非常不合理,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恶意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代理公司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前期的质疑事项,关于前期提出的质疑事项1的答复,该质疑函复简单、敷衍、粗暴的回应而没有任何佐证材料之处,完全无视合理质疑,并且也是在2025年10月9日后递出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之内的最后一天做回应,针对本次评审过程我方保留进一步投诉权。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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