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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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广元市 | 采购单位 | 提交市场监管部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现场领取、免费邮寄、电子证照
一、适用范围
依法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广元市内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且租赁行为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租赁手续合法有效。
四、申请主体
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即租赁土地使用权人)。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租赁相关权属来源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3.租赁土地批准文件;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六)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符合免税政策的,提交免税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一个流程,证书免费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城镇住宅用地80元/件,非住宅用地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九、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现场领取、免费邮寄、电子证照
一、适用范围
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因租赁期限调整、承租人名称变更、土地用途依法变更、租赁土地面积调整、承租人主体资格变更(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情形,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且在租赁有效期内;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相关规定;
3.变更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无权属争议或限制登记情形。
四、申请主体
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变更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1.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根据变更类型提交对应材料:
(1)租赁期限调整:①租赁期限调整的批准文件;②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③涉及租金调整的,提交新的租金缴纳凭证。
(2)承租人名称变更:①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姓名变更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②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名称变更事宜,无需重新签订合同的)。
(3)土地用途变更: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②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载明新用途及对应租赁要求);③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需补缴相关费用的,提交缴费凭证。
(4)租赁土地面积调整:①面积调整的批准文件;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更新材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明确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及界限);③补充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明确面积调整及对应租金、期限变化)。
(5)承租人主体资格变更:①主体变更的法律文件(如合并协议、分立决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主体变更的批准文件;③新承租人承接原租赁权利义务的承诺书或协议。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变更涉及土地界址、面积调整的,需提交更新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涉及界址、面积变化的,可提交原调查成果复印件并注明 “变更无界址面积调整”)。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符合免税政策的,提交免税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一个流程,证明免费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其中企业间登记1个小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
九、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现场领取、免费邮寄、电子证照
一、适用范围
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登记,因承租人发生主体变更(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导致实际使用权人变更)、租赁权依法转让(经出租方同意)、继承、赠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法定情形,需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权利主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1.原租赁土地使用权已办理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且在租赁有效期内;
2.转移行为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如租赁权转让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移后新承租人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义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期限;
3.无权利限制情形:原租赁土地无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的登记记录,或已依法解除相关限制;
4.已结清转移前的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无权属争议;
5.转移材料真实、完整、合法,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
四、申请主体
1.一般情形:由原承租人(转让方/出让方)与新承租人(受让方/承受方)共同申请;
2.特殊情形:①因继承、受遗赠导致转移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单方申请(需提交生效继承证明材料);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由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单方申请;③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转移的,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单方申请(需提交主体变更批准文件)。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4.特殊申请主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律文书;继承情形中,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提交放弃继承声明及身份证明。
(三)转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1.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根据转移类型提交对应材料:
(1)租赁权转让:①出租方出具的《同意租赁权转让书面意见》;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权转让协议》;③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企业合并/分立:①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如主管部门批复、股东会决议);②《企业合并/分立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③出租方出具的同意主体变更的书面意见(如原合同约定需经出租方同意)。
(3)继承/受遗赠: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②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租赁土地使用权由继承人继承);③如存在遗赠情形,提交遗赠公证书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声明。
(4)赠与:①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标的为租赁土地使用权);②出租方出具的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③如属于公益性赠与,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①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明确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权利承受人);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
3.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费用结清证明材料
1.原承租人已结清转移前全部租金的证明(由出租方出具);
2.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符合免税政策的,提交免税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一个流程,证书免费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其中企业间登记1个小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城镇住宅用地80元/件,非住宅用地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九、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十、注意事项
按规定需公示公告的,公示公告期(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证时限。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查询核验
一、适用范围
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因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主动申请提前终止租赁、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或收回、承租人主体资格终止(如企业注销、自然人死亡且无权利继承人)等法定情形,需终止租赁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2.注销情形符合法定要求:如租赁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租,或提前终止租赁已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或土地被征收/收回已取得法定文书;
3.无其他法定限制注销的情形(如已解除抵押权、查封等权利限制);
4.注销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主体
1.一般情形:原《不动产权证明》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如承租人主动申请注销、租赁期限届满等);
2.特殊情形:①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由征收/收回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②承租人主体资格终止的(如企业注销),由权利承受人(如继承人、清算组)申请;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注销的,由当事人申请或相关部门嘱托。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4.特殊申请主体:征收/收回部门申请的,提交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征收/收回批准文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律文书。
(三)注销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1.原《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
2.根据注销类型提交对应材料:
(1)租赁期限届满: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②已结清全部租金的证明(由出租方出具)。
(2)提前终止租赁:①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②已结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凭证;③如涉及违约责任,提交违约金缴纳凭证或双方无争议说明。
(3)土地被依法征收/收回: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征收/收回批准文件;②《征收补偿协议》或《收回土地决定书》;③原承租人出具的土地已移交证明(或征收/收回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4)承租人主体资格终止:①企业注销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算报告(载明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②自然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明确土地使用权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③其他主体终止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终止证明及权利处置文件。
(5)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注销:①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明确需注销租赁土地使用权);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
3.如涉及土地恢复原状义务,提交土地已恢复或无需恢复的确认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登簿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现场领取、免费邮寄、电子证照
一、适用范围
依法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广元市内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且租赁行为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租赁手续合法有效。
四、申请主体
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即租赁土地使用权人)。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租赁相关权属来源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3.租赁土地批准文件;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六)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符合免税政策的,提交免税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一个流程,证书免费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城镇住宅用地80元/件,非住宅用地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九、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现场领取、免费邮寄、电子证照
一、适用范围
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因租赁期限调整、承租人名称变更、土地用途依法变更、租赁土地面积调整、承租人主体资格变更(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情形,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且在租赁有效期内;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相关规定;
3.变更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无权属争议或限制登记情形。
四、申请主体
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三)变更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1.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根据变更类型提交对应材料:
(1)租赁期限调整:①租赁期限调整的批准文件;②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③涉及租金调整的,提交新的租金缴纳凭证。
(2)承租人名称变更:①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姓名变更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②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名称变更事宜,无需重新签订合同的)。
(3)土地用途变更: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②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载明新用途及对应租赁要求);③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需补缴相关费用的,提交缴费凭证。
(4)租赁土地面积调整:①面积调整的批准文件;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更新材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明确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及界限);③补充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明确面积调整及对应租金、期限变化)。
(5)承租人主体资格变更:①主体变更的法律文件(如合并协议、分立决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主体变更的批准文件;③新承租人承接原租赁权利义务的承诺书或协议。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变更涉及土地界址、面积调整的,需提交更新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涉及界址、面积变化的,可提交原调查成果复印件并注明 “变更无界址面积调整”)。
(五)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符合免税政策的,提交免税证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一个流程,证明免费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其中企业间登记1个小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
九、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现场领取、免费邮寄、电子证照
一、适用范围
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登记,因承租人发生主体变更(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导致实际使用权人变更)、租赁权依法转让(经出租方同意)、继承、赠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法定情形,需将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权利主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1.原租赁土地使用权已办理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且在租赁有效期内;
2.转移行为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如租赁权转让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移后新承租人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义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期限;
3.无权利限制情形:原租赁土地无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的登记记录,或已依法解除相关限制;
4.已结清转移前的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无权属争议;
5.转移材料真实、完整、合法,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
四、申请主体
1.一般情形:由原承租人(转让方/出让方)与新承租人(受让方/承受方)共同申请;
2.特殊情形:①因继承、受遗赠导致转移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单方申请(需提交生效继承证明材料);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由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单方申请;③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转移的,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单方申请(需提交主体变更批准文件)。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4.特殊申请主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律文书;继承情形中,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提交放弃继承声明及身份证明。
(三)转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1.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根据转移类型提交对应材料:
(1)租赁权转让:①出租方出具的《同意租赁权转让书面意见》;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权转让协议》;③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企业合并/分立:①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如主管部门批复、股东会决议);②《企业合并/分立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③出租方出具的同意主体变更的书面意见(如原合同约定需经出租方同意)。
(3)继承/受遗赠: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②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明确租赁土地使用权由继承人继承);③如存在遗赠情形,提交遗赠公证书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声明。
(4)赠与:①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标的为租赁土地使用权);②出租方出具的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③如属于公益性赠与,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①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明确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权利承受人);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
3.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费用结清证明材料
1.原承租人已结清转移前全部租金的证明(由出租方出具);
2.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符合免税政策的,提交免税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一个流程,证书免费邮寄)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其中企业间登记1个小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城镇住宅用地80元/件,非住宅用地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九、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
十、注意事项
按规定需公示公告的,公示公告期(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证时限。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办理地点:广元市及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ybdcwx.cn/
http://www.sczwfw.gov.cn/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其它时间实行提前预约办理),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
办事指南获取方式:
1.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2.天府通办APP
3.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ngy.gov.cn/
4.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获取结果方式:查询核验
一、适用范围
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首次登记或变更登记,因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主动申请提前终止租赁、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或收回、承租人主体资格终止(如企业注销、自然人死亡且无权利继承人)等法定情形,需终止租赁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申请条件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2.注销情形符合法定要求:如租赁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租,或提前终止租赁已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或土地被征收/收回已取得法定文书;
3.无其他法定限制注销的情形(如已解除抵押权、查封等权利限制);
4.注销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主体
1.一般情形:原《不动产权证明》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如承租人主动申请注销、租赁期限届满等);
2.特殊情形:①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收回的,由征收/收回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②承租人主体资格终止的(如企业注销),由权利承受人(如继承人、清算组)申请;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注销的,由当事人申请或相关部门嘱托。
五、申请材料(凡能通过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免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自动生成,核对无误后电子签名,无需填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委托应现场签订或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2人及以上的,共同代为申请。
4.特殊申请主体:征收/收回部门申请的,提交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征收/收回批准文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法律文书。
(三)注销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1.原《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
2.根据注销类型提交对应材料:
(1)租赁期限届满: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②已结清全部租金的证明(由出租方出具)。
(2)提前终止租赁:①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协议》;②已结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凭证;③如涉及违约责任,提交违约金缴纳凭证或双方无争议说明。
(3)土地被依法征收/收回: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征收/收回批准文件;②《征收补偿协议》或《收回土地决定书》;③原承租人出具的土地已移交证明(或征收/收回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4)承租人主体资格终止:①企业注销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算报告(载明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②自然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明确土地使用权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③其他主体终止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终止证明及权利处置文件。
(5)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注销:①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明确需注销租赁土地使用权);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
3.如涉及土地恢复原状义务,提交土地已恢复或无需恢复的确认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登簿
监督、投诉电话:(0839)5572233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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