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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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宜宾市 | 采购单位 | 宜宾市李庄中学校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 项目名称 | 初中部空调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15022025000261
二、项目名称:初中部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
地址:乐至县天池街道景鸿街19-27
被投诉人:宜宾市李庄中学校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顺河街193号
四、基本情况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代理的宜宾市李庄中学校初中部空调采购项目(N511502202500026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20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空调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极少数品牌,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指向特定品牌,有明显的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3:售后要求不合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
二、项目名称:初中部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
地址:乐至县天池街道景鸿街19-27
被投诉人:宜宾市李庄中学校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顺河街193号
四、基本情况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代理的宜宾市李庄中学校初中部空调采购项目(N511502202500026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20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空调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极少数品牌,参数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指向特定品牌,有明显的排他性。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3:售后要求不合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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