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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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 采购单位 | 四川中泽盛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项目名称 | 西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9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5003509
二、项目名称:西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置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1栋17层1714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泽盛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1栋1单元3楼301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至远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北码头28号之六整栋自编201单元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泽盛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N5100012025003509),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30 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场地与生产承诺不符,并无仪器设备生产的资质和能力,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完整、关键信息被隐瞒,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诚信原则。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无生产或者代加工贴牌微区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资质,应为无效或虚假声明。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以规避文件对部分产品的国产化强制要求以及对进口产品需提供厂家授权书的义务。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在质疑答复函中未正面回复我公司的质疑,未向我公司出示任何证明材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略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01月26日
二、项目名称:西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置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1栋17层1714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泽盛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1栋1单元3楼301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至远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北码头28号之六整栋自编201单元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泽盛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设备采购(N5100012025003509),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30 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场地与生产承诺不符,并无仪器设备生产的资质和能力,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完整、关键信息被隐瞒,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诚信原则。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无生产或者代加工贴牌微区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资质,应为无效或虚假声明。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以规避文件对部分产品的国产化强制要求以及对进口产品需提供厂家授权书的义务。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在质疑答复函中未正面回复我公司的质疑,未向我公司出示任何证明材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略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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