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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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四川 宜宾市 | 采购单位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第二批(执法类别)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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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第二批(执法类别)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
| 1 | 宜宾市XX食品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012年9月,宜宾市XX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宜宾市三江新区江南镇XX村XX组的土地,总面积1756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1756平方米)修建屠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罚款、退还土地、没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罚款52680元;退还土地175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175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2 | 四川X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2020年11月,宜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四川X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南溪区仙源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溪区仙源街道XX村)的土地,总面积2806.23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121.09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1685.14平方米),作为建筑材料堆放、分筛、清洗、修建加工棚房等,期满未进行土地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为10-20元/平方米。”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6号) | 罚款、缴纳复垦费 | 罚款74076.06元;缴纳复垦费28062.3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3 | 宜宾市南溪区XX矿业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2022年初,宜宾市南溪区XX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在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XX村采矿场矿区范围3号拐点附近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80400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4 | 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18年12月,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XX小区修建建(构)筑物,建筑面积11.06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 没收违法收入 | 没收违法收入47779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5 | 宜宾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违反了《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建设施工、装修改造等事项登记制度,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查处机关及时报告” | 2025年5月至7月,宜宾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对翠屏区菜坝镇XX小区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该小区两户业主存在修建违法建设,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违法建设,也未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 |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查处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第二批(执法类别)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
| 1 | 宜宾市XX食品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012年9月,宜宾市XX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宜宾市三江新区江南镇XX村XX组的土地,总面积1756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1756平方米)修建屠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罚款、退还土地、没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罚款52680元;退还土地175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175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2 | 四川X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2020年11月,宜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四川X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南溪区仙源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溪区仙源街道XX村)的土地,总面积2806.23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121.09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1685.14平方米),作为建筑材料堆放、分筛、清洗、修建加工棚房等,期满未进行土地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为10-20元/平方米。”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6号) | 罚款、缴纳复垦费 | 罚款74076.06元;缴纳复垦费28062.3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3 | 宜宾市南溪区XX矿业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和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2022年初,宜宾市南溪区XX矿业有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在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XX村采矿场矿区范围3号拐点附近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80400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4 | 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18年12月,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XX小区修建建(构)筑物,建筑面积11.06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 没收违法收入 | 没收违法收入47779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5 | 宜宾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违反了《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建设施工、装修改造等事项登记制度,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查处机关及时报告” | 2025年5月至7月,宜宾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对翠屏区菜坝镇XX小区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该小区两户业主存在修建违法建设,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违法建设,也未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 |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查处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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