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暂停实施《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招标信用】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暂停实施《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四川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广元市 | 采购单位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暂停实施《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部分条款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我市于2024年4月28日出台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中部分条款内容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为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防范法律与政策风险,决定对上述文件中涉及违规的条款予以暂时停止执行,具体如下:
一、暂停实施条款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实施《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中,已被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条款。具体涉及条款内容详见附件《暂停实施条款清单》。
二、暂停实施期间安排
在暂停实施期间,各级相关单位不得再依据上述清单所列条款,接受新的政策适用申请、进行资格审核或兑现相应的财政奖励与补贴。此前已根据相关条款完成全部审批流程且资金已拨付到位的项目,不溯及既往。
三、后续工作安排
原文件中未被列入本次《暂停实施条款清单》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执行。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评估与修订。修订期间,欢迎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建设性意见。请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将此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相关机构及企业,并做好解释与衔接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暂停实施条款清单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暂停实施条款清单
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我市于2024年4月28日出台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中部分条款内容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为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防范法律与政策风险,决定对上述文件中涉及违规的条款予以暂时停止执行,具体如下:
一、暂停实施条款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实施《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中,已被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条款。具体涉及条款内容详见附件《暂停实施条款清单》。
二、暂停实施期间安排
在暂停实施期间,各级相关单位不得再依据上述清单所列条款,接受新的政策适用申请、进行资格审核或兑现相应的财政奖励与补贴。此前已根据相关条款完成全部审批流程且资金已拨付到位的项目,不溯及既往。
三、后续工作安排
原文件中未被列入本次《暂停实施条款清单》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执行。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评估与修订。修订期间,欢迎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建设性意见。请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将此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相关机构及企业,并做好解释与衔接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暂停实施条款清单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暂停实施条款清单
| 序 号 | 文件名 | 暂停实施内容 | 违规标准 | ||
| 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其他 | |||
| 1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 (一)对年度财力贡献超过 3000万元、2000万元、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 区)财政给予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补。大力倡导市内外投资企业依法发包。鼓励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时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投资的项目,或者将投资项目施工业务发包给我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将投资项目建筑业产值全部留在属地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并将建筑业产值等入统我市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区)财政资金当年预算额度和企业产值、经济贡献综合确定。 | 第十条(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 第十九条(三)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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